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处
申请单位申报材料 不符合 符合 补正告知书(当场或5日内) 行政审批处 受理决定书 当场或5日内 送达申请单位 申请材料移交 食品生产监管处 组织现场核查工作 专家审查组 现场核查 符合或基本符合需整改(10日内) 县(市)区局 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专家审查组
汇总材料报食品生产监管处 食品生产监管处 上报省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审核;省局下发统一编号 市食药监局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食品生产监管处 打印生产许可证或下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处 颁发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新发证企业 不合格 食品生产监管处 组织发证检验 收回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监管处 根据发证检验合格报告打印副页 行政审批处 颁发副页 备注:1.自受理至现场核查完成时限为20日,申请延期和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2.自受理至颁发生产许可证时限为60日,申请延期和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3.本流程表所指“日”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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