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饲养宠物的行为,根据《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宠物限养的范围
(一)社区居民家庭饲养的观赏性犬、猫、信鸽和鸟; (二)禁止居民和单位饲养家禽、家畜、烈性犬科及其它动物。
第三条限养宠物的数量
按自管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每一户居民限定饲养1条高度低于35厘米的观赏犬,或1只观赏猫,同时可再饲养4只以下观赏鸟。 第四条职责
(一)社区爱卫会对社区进行日常管理 (二)配合区防疫部门负责免疫和检疫工作; (三)负责集中整治和公共场所的监管工作; (四)社区服务管理处负责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五)居民有义务对未按规定饲养宠物的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第五条宠物饲养许可、登记管理规定
(一)凡居民购买、领养犬、猫科类宠物,必须事先办理《宠物饲养许可证》。
(二)凡居民饲养信鸽,必须事先与物业管理站签订《基地宠物饲养协议》,并办理《宠物饲养许可证》。
(三)物转让在5日前,宠物遗失、死亡在5日后,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报告,经核实后,在5日内,更改饲养协议和饲养许可证。
第七条犬科、猫科类宠物,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疫,犬科类宠物每年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将检疫结果或证明(原件)交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保存。
第六条饲养者必须对所养宠物进行严格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犬类宠物不准伤人、不得影响邻里或他人生活; (二)犬类宠物不准散养,出户时必须配戴标识牌,并有成人束链携领;
(三)犬类宠物限在本居住区内活动;不准进入商业网点、办公区、文化娱乐场所、餐厅(食堂)和基地主干道等公共场所;
(四)犬类宠物出户发生便溺,饲养者须及时清除,不得污染环境;
(五)不准在基地内聚众进行宠物交易或展览;
(六)犬类宠物发生疾病时,饲养者须及时将其送畜兽部门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七)宠物饲养协议和饲养许可证不得租借、转让和涂改。 第九条餐厅(食堂)、网点、商场经营者,必须谢绝顾客携领宠物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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