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授信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授信业务发放程序,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提高放款业务的整体效率,实现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四分离”的制约机制,特制定《xx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款中心”,是指银行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的职能部门,专门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集中办理授信发放手续;管理授信业务档案等。
第三条 各分行依据此办法设置相应放款中心,原则上应设置放款审核岗、放款复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业务、信贷证明等。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放款”,是指已获批准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或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六条 各分行放款中心由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负责放款前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放款中心审核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放款审批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授信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资格合法性、行为合法性,以及授信业务本身的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
1.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2.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3.授信及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
4.授信、担保文件形式是否合法。
(二)合规性审查:根据我行有关授权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审查授信业务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完整性审查:为确保我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审查授信文件及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法律文件及有关办理程序是否完备、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有关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
(四)有效性审查:审查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主要内容包括:
1.授信申请人、担保人名称;
2.授信额度的币种、金额及构成;
3.授信期限;
4.各类费率;
5.抵(质)押品描述。
第八条 负责办理放款手续。放款中心在审查授信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授信条件办理放款手续。
(一)核对客户经理提交的相关业务的放款资料;
(二)接收、保管授信法律文件、业务审批文件的原件及有关抵(质)押文本复印件;
(三)对授信管理部门输入的授信额度予以确认。
第九条 建立专门的授信业务档案资料库,负责对授信业务档案资料的登记、整理、装订、保管、查阅、交接、销毁等工作。放款中心原则上保管与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有关的法律文件正本及审批文件原件,并根据《xx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授信档案管理细则。
第十条 制定与放款实务操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参与、配合授信业务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与放款操作有关的培训。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经贷款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及有权审批人同意并签字后,授信管理部门将获批的授信额度输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将有关审批决策意见通知书分别送交放款中心和经营机构主办客户经理。审批决策意见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贷审会决议;
(二)有权审批人意见;
(三)授信额度;
(四)授信结构(包括分类额度的设定);
(五)授信期限;
(六)授信发放前提条件;
(七)授信额度使用方式(一次性或循环额度);
(八)担保方式;
(九)利率/费率;
(十)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在授信额度已获批的情况下,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出的授信资金使用需求,将信贷业务三级审批表报送至有权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待授信业务审批完毕后,将放款审批表报送至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批。
第十五条 放款审核人员对放款审批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经审查认定放款审批资料有不符合要求的,签署书面意见后退回客户经理,要求其完备有关手续后再送审。书面意见须说明退回理由及有关要求。经审查认定放款审批资料符合有关要求的,则在放款审批文书中签署放款意见后,送交放款复核人员进行核对放款。
第十六条 复核人员对放款审查岗签署的意见表及有关放款落实条件进行核对。
经核查发现问题,签署意见后退回放款审核人员。经核查资料无误,在放款审批文书中签署复核意见后,报送至放款中心负责人签署最终审批意见,放款审核人员完成最终放款工作。
第十七条 放款业务办理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将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放款复核岗在放款中心负责人签署完审批意见后,直接将信贷档案资料移交至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岗统一管理。
放款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整理并核对信贷档案资料,确保信贷档案资料及时入库封存,并保证信贷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放款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调、借阅手续,防止信贷档案资料遗失等
工作。
信贷业务原始档案资料一旦归档,原则上不允许借出。
第十八条 配合贷后管理工作
负责督促经办行更新信贷档案相关资料,并按有关授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调借阅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解释和修定。
第二十条 各分行原制定的放款中心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将细则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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