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
准文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繁芜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九部委第56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八部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的规定,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预审
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招投标各方应当使用《标准文本》。未使用的,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三条 勘察、监理及材料设备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设计、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可采用资格预审,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施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项目投资概算或估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预审合格人数下限设为9家;1000万元以下的,预审合格人数下限设为7家。当投标报名人数或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人数少于或等于设定数量的,不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
第四条 招标人需要设立资格预审保证金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缴纳比例,缴纳比例参照国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保证金
转为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 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拦标价(控制价)、勘察收费上下限值、设计收费上下限值、监理服务费上下限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备案部门发现公布的价格有悖国家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六条 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类似工程,以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作业绩计算。在省外完成的类似工程需是获奖项目(鲁班奖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国家优质工程)方作业绩计算。投标人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建筑师)业绩的获奖情况不得额外计分。
第七条 类似工程业绩界定:
(1)房屋建筑:指建设规模类似、投资规模类似、结构形式类似、檐口高度类似。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可要求装修标准类似。
(2)市政工程:指建设规模类似、投资规模类似、结构形式类似。
(3)招标人可以在“类似工程业绩”栏设立一项或多项指标数。
(4)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数大于或等于招标工程项目指标数的为有效业绩。
第八条 《标准文本》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本规定与《标准文本》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审规则(试行)〉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1号)、《贵州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2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审规则和招标文件格式文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46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09年版);
附件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设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09年版);
附件三:《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09年版);
附件四:《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09年版)。
注意:由于文件发布时间延后,在文件发布会上招标处莫处已说明本规定执行时间定于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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