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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篇.doc

2023-06-23 来源:好走旅游网


国企合同管理制度1

XXXXXXXX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 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二零一X年XXX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以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

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本制度不包括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

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

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制。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公司所有经营租赁、融资租入(增加)、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

以上的也应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技术管理部为合同主办部门,设立专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技术管理部合同管理职能: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负责经济合同谈判、签订、统计、归档整理等日常工作;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 5、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第八条合同管理员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熟练掌握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法规。 2、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3、参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及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合同经办部门草拟

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初审,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组织对合同的可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5、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7、负责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

8、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统一登记,分别整理归档; 9、及时向部门领导如实汇报合同管理、签订、履行中的问题。

9、向公司领导汇报合同管理工作,送报合同管理统计情况。 第九条合同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参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参与草拟合同,对合同的可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

进行调查;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向技术管理部通报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解

决方案;传递时应明确告知技术部合同履行的真实状态与实际收付

款情况,如遇超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超期未缴清余款的,应填写

书面《催缴通知书》并快递对方当事人,并留存快递单据及电话录

音、简讯等证据以确保事后权利的行使;(增加) 4、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 第三章授权

第十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一条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时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

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二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

推诿;其中,经营租赁合同中经办人不得擅自承诺对方当事人以公

司资产赠送、抵押、免费提供使用,也不得擅自决定优惠方式及金

额,应业务需要的优惠政策应征得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增加)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涉价合同应标注明

确的数量、单价、总价、优惠政策及金额;(增加)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

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同时积极

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

料上交归档。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

利。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授权委托分为期间授权委托和单位时间授权委托。 第十六条单位时间授权委托仅在单位时间内授权委托有效。 第十七条法人委托人原则上不再向其他有关人员办理继续授权委托,如情况必需,办理之前须征得授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期间授权委托制,即一事一委托,期间可以为合同签订全过程也可以为合同签订的某一阶段。具体程序为: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

申请,附合同拟稿和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材料送技术管理部审查,经

总经理批准和授权后,对外签立合同。 第四章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是各项合同签订的最终审批人。合同标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采用期

间授权委托签署;50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及

事先无法确定合同标的的,授权总经理审批,采用单位时间授权委

托制,一年一委托。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提请合同时,必须在技术管理部的组织和监督下,获得相应的审批同意,并将相应的审批意见连同所要提请的合同一起

并入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第五章合同审查

第二十一条合同应由主办部门、承办部门及公司领导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合同审查的具体程序为:

1、首先由合同承办部门及技术管理部对草拟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所

有事宜进行自查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况

说明书;

2、由技术管理部和合同承办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逐条审查合同条款

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最后由技术管理部将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

理、董事长逐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需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

1、对方主体资格:具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

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2、经营范围: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

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理权限: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履约能力:具有支付、生产、技术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出具资产负

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需提供

担保的合同,应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5、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

纷或重大犯罪案件。 6、合同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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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合同条款中有无潜在对公司不利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

(5)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6)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7、合同文字

(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8、合同的经济效益

(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审查时,根据公司的实际,应注意的事项: 1、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货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才能付

清款项的合同。

2、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应在合同条款中

作如下规定:

(1)我方为需方时必须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方为供方,在尽力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可向起诉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我方为供方,如约定需方到供方所在地提货时,我方为合同履行地,在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

约定“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律规定通过诉 讼方式解决”;

(4)在合同签订时,估计我方违约的可能性大,且又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依法律规定,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审查时如对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及资信情况存在疑义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技术管理部和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在合同文本送达三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在审核或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或不妥时,提

出修改意见,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直到修改意见达到统

一为止。

第二十七条负责审查合同的部门和员工,因工作失职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审查,致使不该签订的合同得到签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后果

及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

法律责

任。

第六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签订合同必须内容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权明确,用语确切,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十九条授权人签订合同,必须先办理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未经授权委托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承办人承

担责任。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由技术管理部负责办

理。

第三十条凡签订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虽能即时结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

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子邮件、图表等均是

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凡国家或行业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承办部门、技术管理部和

法律顾问要重点审

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无范本的合同采用公司技术管理部提供

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二条公司合同的签订审批的常规流程如下: 1、合同承办部门会同技术管理部起草合同(草案)并填写“合同审批

表”;

2、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技术管理部对整个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如该合同牵扯其他业务部门,由技术管理部分送该业务部门进行审

查,并签署意见;

6、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对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7、在完成以上审查修改后,由技术管理部将合同报送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审批;

8、合同签约审批完成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和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合同生效后,各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包括结算单、结算证明、支付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料单、入库单、

过磅单、发票等。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五条合同执行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合同结算条款规定对方有付款义务的,合同执行部门应按付款条款中的规定及时向对方收取,由财务部统一出具发票。

第三十七条合同结算条款规定本公司有付款义务的: 1、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依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具体约定,在合

同签订以后向财务部报送项目整体用款计划。

2、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填写《合同资金支付申请表》,本表一式三份,

由技术管理部、财务部、执行部门分别留存。

3、款项拨付的基本依据是由合同执行部门提交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

监控说明”,款项拨付必须在分管副总、财务总监及总经理逐级审

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具体程序参见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责任中所规定的行为,业务部门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反馈给技术管理部,并书面报送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总经

理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并通知财务部在结算时执行。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解决。如无法履约,应向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及资信程度下降应及时通知技术管理部并向分管领导和总经理上报,及时向对方出具不

安抗辩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废除

第四十条合同一经签订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

解除。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

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由合同的当事方共同商议。

第四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涉及合同主体变更的(即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合同内容

变更的(即价款、数量、履约时间、地点、方式变化的),应当与

对方邀约协商,并补充书面《合同变更协议》,并要求对方加盖公

章予以确认;(增加)

第四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电子邮件、电话后,必须及时请示领导,立即处理,紧急事宜不得超过一

天,一般事宜不得超过三天,并在有效期限内正式答复对方。超过

期限再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涉

及经济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合同管理部门审阅后方能发出。第四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函、文件、传真等),由双方签订确认书。

第四十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

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3、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变更、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批

准;

4、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

证机关备案;

5、联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四十七条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

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合同纠纷的处理与诉讼管理 第四十八条提请合同纠纷的程序:

1、已经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履行部门应根据合

同中有关纠纷处理的条款与合同订立方协商进行解决。 2、协商不成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向技术管理部汇报,并在三个工作

日内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诉讼时效或擅自放弃

实体权利,更不得隐瞒实情。

3、技术管理部应在接到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合同纠

纷的不同情况,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

总经理批准后,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如纠纷需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解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处理。第四十九条公司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考虑留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条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部门除应将纠纷情况及时报告技术管理部以外,还应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协议、信函、图表、视听资料、

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2、开工、验收、提货、发票等有关单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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