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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24-08-01 来源:好走旅游网


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6.01 【实施日期】200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

(第5号)

《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7年4月2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30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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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精神,加强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2 / 5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针对社区人群主要健康问题,明确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广泛开展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等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 5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政府举办为主,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人口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过大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6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人口应达到2-3万人,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人口应达到3000-6000人。

第十条 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 / 5

第十一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配置。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可以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

第十三条 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和《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审批和执业登记。对符合设置条件的,由负责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授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审批决定。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年底把本行政区域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汇总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给予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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