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筑 装 饰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
分包人:(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 、承包范围: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工期: 日历天
六、开工日期: 2011 年 4 月 1 日(实际以开工报告为准) 七、竣工日期: 2011 年 4 月 12 日(实际以竣工报告为准) 第二条 质量约定 一、涂料品牌
1、涂料品牌: 牌; 涂料类型:***外墙腻子、***底漆、***面漆。颜色:与甲方提供的样品相近 。
2、涂料质量要求:质量符合GB/T18582-2008、JG/T210-2007 、JG/T157-2004、JG/T172-2005、JG/T229-2007等标准要求,并不低于企业样本中承诺的质量要求。 二、施工工艺
1、涂料施工方式与要求:
(1)基层处理:外墙专用腻子 2、底涂:封闭底漆一遍; (2)着色层:弹性面漆一遍; 4、中涂:岩彩仿石中涂二遍; (3)面涂:硅树脂罩光清漆二遍
2、乙方违反涂料质量或施工要求的,应及时返工和整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应保证5年内涂料不受侵蚀、不脱落、不退色。保证15年内漆膜附着良好,无大面积不均匀褪色。
4、产品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环保检测合格。
5、乙在正式施工前应做小面积样板(2M*2M),甲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三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方式 一、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综合单价 元/㎡×***㎡=***元,总价包干,已含管理费、税金等所有费用,不再另计其他费用。
二、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1、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按月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70% ,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5%;
2、 决算完成支付到决算总额的95%,留5%质保金,质保期二年满后一个月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工程总工期 12 天(日历天),具体进场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二、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要求,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源、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发包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的其他情况。 3、因发包方原因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时。
4、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和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中途停工。
三、若发生工期顺延情况,分包方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方提出报告,发包方收到报告3天内应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分包方即可视为报告内容被确认。 第五条 工程质量、安全及验收
一、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相关行业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 二、工程质量应做到色彩均匀,不起皮、不起皱、外观颜色三年基体不变。 三、施工前需做样板墙,经甲乙双方认可后方可施工,色调保持与样板一致。
四、分包人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符合文明施工工地验收标准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五、工程施工完工后验收以项目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为准。
第六条 双方责任 一、 发包人责任
协调分包方与总包方的配合及成品保护,如若因施工单位人为破坏,根据责任的原因承担各自责任。
二、 分包人责任(分包人为承担验收责任主体)
1、 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人施工人员应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范施工,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如分包人人员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2、分包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总包方统一管理和外墙装饰其他班组的配合。施工顺序由总包方统一协调,分包方按总包方要求施工,配合总包方进度。
3、分包单位进场必须建立自己的领导班子,明确工程质量、安全、协调负责人。
4、 分包人对第三方的成品负有保护责任,由于分包人的原因造成第四方成品的损坏,分包人应按所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并按损失的2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保护好总包单位工程成品的质量,损坏应修复赔偿。
7、 遵守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承担进入自己的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 8、 做好原材料的进场试验及装饰工程的相应功能性试验,并承担费用。 9、 整理好完整的竣工资料,满足档案馆备案要求后交总包单位。 10、分包单位纳入总包管理。 第七条 工程保修
一、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二年,工程保质期内如属质量问题,由分包方免费维修。
二、 质量保修期内,非分包方原因所造成的质量损坏或维修,分包方将提供免费人工服务。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若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则约定向铜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四、合同履约保证金为贰万元,乙方于合同签订前缴至甲方帐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仍未交纳,乙方每天按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发包方有权于对方逾期10日未完成合同约定之工作内容的,无条件选择终止本合同履行。发包方选择终止本合同履行的,承包方应立即自行清场并退还已收取的工程款,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本合同一式八份,发包人陆份,分包人二份。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定日期:20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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