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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2020-06-08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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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 Xl W LAN 信息要览 以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为重点,坚持发挥市场机 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海水有效替代与 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中央分成部分主要按基本农田 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地方专 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 这是刚刚出台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 知》的重要内容。这是三部门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有关政策作出的重大调整。按照通知要求,从 优化沿海地区水资源结构相结合,坚持海水利用与保 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引进消化吸收与自 主创新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加快 推进海水利用产业化发展。“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重 点采取五项措施加快推进海水利用。(1)加大结构调整 力度。严格限制在沿海地区新建以淡水为水源的高用 水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海水,支持海水淡化水 进入城市供水管网。(2)加快技术进步。通过产学研结 合,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海水利用关键技术与 设备国产化进程,努力掌握核心技术,解决技术瓶颈。 (3)完善海水利用的政策保障机制。继续深化水价改 革,研究制定鼓励海水利用的财税政策,拓宽融资渠 道,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海水利用产业。(4)抓紧完 善海水利用相关法律制度,促进海水利用逐步走向规 范化和法制化管理轨道。(5)加强对海水利用工作的组 织协调,制定规划、抓好落实,促进海水利用快速发展。 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 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同时,根据各 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 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三七分成体制。同 时,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部分,一律全额 缴入省级国库。通知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 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凡 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 文件。同时,对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进行逐项清理,并限期追缴。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发布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o6年12 2O(O年l1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 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今后, 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下达 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加收滞纳金。 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效率,进一 步改进和完善使用管理,通知明确,从2007年1月1 日起,中央分成部分,主要参照各地的基本农田面积和 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区、 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 国家将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对生物能源及生物化工的发 展予以扶持:(1)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实施弹性亏损补贴。 要求企业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以盈补亏,如果油价长期低 位运行,国家将对企业给予适当补贴。(2)原料基地补助。 国家鼓励开发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原料基地,开 发原料基地要与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相结合,并对龙头 企业给予适当支持。(3)示范补助。国家鼓励纤维素乙醇 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等。地方分成部分,加上中央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参照各地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 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 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还将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 有量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航空、遥感等技术方法和 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强化使 用费征收管理与监督。对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MERCE&l Aw商务与法律 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 31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XING XI YA0 LAN 信息要览 地、用地行为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 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日加收滞纳金,依法追究相 土及石料、金属原材料等商品,加工贸易企业进口这些 原料商品仍可享受保税待遇;禁止进出口224个,主要 是加工层次低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如矿泉水、煤 炭、沥青、可燃气体、农药类产品等。考虑到部分企业已 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公告设定了过渡期,规定自 2006年11月22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目录内 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 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 关责任人的责任。 昭翎 舀蟹昭 验 为规范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商务部 于lO月9日公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管 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 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但 在期限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据商务部统 计,自1999年起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 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2004 年至今,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已先后发布了 四批禁止类公告,将废旧机电、化肥、氧化铝、铁矿石等 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列入禁止类目录,加上本次涉及 的禁止类商品,目前共计1 145个(1o位码)税号商品已 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税号 总数的9.3%。 理办法自2006年lO月15日起正式施行,今后零售商 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促销活动不得损害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限量商品售完后应及时明示。如果商家 被查出是在虚假宣传,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办法规 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应真实、 合法、清晰、易懂;开展促销活动,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 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 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等;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明 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 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等。lO月15日后,对于违 四潮岱 念 触 晶 国 斌 2006年9月1日,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外商投 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并自2006年lO月1日起 规促销的零售商,将被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 高处罚3万元。 施行。该办法制定旨在及时有效地受理外商投资企业 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留 嚣监 国碌 商务部于2006年I1月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 局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 广泛关注。新一批禁止类目录主要涉及高耗能、高污染 的化工、冶炼类产品,我国今后将逐步把高耗能、高污 染和大量消耗国内资源的商品都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目录。目录显示,此次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共涉 及804个十位编码税号。其中,禁止进口的77个,主要 是国际公约禁止进口的、加工环节污染较为严重的商 品,如虎骨、矿砂、矿渣、纤维废料等;禁止出口的503 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 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范围;(2)明确了各级外商投 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包括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局的全 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政府设置的地方投诉 受理机构的定位、职责及分工;(3)规范了处理外商投资 企业投诉的工作;(4)制定了提起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 投诉的程序、期限、文书等一整套工作机制;(5)明确了 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具体方式;(6)规定了各级外 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出具 意见书、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移交或转送相关部 门等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进行处理。《办法》将成 为今后我国商务系统内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 COMMER('E&LAW商务与法建 个,主要是用于深加工的初级原材料,如板材、硫磺、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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