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人民币单位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单位负责人的签章。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印章加其本人或财务人员签章。
注册验资账户其预留印鉴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载的投资人个人签章。
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均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三条 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以及印鉴卡的手工管理及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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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客户印鉴的手工管理是指对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纸质印鉴的管理。
第五条 客户预留印鉴的系统管理是通过扫描客户印鉴到验印系统中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及关联账户等电子印鉴的管理。
第六条 客户预留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办理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授权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我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客户印鉴的预留
第八条 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应办理印鉴预留手续,客户印鉴的预留应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
第九条 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时,应根据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相关信息办理。办理时,客户印鉴预留一式二份,客户应在印鉴卡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经办柜员审核客户预留印鉴无误后在印鉴卡上登记启用日期,一联印鉴卡用于扫描录入印鉴管理系统,背面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员和复核员名章后留存,一联印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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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留存联)背面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员名章退客户。
第十一条 在我行同一网点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注册验资户除外)并已预留印鉴的单位客户,在该网点开立的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等不同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时可申请使用同一套预留印鉴。申请印鉴共用的客户应填写《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印鉴共用申请书》(附件1)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经办柜员须及时进行印鉴关联账户维护。
第三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十二条 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因名称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原因需要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向开户行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印鉴变更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附件2)、开户许可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文件、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以及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二)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等原因需变更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客户变更预留印鉴中的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可不提供营业执照,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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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撤销原授权并对新的代理人授权的授权文件。
(三)因印鉴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第十四条 开户行接到客户提交的《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时,应认真审查,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一)客户是否在本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户名是否一致;
(二)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授权办理的授权书是否有效;
(三)申请书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变更理由是否合理;
(四)客户交回的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是否盖有本行“业务用公章”。
第十五条 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将全套旧印鉴卡加盖“已更换”戳记,《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加盖业务用公章后一联交客户,一联与全套旧印鉴卡随当日传票上交。
经办柜员按照第二章规定为客户办理新印鉴预留手续,并在新印鉴卡背面原预留印鉴处加盖全套旧印鉴及公章后,由经办柜员在新印鉴卡上注明变更后启用日期及旧印鉴卡装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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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第十六条 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为申请日次日,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前(不含启用日)签发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按新印鉴卡背面的旧印鉴验印。
第四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挂失补办
第十七条 客户的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向开户行提出书面挂失申请并补办新的预留印鉴。
第十八条 书面挂失是指客户在丢失印鉴后向我行提交《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附件3),说明原印鉴失效,要求银行不再将其作为办理支付结算审核依据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客户预留印鉴的挂失按挂失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不同情况处理:
(一)挂失单位公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同时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登报遗失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二)挂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同时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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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财政账户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时,还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挂失有效期自挂失手续办妥起,至客户重新办妥新印鉴预留手续止。开户行应督促客户及时补刻印鉴并重新办理预留手续,新印鉴预留后开户行根据新印鉴为客户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开户行为客户办理印鉴挂失手续时,应在原印鉴卡上注明挂失手续办妥日期及“已挂失”,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系统验印时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补办印鉴预留手续的客户应提交《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按照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新印鉴卡背面不加盖原预留印鉴)。新印鉴启用日不得早于办妥挂失手续日次日。
第五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注销
第二十三条 客户申请注销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应在审查相关资料后为其办理预留印鉴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印鉴注销手续时,应将客户交回的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本行留存的印鉴卡核对印鉴。无误后在全套印鉴卡上注明注销日期并加盖“已销户”戳记,随当日传票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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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客户丢失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的,开户行应要求其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将说明及本行留存的印鉴卡随当日传票上交。
第二十六条 客户销户时,若已将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预留印鉴先行销毁,开户行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管理局销毁印章的证明、印模的有效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留存)等有关证明,在确认其身份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章 客户印鉴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印鉴和纸质印鉴卡片由支行营业部(室)经理、后台或者印鉴专管员专人负责保管(电子印鉴和纸质印鉴的保管人为同一人)。
第二十八条 印鉴卡的使用应在保管人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网点须指定专人负责验印系统的电子印鉴管理,专管员调离该网点时必须在系统内做交接处理。
第三十条 启用纸质印鉴卡片时必须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做相应处理,新建账户或印鉴信息变更时须当日进行审核或复核。
第三十一条 单位结算账户已转为“久悬户”的预留印鉴卡要专夹保管。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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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X银行人民币单位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XXX银发〔20XX〕X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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