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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代理点直管直供协议2014

2024-08-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特约代理点协议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特约代理点协议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于

。请填写签订合同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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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代理点协议

特约代理点协议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办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店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资格授予

1.1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在指定的地点: ,代办中国移动通信非签约客户入网、充值卡销售、空中充值业务、IP公话等,使用“中国移动通信特约代理点”的名称。

第二条 业务范围

2.1甲方授权乙方代办的业务包括:非签约客户入网(即西藏移动预提卡销售)、手机充值卡销售、空中充值、IP公话、业务宣传及相关投诉处理。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评估,有权审批认可乙方的网点

请填写签订合同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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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代理点协议

(即特约代理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使用甲方的服务标识、商业形象及服务规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正确使用中国移动通信的相关标识。

3.1.2 甲方有权制定并适时修改特约代理点考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范,有关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方有权对乙方定期进行巡查,并随时对乙方网点进行业务监督和管理。

3.1.3甲方对乙方网点移动业务的经营行为实行业务指导,并根据乙方业务发展量、服务质量、服务规范、网点标识规范等情况进行监控考核,考核结果与相关代办代销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相结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照甲方的考核结果和业务操作规范要求对其网点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改进,如乙方不予改进或改进后仍达不到考核标准的,甲方有权依照协议及考核办法暂停乙方的代办业务、直至终止代办资格。

3.1.4如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和社会形象的,甲方有权根据考核办法追究乙方责任、暂停代办业务、终止代办资格,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直至提起诉讼等进行处理。

3.1.5如由于乙方的网点违反甲方业务代办管理规程而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3.2甲方的义务

3.2.1 甲方负责对乙方网点移动业务实施业务指导,提供相关业务知识、服务规范的培训和考核,提供业务管理规范。

3.2.2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号源、卡源、业务受理资料、CI标识、宣传资料等。

3.2.3甲方协助解决乙方在经营中遇到的业务方面的问题,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乙方的权利

4.1.1乙方根据协议获取业务代办酬金。

4.1.2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经营中的意见和建议,如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开展及完善业务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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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乙方的义务

4.2.1乙方应保证服务点的地理位置房产无产权争议。乙方网点的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信费用、代办人员费用(含工资、养老保险金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2乙方应按照代办协议约定的经营项目进行合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4.2.3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执行代办管理办法、考核办法中各项内容的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网点的检查工作,并不得干预甲方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

4.2.4乙方在办理甲方授权业务过程中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安全、场所及员工安全、经营风险。

4.2.5乙方不得在甲方指定的地方之外获取甲方指定的通信产品并进行销售。

4.2.6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期满后,乙方有义务保守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知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客户秘密以及其他有价值的信息。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相应规定整理、保管、上交客户资料,避免资料泄露;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客户资料以及甲方的商业情报等,或将甲方及其客户的资料用于本协议约定事项外的其他目的。

4.2.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业务宣传活动。

4.2.7.1乙方应按照甲方统一提供的业务宣传方式和业务宣传物品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设计、制作其他业务宣传物品,不得以任何扰乱代办市场秩序和业务资费标准的方式开展业务宣传活动。

4.2.7.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网点醒目位置张贴甲方提供的资费标准、客户须知及业务宣传资料。不得发放未经甲方书面审批认可的其它宣传资料。

4.2.7.3乙方有义务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反馈当地的通信市场信息。 4.2.8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资费标准开展业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客户加收或减免任何费用。

4.2.9乙方只能在 范围内销售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卡,不得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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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销往其他省(区、市)或地市。

4.2.10乙方已经提取的各类业务卡,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退卡。如发现业务卡存在质量问题,应自发现之日起24小时内与甲方联系,协商解决。

4.2.11乙方在甲方网络改造、版本升级、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业务不便时应与甲方做好配合,作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4.2.12乙方不得以中国移动通信下属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业务或担保活动。

4.2.13 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能将专业代办权承包、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也不得与第三方合作经营本代办业务,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4.2.14 乙方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标识,不得将该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以任何形式转授予第三方使用;乙方只能在已经甲方审批认可的网点内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源、商业形象开展业务。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自发现之日起24小时内;若由此甲方受到第三方侵权指控,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4.2.15乙方网点内负责中国移动业务的营业人员均应接受甲方业务知识、服务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4.2.16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利益及社会形象,不得违背甲方的营销政策和资费政策,若乙方行为导致客户投诉、被媒体曝光或被提起诉讼,有损中国移动通信的社会形象,甲方可视情节轻重暂停乙方代办业务或终止代办资格,同时由此造成的全部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4.2.17乙方不得从事危害国家信息安全、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取消乙方代办资格,由此造成的全部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卡类提取及酬金标准

5.1 甲方依据乙方的提卡需求,按甲方相关发卡规定统一分配卡类资源。 5.2 乙方取得酬金收益后产生的相应税收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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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业务代办酬金的标准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市场情况制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之一予以明确。如因市场变化需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酬金标准仍将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在合理期限以书面形式将相应变化内容通知乙方。

5.4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5.5 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5.6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7 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5.8 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9 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分公司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 名: 开 户 行: 帐 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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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名称: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 名: 开 户 行: 帐 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条款及相关规定,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涉及一切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和应得利益,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如果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各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6.2乙方如果将甲方所分配的卡类、标识物、宣传物等业务资源发给非经甲方审批认可的网点(以下简称“滥用甲方资源”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乙方还应对滥用业务资源而扰乱市场或误导客户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或名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纠正,或纠正后重犯超过一次,甲方在收取乙方违约金后,仍有权暂停直至终止乙方的代办资格,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6.3 乙方在代办中国业务过程中,如果发生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甲方有权立即取消该违规网点的代办资格:

6.3.1乙方不执行甲方的资费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或改变甲方制定的资费标准;

6.3.2乙方经营假冒、伪劣、违法的产品,严重损害甲方声誉。

6.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 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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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6.5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6.5.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6.5.2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6.5.3 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6.6 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7以上违约责任的各条款的效力互相独立,并且也不影响甲方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特约代理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乙方网点追究违约责任和实施相应处理。

第七条 协议解除

7.1 乙方不按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经甲方指出后在10天内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在一个月内重犯,或者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7.2乙方如出现经营亏损,或者因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执照,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7.3在任何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乙方应于解约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结清各项债权债务,返还剩余的由甲方提供的资源(指业务受理资料、CI标识和业务宣传物品)。

7.4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后,乙方的违约责任或(和)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甲方依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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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8.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方式解决: 将该争议提交至拉萨①仲裁委员会。并依据拉萨市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拉萨②进行仲裁。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8.3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8.4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9.1本协议的签订并不代表甲、乙双方有任何隶属关系,不代表彼此之间须承担任何的连带经济责任或赔偿责任。

9.2乙方在本协议授权业务之外的任何民事、商事行为,均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9.3乙方不得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财产抵偿债务或设立担保。

9.4本协议之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延长本协议有效期,或重新订立新的协议。

9.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上级公司的政策以及甲方提出的业务要求、规程以及双方签署的有关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书面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与上述文件有冲突的,以上述文件为准。甲方上级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对服务点的管理办法、考核办法、酬金规定等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考核办法等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修改事项通知乙方。

①②

请填写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名称。 请填写仲裁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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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9.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8其他约定: ① (以下无正文)

如没有其他约定,请删除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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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合同名称:

甲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分公司(盖章) 签 字:

签字人姓名: ①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乙 方: (盖章) 签 字:

签字人姓名: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①②

请使用打印字体,下同。 请使用打印字体,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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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特约代理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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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分公司社会渠道酬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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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社会渠道分层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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