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
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10.16
• 【字 号】云政办发[2008]178号
• 【施行日期】2008.10.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7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充分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科学引导和激励更加合理地利用外来投资,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关于“抓紧研究制定体制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坚持以综合考核评价为中心,以扩大引资规模、提升引资质量为重点,以法定统计数据为基本依据,应用数据审核、典型调查、综合评价等具体办法,科学评价金省招商引资工作,客观反映全省招商引资综合绩效。
(三)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扩大引资规模,着力提升引资
质量;坚持战略项目合作,推动区域全面发展;坚持鼓励资源节约,促进环境保护;坚持内外合作并重,强调效益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考核。
(四)本办法考核评价对象为全省各州(市)招商引资工作。
二、考核评价内容及指标
(五)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分为利用外资质量考核评价和引进内资质量考核评价二个部分。
利用外资质量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主要考核各州(市)人民政府年度利用外资实绩和外资项目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结合省人民取府工作部署和省外资工作委员会明确的年度引资目标任务,选择能涵盖和反映利用外资实绩的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引资项目综合质量指标、外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并确定相应分值。年度目标任务指标,主要考核评价省人民政府或省外资工作委员会下达各州(市)利用外资任务的完成实绩,满分为35分;引资项目综合质量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外资项目与产业发展关联度、资金到位情况、州(市)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增长情况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情况,满分为48分;外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已建成运营项目的成长性和对地方税收、劳动就业贡献度,满分为17分。
引进内资质量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主要考核各州(市)人民政府引进州(市)外国内到位资金实绩和引资项目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结合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省外资工作委员会明确的年度引资目标任务,选择能涵盖和反映引进州(市)外国内资金特别是
省外资金实绩的年度目标任务指标、项目质量评价指标、效果评价指标并确定相应分值。年度目标任务指标,主要考核评价省人民政府或省外资工作委员会下达各州(市)引进省外到位资金任务的完成实绩,满分为35分;项目质量评价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年度新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引进落户的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型工业化项目、优势产业发展项目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情况,满分为23分;效果评价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当年各州(市)引资情况与当地生产总值的吻合度、引资比重及引资项目对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撑力,规模以上外来投资企业对地区经济发展、税收和劳动就业的贡献度,满分为42分。
(六)设置加分指标。当年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加5分,每引进一家世界华商500强企业加3分;每引进一家国内500强企业加2分,每引进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如单一项目在指标中出现分值兼得的情况,取单项最高分值计算,不得累计。
(七)设置减分指标。对参与省人民政府开展的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和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签约的合同项目,当年落实(工商注册)率不到50%的州(市)扣5分;当年开工引资项目中,有被省级和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或责令处罚项目的,一律扣3分。
(八)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质量考核评价实行分别考核,连同加、减分项目考核后累计计算总分。
三、考核评价方法和程序
(九)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采用数据报送、典型调查、数据审核、综合评价、公布结果等程序和方式进行。
(十)数据报送。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所报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建立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办法Excel电子表格数据报送系统,各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招商引资部门于当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次年1月15日分别向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报送一、二、三、四季度和全年数据。
(十一)典型调查。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于当年8月、次年2月对各州(市)上报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开展典型调查,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十二)数据审核。省级有关部门对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转报的各州(市)报送的年度数据,于次年2月进行审核把关。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核引进内资数据;省商务厅牵头、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配合,审核外资数据;省发展改革委审核优势产业项目数据;省经委审核工业项目数据及节能数据;省科技厅审核高新技术企业数据;省统计局牵头、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配合,审核引资项目效益指标数据;省工商局审核新批外资项目申领营业执照数据;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单位土地投资强度数据;省环保局审核减排数据及核实环保部门处罚或责令处罚项目情况。
(十三)综合评价。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分值,于次年2月对各州(市)招商引资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公布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外资工作委员会向全省通报。
四、奖惩办法
(十五)奖励范围。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招商引资工作奖惩的依据。凡内外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达到120分及以上的州(市)为合格,列入奖励范围;未达到120分的州(市)为不合格,不参与奖励计奖。同时,在招商引资、经济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级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和综合服务部门,列入奖励范围,奖励金额为省人民政府对州(市)奖励总额的20%。
(十六)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对列入奖励范围的州(市)进行通报表彰,即按考核评价结果表彰奖励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合格,但未获一、二、三等奖的州(市)授予达标奖;对在招商引资、经济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级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及综合服务部门,授予贡献奖。
(十七)奖励兑现。各奖项具体奖励金额由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省财政厅提出安排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获奖单位。
(十八)惩处办法。对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州(市)以及在招商引资工作行政问责中被省人民政府追究责任的省级有关部门,不予奖励。对以欺骗手段获得奖金的,除收缴已兑付的奖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对该地区、部门及直接责任人予以依法惩
处。
五、附则
(十九)省外资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具体量化评分标准。
(二十)各州(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考核与奖惩措施。
(二十一)本办法执行时间为2008年至2012年。
(二十二)本办法由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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