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价格【2009】436号、桂价格【2010】154号、桂价格【2010】155号
单位:元/千瓦时
丰水期电价 用电分类 基准电价 5月-10月 0.4563 0.4523 0.4523 0.7622 0.7491 0.7359 0.5300 0.5070 0.4840 0.4660 0.4770 0.4550 0.4320 0.4130 0.4770 0.4563 0.4356 0.4194 枯水期电价 1月-4月、11月-12月 0.6003 0.5943 0.5943 0.9674 0.9506 0.9337 0.6600 0.6330 0.6060 0.5840 0.5830 0.5550 0.5280 0.5070 0.5940 0.5697 0.5454 0.5256 34.00 27.50 最大需量 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不满1千伏 一、居民生活用电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不满1千伏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 1、一般大工业用电 35-110千伏以下 110-220千伏以下 220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 三、大工业用电 2、军工产品生产、军事动力用电 35-110千伏以下 110-220千伏以下 220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 3、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等 35-110千伏以下 110-220千伏以下 220千伏及以上 0.5283 0.5233 0.5233 0.8648 0.8498 0.8348 0.5950 0.5700 0.5450 0.5250 0.5300 0.5050 0.4800 0.4600 0.5355 0.5130 0.4905 0.4725 1-10千伏 4、化肥生产用电 35-110千伏以下 110-220千伏以下 220千伏及以上 不满1千伏 四、农业生产用电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不满1千伏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0.3566 0.3366 0.3166 0.3016 0.4558 0.3508 0.3428 0.3298 0.2478 0.2448 0.3566 0.3366 0.3166 0.3016 0.4558 0.3508 0.3428 0.3298 0.2478 0.2448 0.3566 0.3366 0.3166 0.3016 0.4558 0.3508 0.3428 0.3298 0.2478 0.2448 28.00 21.50 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5分钱(其中一般大工业用电含农网还贷资金1.5分钱)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1分钱,其余用电0.2分钱。
5、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6、区直煤矿煤炭生产用电按铁合金用电减低6分钱执行。
7、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桂价格【2010】154号执行。
8、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桂价格【2010】155号规定,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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