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商榷函
有限公司:
贵我双方于2016年8月8日就“ 项目”石材供应订立了《石材购销合同》 ,该合同就产品质量等作了详尽的约定。《石材购销合同》约定:“……同种规格不允许有明显色差(以业主、监理可接受程度为准)”。
遗憾的是,贵方供应在该工程的石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存在明显色差,已经引起业主方强烈不满。业主明确要求我方尽快予以处理,否则将承担严重后果。关于贵方供应石材存在色差问题,我方多次向贵方反映,但贵方一直没有给予重视,更没有予以解决。
为此,我方特致函贵方:
一、接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包括石材色差解决方案、方案实施起止时间等;
二、因石材色差等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方的处罚等损失,一律由贵方承担;
三、若贵方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石材质量问题,我方将采取其他方案解决,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给我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也将由贵方全部承担;
四、贵方除承担上述全部费用外,还将向我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请贵方高度重视,积极妥善处理这一产品质量问题!
随函附上项目现场照片三张(直观反映出贵方石材色差问题之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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