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
2022-09-02
来源:好走旅游网
科技法制研究 (刘春青于婷婷)论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 论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 刘春青 于婷婷 (1.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100088;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国外并非没有强制性标准,事实上早在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发布的ISO/IEC ̄南 2中就对强制性标准作出明确定义。许多国家都是遵循此定义来发展本国的强制性标准。通过对ISO/IECTL其 成员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义、特点以及部分国家技术法规的定义和特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国外强制性标准与 技术法规的不同特点及其相互关系。 关键词:标准化;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 中图分类号:DF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10)05-0039—06 目前,许多国家都存在大量的强制性标准,从实施 一性引用”是指“满足技术法规相关要求的惟一方法就是 情况看,强制性标准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依赖或依附于技 符合所引用的标准,这种对标准的引用方式就是唯一性引 术法规而存在。国外的普遍做法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技术 用”。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对强制性标准得出如下几点 法规时尽可能引用自愿性标准,而根据ISO/IEC指南2的规 认识:定,被引用的标准通常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特性的强制性标 第一,强制性标准具有唯一性。强制性标准是根据某 准。研究表明,技术法规的发展离不开自愿性标准,而强 项普通法或被法规唯一性引用的自愿性标准,而满足该项 制性标准完善了技术法规体系,二者是相互依存、共同发 标准的要求是满足该项技术法规有关要求的惟一方法。换 言之,除此标准其它任何标准或技术规范都不具有满足该 展。 法规要求的效力。强制性标准是政府机构按照一定方法来 一、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定义分析及 引用以满足其意愿,因此也可以说,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 规相比,同样具有表达政府意愿的唯一性。 第二,强制性标准具有属性变化的特性。标准在其使 其实施 (一)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定义分析 ISO/IEC对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法规都有定义,WTO/ 用上并不规定义务。通常情况下,标准是由私有部门制定 TBT也对技术法规赋予定义,这些成为大部分国家定义强 的,可以供民间或政府的任何人士或组织使用。就强制性 制性标准和技术法规的依据。 1.ISO/IEC关于强制性标准的定义及其分析 标准的来源及产生过程而言,是由于自愿性标准被技术法 规采用而形成。自愿性标准由于被技术法规所采用而具有 关于强制性标准,ISO/IEC指南2:2004“标准化及 了强制执行的特性。 相关活动一词汇”给出定义,即“根据某项普通法或被法 为了促进各国立法机构关注标准的重要作用,推动立 规唯一性引用而强制使用的标准”,而“(对标准的)唯 法中采用自愿性标准,ISO和IEC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在 收稿日期:2010—06—03;修回日期:2010-08—02 基金项目: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强制性标准体系与技术法规体系比较研究”(200810596)。 作者简介:刘春青(1958一),女,汉族,河北衡水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公共安全与标准化战略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技术法规与标准化战 略。于婷婷(1985一),女,汉族,山东诸城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39 科技与法律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Vol 87,No 5,20t 0 技术法规中使用和引用ISO和IEC标准 的文件。文件中明 规”对于贸易的影响,因此更多的是从技术法规作为法的 确指出国际标准的种种优越作用,正是因为自愿性标准具 形式和法的构成来阐释。 有推动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素,反映技术发展水 平,促进新兴技术传播等优点…,因I ̄LISO/IEC才积极推动 3.关于强制性标准定义和技术法规定义的综合性分析 综上,ISO/IEC和WTO/TBT关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法 各国政府在制定法规时引用自愿性标准,这不但有利于政 规的定义都是明确的,也是基本一致的。 府减少工作成本,而且还使技术法规更具有科学性和适用 性。 此外,WTO/TBT第2.4条中也规定: “各成员国依据 现有的国际标准制定其国家的技术法规或法规中的有关部 分,除非这些国际标准对达到该成员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 或不适当,例如由于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 WTO/TBT协定对技术法规的定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里 的阐述则基本说明了强制性标准的内涵,即被技术法规引 用的标准就是强制性标准。 2.ISO/IEC和WTO/TBT关于技术法规的定义 Is0/IEC指南2:2004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是: “规定技 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 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 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这个定义包含了两个 重要涵义: 第一,强调并揭示了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ISO/ IEC是国际标准化机构,其面对的主要是各成员国的国家 标准化机构而非各国政府,而这些标准化机构大部分是民 间团体,因此它更看重的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此外,如 此定义技术法规,也与它对强制性标准所下的定义形成呼 应。 第二,对技术法规的构成形态提出了三个层面的细 分:(1)直接规定技术要求;(2)通过引用标准来实现技术法 规的要求;(3)直接将标准的内容纳入到技术法规中。如此 细分,实际上是阐述了强制性标准的产生方式。这也是与 它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义互为说明的。 WTO/TBT协定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是: “强制执行的 规定产品特性或其有关加工和生产方法且包括适用的管 理规定的文件。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 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 求。”这一定义对“技术法规”的形式和内涵都做了充分 的描述,其形式是将技术法规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其内涵 强调了技术法规执行的强制性和包含管理性内容。WTO作 为国际贸易组织,面对的是各成员国政府,看重“技术法 40 第一,在性质上,ISO/IEC指南2强调了技术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对技术要求的强制执行效力,WTO/TBT协定强 调了技术法规的强制执行力。 第二,在两者关系上,ISO/IEC强调了强制性标准是 由于技术法规对标准的引用而来,而WTO/TBT在2.4中强 调指出各国在制定技术法规时采用(国际)标准的重要 性。WTO/TBT和Is0/IEc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互为支撑。 第三,在具体方式上,ISO/IEC和WTO/TBT都阐述了 技术法规采用(国际)标准基本相同的方式。 但是ISO/IEC和WTO/TBT的着重点有所不同:ISO/ IEC的定义更多地强调标准对于技术法规的支撑作用,而 WTO/TBT侧重于从规范影响国际贸易的诸多技术措施作 为出发点。 (二)国外对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定义的实施 研究表明,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国家关于强制性标 准与技术法规的定义基本上是根据WTO/TBT或ISO/IEC的 定义确定的。 1.部分国家对强制性标准定义的实施情况 ISO/IEC指南2:2004关于强制性标准的定义表明,强 制性标准是被采用的自愿性标准。ISO/IEC各成员国大都 依照此定义执行。 美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重视标准与技术 法规的结合,并通过发布 国家技术转让与推进法案 (NTTAA)推动联邦政府在技术法规中采用或引用自愿性标 准,使自愿性标准成为美国联邦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 分。通常情况下,美国政府在制定技术法规时首先要对所 有相关的自愿性标准进行审查,在对其内容进行评定后决 定是否采用,采用的方法分为直接采用、强制遵照、作为 制定法规的基础、作为法规导则、作为指南和用遵照现行 标准代替制定强制性标准等6种,如果在技术法规中引用 了自愿性标准,那么这些标准即成为联邦法典的组成部 分。[ 亚美尼亚标准化法》规定, “国家标准的应用是 自愿的,如果国家标准在技术法规中被引用(以唯一性引 http//WWW Cast org c 科技法制研究 (刘春青于婷婷)论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 用方式),则这些标准的应用就变为强制性的”。新加坡 财产或环境保护等问题。”这一定义进一步强调了技术法 提出,遵守标准是自愿的,但当政府机构采用这些标准来 规所规范的内容。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 关于技术标 规范与安全、健康问题相关的问题时,这些标准又是强制 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程序的98/34/EC指令 中对技术法 性的。法国规定,如果出于治安、公共安全、人与动物健 规作出定义: “在成员国或其大部分地区销售或使用产品 康和生命保护或植物保护、具有艺术价值、历史价值或建 的情况下,法律上或事实上强制遵守的技术规范和其他要 筑学价值的国家珍品保护……可以通过工业部长令或其他 有关的部长令,使自愿性标准成为强制性标准。以色列规 定,标准具有自愿性的地位,但是如果这些标准对保护公 共安全或人类健康或环境质量来说非常重要,可以由贸易 及工业部部长将标准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南非 规定,任何立法机关都有权利将国家标准纳入立法中。通 常,相关的立法者应首先向南非标准局咨询相关标准的含 义,然后对标准的使用进行规范。在希腊,所有标准都是 供自愿使用的,除非国家立法强制要求使用某些标准。印 度标准是自愿的、供公众采用的标准。由相关方对其进行 实施。但是,如果一个标准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在立 法中得到引用、或根据政府的具体命令必须执行,这个标 准就具有法律效力。遵守标准是自愿的。但是,当政府机 构采用这些标准来规范与安全、健康相关的问题时,这些 标准又是强制性的。在加拿大,大部分标准是自愿性的, 没有法律要求必须采纳,但政府也通过在立法中引用标准 使自愿性标准变成强制性标准。 JtL ̄,b,瑞士、泰国、特立尼达、多巴哥、乌兹别克斯 坦、葡萄牙、菲律宾、科威特、伊朗、白俄罗斯、埃及、 马来西亚、马耳他等国家都有关于强制性标准的定义和 规范,也与ISO/IEC的指南基本相同,旨在用于支持本国 的技术法规,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国家的公共利 益。 2.部分国家对技术法规的定义 据我们统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按照wT0/TBT 协定来定义技术法规的,如日本、亚美尼亚、约旦、乌克 兰等;还有一些国家是按照ISO/IEC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来 定义本国技术法规的,如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等;但也 有一些国家是依据WTO/TBT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或是按 照ISO/IEC来定义技术法规,再根据本国国情制定标准。 美国定义技术法规为“一般是由政府的法规制定团 体作为法律、规章、法典或条例的组成部分而发布的。它 对于规定的方面是一种必须要符合的义务。强制性的技术 法规可以涉及诸如健康、安全、法制计量、消费者保护、 求,包括相关的行政条款以及成员国的法律、法规或行政 条款,但本指令第10条规定禁止制造、进口、销售或使用 某种产品的那些除外。”欧盟的定义对技术法规规范的内 容没有具体的限定,但是在((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决 议 中对“指令”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健康、安 全、环境等领域。 亚美尼亚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技术法 规定义为“规范产品特性或其加工和生产方法的文件。它 也可以包括或专门给出适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 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的要求。技术法规的要求是 强制性的”。 乌克兰标准化法 定义为“由国家机构发 布的,通过直接规定、或引用标准的方式、或纳入标准的 内容的方式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强制性要求的规范性和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斯洛伐克则定义为“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法律规定(涉及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在将产品投 入市场时,要求其强制遵守这些技术要求。” 此外,韩国、南非、斯洛文尼亚、立陶宛、约旦、 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等都有关于技术法规的定义,还有 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具体的技术法规定义,但在有关法律文 件中也都有类似阐述。这些定义和阐述基本相同。也就是 说,这些国家的技术法规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以及社会影 响力。 综合前述研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WTO/TBT和 ISO/IEC的有关规定为各国技术法规采用自愿性标准提供 了便利条件,同时,ISO/IEC还通过((在技术法规中使用 和引用ISO和IEC标准 文件的阐述为技术法规采用标准描 绘了明确的预期,推动了各国技术法规尽可能采用自愿性 标准,也使强制性标准的存在成为可能和必须。 二 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比较 (一)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构成要素比较 如前所述,国外的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是相互依 存、不可分割的,但二者的构成要素又是不同的。 1.强制性标准的构成要素 第一,只有与立法机关的目标相一致、满足公共利 41 科技与法律 Science qF ̄ ̄chnology and Law Voj 87 No 5。201 0 益要求的自愿性标准才有可能被技术法规所引用。第二, 贴cE标志,而要获得这个标志必须经过合格评定。美国联 被引用的标准体现的是立法机关的意志。这些被引用的标 邦技术法规中通常对认证、测试方法、认证试验、生产测 准原本是自愿性的,由于被法规引用而成为强制性,如果 试等做出规定,这为合格评定机构开展审核工作提供了有 立法机关认为这些标准不能满足其需求的话,可以随时删 力依据。 除被引用的标准。在技术法规中引用自愿性标准,只是意 (二)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比较 味着立法机关利用现在的协商一致的标准,使之满足法规 的要求,但不一定永远符合法规要求,一旦不能满足法规 制定机构的要求,自愿性标准依然回归其自愿性标准的地 位。美、H等国家技术法规采用自愿性标准的不同方式, 就是为了适应上述需要而确定的。第三,被技术法规引用 的标准属性发生变化。自愿性标准一旦被技术法规所引 用,就成为技术法规体系中的一部分,从而具有了强制 性。总之,大多数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是依附于法律法规而 存在的,没有技术法规的“唯一性”引用,也就不存在强 制性标准,标准仍是自愿性的。 2.技术法规的构成要素 第一,法律明确的授权与明晰的权限。如美国国会的 大量委托授权,使得政策部门及有关机构得以充分行使立 法权力。所有的联邦政府部门及独立机构都有权制定技术 性法规,但都是由立法机关明确授权的,而且每个联邦政 府机关或机构只能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力。第二, 以相关的法律为依据。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 第一级立法权,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所行使的立法权是 第二级立法权,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规不能违反国会所制 定的法律。得到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法规,必须以 法律为依据,与法律的原则规定直接对应。 第三,发挥 自愿性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科学性是标准的重要属性。 随着标准在诸多方面作用不断提高,标准化的对象已从技 术领域延伸到经济、贸易和人类生活的其它领域,并且已 被相关国家用于技术法规的制定中。通过直接采用或通过 引用的方法在技术法规中采用自愿性标准,不仅有助于技 术法规的制定过程,减少费用,增加要求所涉及的广度和 深度,而且使技术法规更具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在 发布法规的刊物上发布。如美国是在发布法律文件的专用 刊物((联邦法规法典 上发布技术法规,欧盟在登载欧盟 法律文件的专用刊物 官方公报 上发布技术法规等。第 五,与合格评定程序相结合。这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 达国家保证技术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比如欧盟要 求,欧盟内外国家的产品在欧盟市场内部流通,都必须加 42 1.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共性 第一,目标上的一致性。通常情况下,技术法规的 制定机构在选择自愿性标准时,都是为了实现技术法规机 构提出的总体目标,旨在通过采用自愿性标准来推动其目 标的实现,因此强制性标准调整的对象与技术法规是一致 的,[ ̄[JWTO/TBT关于技术法规“正当目标”的规定:国 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 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第二,法理规范的强制性。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标准都 属于法律范畴,在法理上具有相同性,都具有法律意义上 的强制效力。这里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两者都是各国 (不包括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二是技术法规中包括了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 准是技术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法典集结的统一性。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 的组成部分,以法规的相同资格编入各国的法规法典中。 如美国的 联邦法规法典 、欧盟的(《官方公报 、日本 的 现行法规总览 。 2.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差异 总体上说,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是一致的,但在具 体特性上,两者仍有不同点。 第一,理论依据上的差异。技术法规属于法律范畴。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设定相应的行为 模式,指导人们的行为,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强制人们 遵守。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把自愿性标准法制化的产 物。自愿性标准是为实现技术法规目标的技术工具。强制 性标准实现了技术法规与自愿性标准的有机结合,而这一 结合表现为法律性与标准化的结合。 第二,逻辑关系上的差异。从相互关系上,技术法规 与强制性标准之间表现为包含与并列两个层面,技术法规 既是与强制性标准不同的一种法规文件,又是将强制性标 准包含在内的法律类别。反过来说,相对于技术法规,强 制性标准既不同于技术法规,又是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 两者构成了技术法规体系的整体。 http.,,www clast org crl 科技法制研究 (刘春青于婷婷)论国外强制性标准 技术法规的关系 第三,实践方式上的差异。强制性标准构成了对制造 技术发展现状,因此技术法规采用标准有利于推动技术进 商及市场监管者的直接依据,这一点不同于技术法规。技 步。 术法规往往偏重于原则,在市场监管方面一般不具备可操 作性。因此,技术法规的具体要求往往需要通过采用自愿 3.强制性标准有利于自愿性标准的发展 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与民间自愿性标准结合后而产 性标准来实现,即将自愿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 3.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看,法律法规包含着技术法规,技术法 规包含着强制性标准(如图1)。具体而言,法律法规是 包含所有行政规范的法规,技术法规是包含技术内容的法 规,强制性标准是包含技术细节的法规。 图1 法律法规、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三者的法律关系 三 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各自存在的必要性 通过对部分国家技术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定义、特点 等的分析研究表明,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都有存在的必 要性与合理性。 (一)强制性标准的独到作用 强制性标准具有一般技术法规无法取代的作用。 1.强制性标准是对技术法规体系的补充和完善 通常情况下,强制性标准是“产生于”自愿性标准, 是在各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后产生的,体现的是各方的利 益,因此具有广泛的可接受性。各国在制定技术法规过程 中遇到技术问题时常常需要借助标准来解决,即采用能够 满足其保护国家安全和人类健康的自愿性标准来实现其目 标,这样立法部门就不必另行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办法, 充分利用了技术标准制定人员的技术专长,这些被采用的 自愿性标准是对技术法规体系的补充和完善。 2.强制性标准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 强制性标准中凝聚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成熟的经 验,对于解决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通常情况 下,标准应在五年之内修订一次,从而使标准反映最新 生的,政府在制定技术法规时使用自愿性标准自然要跟踪 自愿性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关注自愿性标准的发展,作 为利益相关方而参与自愿性标准的制定,从而使政府部门 与民问组织之间加强合作,推动国家标准化事业的发展。 (二)技术法规的独到作用 1.实现保护国家及公众利益的目标 技术法规是由各国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制定的,体 现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意志,具有法 律的强制力,从而可以更加有效地满足保障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的需求。 2.推动技术进步的有效性 技术法规不再解决技术细节,而把实现“正常目标” 的具体技术问题交给标准组织完成,或是通过引用已经完 成的自愿性标准来给予标准以广阔的创新空间,就是说, 技术法规提出问题,标准进行解答落实,从而有利于推动 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3.推动标准化发展的灵活性 技术立法与标准化相辅相成,互为作用。自愿性标准 与相关的标准化活动是技术立法的重要支撑,技术法规作 为表现国家与政府意志的载体,为标准与标准化发展创造 了条件。 (三)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共同存在的合理性 从总的类别来说,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都属于技术 法规的范畴,但它们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担负的责任也有 所区别,因此二者共同存在亦具合理性。 1.有助于技术法规体系的完善 美国、日本的经验表明,如果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存 在,其技术法规体系就不会如此完善。其他一些发达国家 及新兴工业国家也都同时存在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根 据目前能够查到的资料统计,有46个国家有强制性标准或 技术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中有11个属于普遍意义上的发达 国家。 2.构成复杂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法规大量引用标准,这些转化为强制性标准的 自愿性标准,包含了大量的先进技术、复杂的工艺以及创 43 新成果,使技术性贸易壁垒愈加难以逾越。而一些发达国 总之,自愿性标准既是技术法规的技术支撑,又是 家,对WTO只通报技术法规而不通报采用的标准,则进一 制性标准形成的技术基础;政府制定技术法规时采用自质 步加剧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隐藏性和复杂性。 性标准,赋予某一自愿性标准全部或部分以强制执行的{: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改进,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在技 律效力,但被采用标准的版权仍属于标准制定组织,从 术法规方面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管理体系、规范的运行模式 使得政府机关与民间标准组织各得其所,形成良性发展自和有内在作用的机理,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标准已经成为政 动力机制。团府对于不同领城进行间接管理或直接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结语 研究表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国家都存在 着强制性标准,但是,这些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与我国的强 制性标准有着本质区别,其强制性标准中的大部分是由自 学采用,是指有一套科学的审查制度和程序;所谓规范采 参考文献: [1】 刘春青,黄 立.谈对《在技术法规中使用和引用ISO4 IEC标准文件》的认识【J].中国标准化,2008,(12):28—30. [2] 刘春青.关注NTTAA的实施,警惕新的贸易技术壁垒[J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6,(10):42・45. 体系建设的启示[J].冶金标准化与质量,2009,(5):l一7. 美国政府高 重视利用标准化成果的启示[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2008,(10):16-19. 愿性标准被技术法规科学、规范地采用转化而成。所谓科 [3】 刘春青.美欧技术法规体系共性研究及其对我国技术法女 4] 刘春青.技术法规与自愿性标准的融合一用,是严格地限定在“正当目标”之内。美国、欧盟、日 【本等都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技术法规中采用自愿性 标准。政府制定技术法规时尽可能地采用民间组织制定的 自愿性标准,从而使政府直接制定强制性标准的数量越来 越少。有时可能会出现没有合适的自愿性标准可以用于技 术法规中,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机关可与民间标准制定组 织商定制定所需要的标准。 简 讯 http://WWW clast.org.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