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野泰治1954年11月笔供,他1902年出生在日本高知县。1934年12月志愿充任满洲国警务指导官。1938年10月被派遣到晋北自治政府。1945年8月日军投降后投靠国民党阎锡山部,任太原绥靖公署炮兵集训团上校教官。1950年12月12日在山西被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35年8月,从以横道河子为中心的附近地区逮捕来许多中国人民,其中约20名禁拘于横道河子警察署,“用殴打、灌凉水、捆吊等方法拷问。其中2名加上抗日思想浓厚的理由,由石田斩杀了,将头烧焦,说用脑浆配药送来哈尔滨,我吃掉了其中的一个。”
1936年,在滨江省珠河县“参加了以珠河县参事官为首的用警察队约60名组成的无住地带设定工作队(即制造无人区的工作队--译者),”
1936年2月12日,在珠河县公署接收了两名女人,“一名是27岁的赵一曼,”我“用手握或用鞭刺她的手腕弹伤,就共产党的组织和联络关系进行了将近两小时的拷问”。
1936年8月-1937年6月,组织保甲自卫团,并命令在杀害抗联和“通敌分子”时为证明功绩,要割下耳朵。保甲自卫团“于阿城县内枪杀了抗日联军的兵士和工作人员9名,把其中8个人的耳朵和一个人的头割下送来阿城县公署”。
1937年2月,“在滨江省阿城县南门外看到一个年约40岁左右的患癫病的乞丐,坐在城外非常脏,”遂命部下日人警士用亚砒酸放在馒头内把他毒死。第2天听报告说,“给
他吃了后毒死了”。
1937年8月左右,在滨江省阿城县永增源,把年约30岁左右的1名抗日联军粮食工作员叫到审讯室,“我亲自用皮鞭殴打拷问,约经过一小时的拷问后,判明此人确系抗日分子”,“遂命警察署的指导官伊藤巡官杀掉”。
1940年5月左右,在应县县城,看到县公署看守所有拘禁长达一年以上的约二十来名中国人,指示他们按死刑、罚金、笞刑3种来判决。“我提出其中5名是八路军的工作员,扰乱县内治安应判处死刑的意见”,县长告诉我说已决定有3人判处死刑,所以我就伪称这是县公署中国人的意见。这3人“枪杀在南门外刑场上”。
我从1935年-1945年,“杀害了中国人35起计654名。”“我放火3起,烧毁民房约47户计146间。”强奸9起14名;拷打37起724名;掠夺合计36起,粮食64000吨,银洋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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