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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协议书

2020-08-15 来源:好走旅游网
 出租单位(甲方) 南京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承租单位(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厂房租赁场所租赁经营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制定并执行本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多家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负责对出租厂房租赁场所内的公共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4、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检验、检测、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 5、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行为或危及人身安全重大隐患,及时通知乙方停止违法行为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监、公安、消防、房地、规划、技监、工商等部门报告。

6、出租厂房租赁场所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设备、火灾、车辆等各类事故,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监、公安、消防、技监等部门。

二、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服从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检查监督。

2、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安全干部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3、对承租区域或生产经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同时参加安全管理小组开展的各项活动。 4、建立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工作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5、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6、在承租厂房租赁场所内进行装修(改造)和设备安装必须报甲方同意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规定,不得破坏、改变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的设备和建筑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厂房场所、设备,依法转租的,要在转租过程中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上,明确安全、特种设备和治安管理职责。

8、发生生产安全、设备、火灾、车辆等各类事故,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监、公安、消防、技监等部门。 9、生产经营单位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出入口的通道畅通,严禁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三、其他有关要求

1、甲方在出租期内指派 同志,负责出租区域内的安全工作。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厂区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接受甲方的管理。

2、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出租区域内发生的伤亡、火灾、车辆、物损、治安等各类事故的,甲乙双方应尽力协助做好抢救工作,造成甲乙双方或第三方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

3、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对出租厂房租赁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整改或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等情况的,甲方可以中止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本协议书须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有同等法律效应。

5、本协议书内容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之处,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6、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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