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票据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对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提高票据的有效使用,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支票、汇票等。 第三条 公司发票管理按照公司《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开展与票据相关的各项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票据的登记与领用
第五条 公司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票据购入、收取、签发、领用、贴现、背书等业务均需按照编号办理登记手续,财务部应指定非票据保管人按票据种类分别设立《支票使用登记簿》、《应收票据登记簿》、《应付票据登记簿》、《收据登记簿》等并负责序时登记。
第六条 公司出纳负责对银行支票、银行汇票的管理,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贴现、注销及空白票据的保管。空白票据一律存入保险柜,并与作废票据、退回票据分开存放。
第七条 银行预留的公司印鉴由出纳和财务部长分别保管。财务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出纳人员负责银行支付业务票据填列,经财务部长审核后加盖财务印鉴。严禁一人保管或携带全套银行预留印鉴。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条 财务部长不定期根据登记簿检查票据使用和保管情况.主办会计应于每月末对空白支票、收据和尚未承兑的汇票进行盘点,编制《票据盘点表》,由出纳和主办会计签字、财务部长审核后归档留存,若发现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章 支票管理
第九条 签发支票的规定:
1、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范围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严禁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严禁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2、原则上不得使用空白支票,如因外出采购物品等原因需携带支票,确实无法确定具体受票单位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受票单位可留空白,但日期、用途、金额必须注明。
3、出纳在签发支票时应填妥支票收款人、签发日期、用途、金额等,同时登记《支票使用登记
簿》,并由领用人在存根联和《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出纳开具支票经财务部长审核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4、支票领用人发生支票遗失时应及时与财务部联系,由财务部相关人员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如果发生无法挽回的损失,则由领用人负责全额赔偿。
5、支票应按顺序号签发使用,每用完一本支票必须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办理核销登记手续,否则不得领用新支票.
6、支票付款后,会计人员应及时根据支票存根和付款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已签发支票的存根联同原始发票均需附在记账凭证上作为记账依据。
7、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联一起保管,并与其他支票放在一起按顺序留存。 第十条 公司收取的银行支票,出纳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及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一般在确认款项到账后方可出具有关收据。
第四章 汇票管理
第十一条 签发汇票的规定:
1、公司各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对外使用汇票时,应在报销单或付款单上注明支付要求和所需票据种类,按公司资金支付流程审批后由出纳办理签发。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票据的格式签发,不得缺项或漏项,防止票据无效或作废。在签发汇票时,需要重点检查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是否齐全及出票人是否在票据上签章。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为本公司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已经签发并交付收款方的汇票,必须及时登记《应付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汇票的种类、收款单位、金额、签发日期、到期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收取汇票的规定:
1、各业务部门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收取的汇票,必须及时交财务部的银行出纳。 2、公司严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3、出纳必须对所收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或有疑
问的票据,应向相关银行确认可以办理托收,同时向签发单位开户行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4、对收取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因无法办理托收等原因发生退票业务时,应由原交票人负责办理退票催款业务。
5、出纳将所收票据应复印正反面,留底后将复印件及收据交由会计处理,会计复核无误后制单入账.留底复印件应按到期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与应收票据登记簿一同归档备查。
6、所收汇票需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所收汇票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单位等内容,同时出纳应将收到的汇票存放到保险柜中妥善保管。
7、出纳人员应在汇票到期前l0天到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并将托收到的款项及时存入企业账户。 8、所收汇票如不慎遗失,必须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等手续,因遗失而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汇票背书的规定:
1、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审批后对汇票进行背书。 2、汇票的背书,一定要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防止背书无效。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是否齐全。
3、被拒绝承兑的汇票、拒绝付款的汇票和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 4、汇票背书后,应及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汇票贴现的规定:
1、根据公司资金周转状况和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经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审批后可以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对所收汇票进行贴现.
2、对已贴现的汇票必须及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第五章 其他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本票及其他结算票据的管理参照汇票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应单列核算账户,记账、审核、对账等流程参照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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