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有关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8.01.23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8.01.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
《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严控煤炭消费增量、促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上报的煤炭替代方案(节能报告)在煤炭替代量计算、煤炭消费指标划拨或协议转让、煤炭替代与削煤任务衔接处理等方面,还存在尺度标准不一、手续要件不全等问题。为加强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推动重大项目建设,促进节能环保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炭替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迁建项目视同改扩建项目,其所需煤炭替代量,按扣除该企业上一年度入统煤炭消费量后的新增煤炭消费量,乘以地区和行业替代系数计算。
二、用煤项目当年完成的煤炭替代量不得抵顶年度削煤目标任务。单一替代来源,按近三年耗煤平均值测算用于煤炭替代的量,不应超出其最近年度入统煤炭消费量的10%,如超出则改按最近年度入统煤炭消费量计算替代量。煤炭替代量应当细化到年度,并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承诺增加相应年度同等数量的削煤任务。
三、行政划拨的煤炭替代量,应当有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划拨意见:协议转让或市场购买的煤炭替代量应当有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煤炭消费指标交易证明。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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