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舒、亚实动力系统(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9
【案件字号】(2022)津03民终19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 【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舒;亚实动力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舒亚实动力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舒
【当事人-公司】亚实动力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玉敏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玉敏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玉敏
【代理律所】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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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舒
【被告】亚实动力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亚实公司解除同杨舒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杨舒向本院提交证据:1.另案冯青作为原告诉被告亚实公司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证据1案件亚实公司的上诉状。亚实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杨舒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因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亚实公司解除同杨舒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对于亚实公司的
规章制度,杨舒主张仅签字确认过,并未看到具体内容,对此,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通过在案监控录像视频等证据能够显示,事发当时正值上班时间,杨舒对案外人冯青有明显主动攻击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严重违纪行为,故亚实公司通知工会后解除同杨舒之间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杨舒主张亚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舒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7:36: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舒于2010年8月23日入职,岗位为操作工,2012 2 / 8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舒负担。
本
年8月23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1月12日,亚实公司工会委员会通过了2020年更新版的《卡特彼勒中国员工手册》,该手册列明了可能导致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纪行为,其中包括第24页载明的“在公司场所内、公司安排的任何活动中、或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有扰乱秩序的行为,如在工作场所挑起或参与打斗、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杨舒于2020年1月6日签字确认收到并知悉该员工手册内容。2021年8月6日16:03分左右,工作期间,杨舒与亚实公司另一名员工冯青在车间发生肢体冲突,并存在二次主动攻击冯青的情形。2021年8月9日,亚实公司向杨舒邮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日,亚实公司工会收到该解除通知,杨舒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该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杨舒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为6456.08元,杨舒每年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
2021年8月10日,杨舒以案涉诉讼请求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801-1号仲裁裁决书和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801-2号仲裁裁决书,杨舒不服,分别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并案进行审理。
经与双方核实,2021年12月29日亚实公司已向杨舒给付
2021年8月工资差额876.87元。杨舒撤回关于要求亚实公司给付防暑降温费609.9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均认可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801-2号仲裁裁决书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亚实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杨舒已签字确认收到并知悉,该手册的规定对杨舒具有约束力。2021年8月6日16:03分左右,杨舒与案外人冯青在亚实公司车间内发生肢体冲突,根据监控录像显示,杨舒存在明显的推搡、殴打、向冯青扔安全帽等主动攻击行为,其他同事将二人拉开后,杨舒仍有挑衅行为,杨舒主张争执发生系因工作安排不合理导致,工作安排问题应通过合理方式与公司沟通解决,监控录像中杨舒行为属于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亚实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公司制度和法律规定。亚实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后已通知工会,并向杨舒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杨舒要求亚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 / 8
经与双方确认,亚实公司已于
2021年12月29日向杨舒给付2021年8月工资差额876.87元,杨舒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亚实公司已履行完毕。杨舒自愿撤回关于要求亚实公司给付防暑降温费609.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舒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舒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033.76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和冯青听从了领导的工作安排,去到指定工作地点,当时马上到坐班车的时间了,大家还被要求继续工作,心里难免有情绪。当时场地环境狭窄,领导也没有跟大家沟通,造成双方干活时产生了身体接触,这并非杨舒和冯青的本意,出发点是为了干活去的,不是为了发生肢体摩擦去的,而且是冯青先对上诉人进行的肢体接触引发的事件,所以公司是违法解除。请二审审查。
综上所述,杨舒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杨舒、亚实动力系统(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津03民终19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实动力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2号。 4 / 8
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敏,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舒因与被上诉人亚实动力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8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舒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033.76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和冯青听从了领导的工作安排,去到指定工作地点,当时马上到坐班车的时间了,大家还被要求继续工作,心里难免有情绪。当时场地环境狭窄,领导也没有跟大家沟通,造成双方干活时产生了身体接触,这并非杨舒和冯青的本意,出发点是为了干活去的,不是为了发生肢体摩擦去的,而且是冯青先对上诉人进行的肢体接触引发的事件,所以公司是违法解除。请二审审查。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亚实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亚实公司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142033.76元;2.要求亚实公司支付2021年8月工资差额876.87元;3.亚实公司给付防暑降温费609.9元。一审诉讼过程中,杨舒撤回关于要求亚实公司给付防暑降温费609.9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舒于2010年8月23日入职,岗位为操作工,2012年8月23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1月12日,亚实公司工会委员会通过了2020年更新版的《卡特彼勒中国员工手册》,该手册列明了可能导致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纪行为,其中包括第24页载明的“在公司场所内、公司安排的任何 5 / 8
活动中、或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有扰乱秩序的行为,如在工作场所挑起或参与打
斗、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杨舒于2020年1月6日签字确认收到并知悉该员工手册内容。2021年8月6日16:03分左右,工作期间,杨舒与亚实公司另一名员工冯青在车间发生肢体冲突,并存在二次主动攻击冯青的情形。2021年8月9日,亚实公司向杨舒邮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日,亚实公司工会收到该解除通知,杨舒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该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杨舒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为6456.08元,杨舒每年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
2021年8月10日,杨舒以案涉诉讼请求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801-1号仲裁裁决书和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801-2号仲裁裁决书,杨舒不服,分别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并案进行审理。
经与双方核实,2021年12月29日亚实公司已向杨舒给付2021年8月工资差额876.87元。杨舒撤回关于要求亚实公司给付防暑降温费609.9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均认可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801-2号仲裁裁决书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亚实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杨舒已签字确认收到并知悉,该手册的规定对杨舒具有约束力。2021年8月6日16:03分左右,杨舒与案外人冯青在亚实公司车间内发生肢体冲突,根据监控录像显示,杨舒存在明显的推搡、殴打、向冯青扔安全帽等主动攻击行为,其他同事将二人拉开后,杨舒仍有挑衅行为,杨舒主张争执发生系因工作安排不合理导致,工作安排问题应通过合理方式与公司沟通解决,监控录像中杨舒行为属于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亚实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公司制度和法律规定。亚实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后已通知工会,并向杨舒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杨舒要求亚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 6 / 8
予支持。
经与双方确认,亚实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9日向杨舒给付2021年8月工资差额876.87元,杨舒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亚实公司已履行完毕。杨舒自愿撤回关于要求亚实公司给付防暑降温费609.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舒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杨舒向本院提交证据:1.另案冯青作为原告诉被告亚实公司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证据1案件亚实公司的上诉状。亚实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杨舒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因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亚实公司解除同杨舒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对于亚实公司的规章制度,杨舒主张仅签字确认过,并未看到具体内容,对此,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通过在案监控录像视频等证据能够显示,事发当时正值上班时间,杨舒对案外人冯青有明显主动攻击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严重违纪行为,故亚实公司通知工会后解除同杨舒之间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杨舒主张亚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舒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舒负担。 7 / 8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田 雷 审 判 员 闫 萍 审 判 员 李冬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成 书 记 员 马 冉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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