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4-04-07 来源:好走旅游网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21.01.27

• 【字 号】晋教师函〔2021〕5号 • 【施行日期】2021.01.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

全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教师函〔202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改进教师评价,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等精神,现就2021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1年,全省所有高等学校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的监管和指导下,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自主开展本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各高校要按照政策规定成立本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与

学术委员会认定本校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负责本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的各项具体工作。高校对本校职称评审承担主体责任。 二、评审范围

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范围为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含民办高校)专业技术岗位上任教的人员,且从事专业须与其申报专业一致。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 三、评审条件

各高校要参照《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社部发〔2020〕100号附件)和《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条件(试行)》(晋人社厅函〔2018〕998号附件2),结合下列要求制定、修订本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1.明确申报类型。我省高校教师一般设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教学型、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型、社会服务与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型五种岗位类型,由学校根据职称申报人实际担任的教学课程和承担的教学任务确定申报类型,其中只有以教学为主、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公共基础课必修课教学的教师,方可确定为教学型教师(各校应制定教学型教师具体课程目录)。高校可根据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设置其它岗位类型。

2.把好思想政治关。各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做好师德师风考核。要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教师课程思政建

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要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3.突出教学实绩。各校要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制定各类型教师的工作量标准,把教师授课,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并严格开展教学考核。未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要求、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职称评审。

4.克服唯论文等倾向。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申报人员,论文可不作为限制性条件。要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得将SCI、SSCI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高校可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不得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使用“专利”作为条件的申报人员,其专利须已实施并取得明显推广效益(需提供签订的技术转让开发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收据)。

5.进一步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各高校可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建立本校高水平代表性学术成果目录(不得将人才称号、荣誉称号、表彰奖励项目列入;各年度新列入目录的成果内容,次年度评审起方可使用),申报人员可使用其列入本校目录的代表性学术成果代替一定数量的论文或其他应备条件。2021年起,申报教授人员须提交的外审代表作数量由各高校自行确定。

6.深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高等职业院校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将体现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的双师素质纳入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工匠精神、技术技能和教育教学实绩作为“双师型”教师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

申报人员学历、任职年限、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参加培训等要求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评审程序

2021年起,对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北大学实行年度职称评审结果备案制,其他高校按现行程序(执行晋教师函〔2020〕46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各高校要抓紧修订完善评审条件,制定年度评审方案,将相关材料按要求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原则上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27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