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28.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省级“示范工地(工程)”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2024-01-24 来源:好走旅游网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省级“示范工地(工程)”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省级“示范工地(工程)”考核

评价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4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交质安〔2014〕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省级“示范工地”考评工作(以下简称为“考评工作”),推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工作采用专家组现场考评形式进行,专家组成员从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省级“示范工地(工程)”考核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每个小组不少于三人,设组长一名。

第三条 :厅质监局负责专家组的组建管理、任务安排、考评计划、工作协调、工作检查、考评结果汇总、发布等工作,接受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建议以及被考核单位关于考评工作的申诉。

第四条 :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各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向厅质监局申报辖区内参加省级“示范工地(工程)”考评的项目或标段名单,厅质监局根据上报名单在第四季度组织专家组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考评。

第五条 :专家组组长组织具体考评工作,根据考评对象的具体情况,专家组成员可以单人对单个参建单位考评,也可以两人分项对单个参建单位进行考评。

第六条 :专家组组长在考评工作开始前,组织召开第一次专家组会议,介绍考评对象基本情况及本小组工作分工。在专家分别考评完成后,专家组组长组织召开第二次专家组会议,专家组成员应将各自考评情况及评价意见向全组汇报,专家组组长组织讨论后形成本轮(次)评价工作意见报厅质监局。考评过程中,专家组组长可视情况另行组织相关会议,专家组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仅为专家组成员。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标准》实事求是地独立开展考评工作,不负有向考评对象解释、提出咨询建议的义务。专家组成员应当将《标准》内涉及考核项目评分留有考评原始记录。

第八条 :对于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对除完成交工验收的标段以外的所有参建单位进行考评。考评时外业已经结束的标段仅考评内业,已经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参加考评。

第九条 :每个专家组组长在当轮(次)考评工作结束一周内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厅质监局。厅质监局在全省考评工作结束后,将最终结果向全省公示,公示期满后以省厅名义对省级“示范工地(工程)”发文表彰。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对于涉及本人所在地区、单位的考评应予以回避,在施工现场开展考评工作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工作的相关规定,不得收受被考核单位礼品、礼金、接受超标准接待。专家组成员对整个考评过程中的专家组工作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专家库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考评工作,无特殊原因,连续二次接到工作邀请而不参加者将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应组织市级“示范工地(工程)”考评工作,将其作为省级“示范工地(工程)”考评工作基础。省、市两级“示范工地(工程)”考评结果与全省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挂钩。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工地”考评由设区的市组织实施,考评时间、考评形式原则上参照省级“示范工地”考评工作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当从省级专家库成员中抽取市域以外专家,且不少于现场考评专家人数的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省级“示范工地(工程)”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一半。

第十三条 :省管县(市)按照市级“示范工地”考评的原则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示范工地(工程)”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