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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2024-08-28 来源:好走旅游网
XX公司船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船员管理,不断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航行安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公司全体船员与为本公司服务的全体借用工船员适用本办法。

(二)、船员,是指依照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船舶驾驶员、轮机员、水手、船上服务员、船上电工、船上保洁员以及在船上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船员准入: (一)、船员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二)、录(借)用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用人需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应聘者提供个人履历、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学历证书、市级以上医院近期体格检查表等相关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3、用人单位面试、游泳测试、技能测试;

4、用人单位提出录用条件、试用期薪酬,双方协商后由用人单位提出是否录(借)用意见;

5、岗前培训,签领《岗位作业标准书》,跟班实习; 6、跟班师傅和用人单位作出评价,报总公司有关部门验收(船舶驾驶、轮机、水手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验收,服务员由综合管理部验收);

7、一个月内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计生资料表》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劳动用工录(借)用的手续。

8、进行三级安全培训、职业道德、岗位规范与应知应会、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教育.

三、录用条件 :

船员在试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一)、瞒报、谎报、虚报个人资料,所填写的履历、婚史、计生资料和《员工自传》不属实;提供假证件、假学历证书,弄虚作假的;故意隐瞒过往重大病史或慢性病、传染病等情况的。

(二)、实际操作或实际任职表现不达《适任证书》要求,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三)、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生产指挥的。

(四)、未经用人单位允许批准,私自找人替岗的。 (五)、违反公司规定或岗位职责,导致被乘客、公众投诉或媒体负面报道的.

(六)、发生安全、机损、服务、环保、卫生责任事故的。

(七)、玩忽职守,违反本岗位操作规程的。 (八)、工作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九)、贪污、挪用、盗窃票款或公款、翻买旧票等. (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船员培训:

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一)、船员培训教育实行专业授课与现场实操相结合,船员培训教育种类划分:

1、三级安全教育,领取《三级安全教育卡》; 2、游泳测试培训,领取《游泳合格证》; 3、内河基本安全培训,领取《船员服务簿》;

4、客船特殊岗位培训,领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5、船员升等升职培训,领取《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操作规程、岗位规范、

应知应会、劳动保护、职业健康、消防、环保等教育,领取《XX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卡》(见附件2);

7、各项应急演练培训; 8、其他特种作业操作培训。

(二)、培训管理

1、各用船单位根据各个时期的生产需要,提出培训需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各用船单位组织船员安全教育学习每月不少于两次,同时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3、公司每年要做好员工培训教育的预算安排.

①、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年度培训教育的预算安排和管理。 ②、经公司批准送外升等升职培训的船员,要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③、非经用人单位推荐或批准,自行参加船员升等升职培训的船员,培训期间所有的培训费、考试费用由船员本人自付。自行考取船员等级证书的,需经用人单位视本单位定员定岗情况和岗位工种需求,甄别提出培训费报销或技能工资定级,报公司批准后与其签定相应服务年限的培训服务合同.

④、如参加各种专项培训不及格需理论或实操补考的,补考费用由员工自付。

五、 船员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船员与船长必须自觉履行港航法定赋予的职责和行使相应的权利。

(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携带港航部门规定的有效证件;

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按记载规则如实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要按本岗位《作业标准书》执行;

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8、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二)、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2、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4、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5、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6、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7、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8、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9、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10、船长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11、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

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三)、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 绝开航或者续航;

2、对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3、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可能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时,应当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

4、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

5、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6、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

六、船员职业保障:

1、公司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借用船员要告知其在劳务公司或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参加社会保险。

2、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3、要做好船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为船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船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在夏季高温时节,要积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采取通风、送风、排气、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按照规定向船员发放高温津贴或防暑饮料;组织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并建立船员健康档案.

4、船员执行劳动部门批复的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累计工时制度,要保证船员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船员在船营运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当班,保证船员有充足的精力工作。

5、建立和健全船员问询制度。问询制度包括员工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有无酒后或带病上岗以及船舶码头的设施设备是否正常等,并要求当班人员亲自签名确认,代签者一律视为无效(见附件3),并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现场人员承担后果责任。

七、船员考核评价:

用船单位每年应对船员进行任职表现评价和岗位认知考核。

考核内容分专业技能实操考核和专业技能理论考核(见附件4).

获得船员职务等级晋升、专业职称晋升的船员,应根据对其实际聘岗、任职表现评价、安全记录、专业技能实操考核和专业技能理论考核,由用人单位提出技能工资晋级意见(见附件5),报总公司批准。

八、船员档案管理:

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船员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船员档案应包括的内容:船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职资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情况、安全记录、岗位考核记录、任职表现评价、健康状况等,并根据每年度的实际情况及时登录、更新。

九、船员奖惩:

对工作突出、表现出色、有特殊贡献、考核优秀的船

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嘉奖、职务晋升或工资晋升。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有权依法自主确定各个时期的船员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及各项奖惩制度,经同级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公司备案。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支付给船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年XX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违反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以及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船员,公司将按章给予惩处.造成交通、生产、机损、服务事故或对用

人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XXX公司职工奖惩规定》、《XXX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船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其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其中1--8项不作经济补偿: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或经济

损失的以及贪污、挪用、盗窃票款或公款、翻买旧票等;

3、被公众投诉或媒体负面报道证实属实,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4、在上班时间未经领导许可,私自找人替岗,经教育无效的; 5、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服务责任事故一宗及以上,或发生安全、机损、服务事故和其它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6、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探取与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统计数据、文件资料、软件技术、客户资料、公司的业务操作技术及流程等相关资源、信息),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

7、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兼职,须赔偿由此而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法定的其它情形; 9、因用人单位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撤销或合并基层单位、

撤销航线、报废车辆与船舶、资产重组等;

10、企业改革、上级或公司作机构与岗位调整或撤销的;或本岗位因竞争上岗落聘而又不能胜任其它岗位的。

船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处罚情形,则由海事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部门还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等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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