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09]8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公通字〔2009〕87号 浙江省公安厅 2009年)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2009年《消防法》 ”)已于2009年5月1日实施。为深入贯彻实施新《消防法 》,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现就2009年《消防法》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消防法 》衔接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立法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对2009年《消防法》 施行以后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属于备案抽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2009年《消防法》 实施之前已经申报 1 / 2
消防审核或者验收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视为其已经按照2009年《消防法》 的
规定报送备案;但对经初步审查发现存在不合格情形的,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施检查。
(二)对属于备案抽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2009年《消防法》 施行之前有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在2009年《消防法》 施行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2009年《消防法》 的规定报送备案;未依法报送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
2 /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