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目的
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公司在生产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单位及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单位及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公司在每年定期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同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病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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