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体规定
1. 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各级人员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专人负责;
3. 各处(班组)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第二条 考勤员职责
1. 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2. 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3. 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 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作出报告。 第三条 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 事假:× 病假:○ 旷工:△ 婚假:+ 丧假:± 产假、探亲假:□
工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 各部门应在28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五日前将该季度考勤汇总报公司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 事假
1. 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2. 一般员工请假4天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5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一般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 员工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4天者照发工资,同时带薪事假天数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带薪事假的天数假定:2月底前到公司工作者为11天;3月至5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8天;6月至9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5天;9月至11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2天;12月到公司工作者不享受带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带薪事假天数者,不足的天数按加班处理。
第六条 病假
1. 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给予病假;
2. 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9年的员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4年(含4年)的员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4年的员工按65%计发工资;
3. 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记“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记事假考勤。 第七条 工伤
1. 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期间工资照发;
2. 因公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第八条 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4天。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者增加婚假6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 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4天;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 产个一般为57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为30天,双胞胎产假为70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 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斑点者产假为70天。女员工生育无人照顾者,经女方单位出具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记录考勤;
3.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4. 各处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的休假证明准假;
5. 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三天的计划生育假; 6. 员工如果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记。 第十一条 探亲假
1.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如下:
(1)工作期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与其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在当年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5)已婚职员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三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 2. 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1)各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试用期满,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2)员工在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离婚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4)家居远郊,已按规定给予了交通补助费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员工与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一个月,未婚员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3. 员工探险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一个月;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者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年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
(4)探亲假期是员工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员工探亲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
(5)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则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员工经批准也可分两次使用探亲假,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 探亲假管理
(1)员工探亲,须事先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2)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第十二条 加班倒休
1. 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2. 主管人员平时加班3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同等时间存休,不足3小时的加班加点,不累计加班存休;
3. 员工平时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时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发加班工资;
4. 公司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五一、十一、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百分之二百计发加班工资。
5. 员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倒休。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
第十三条 旷工管理
1. 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2. 旷工扣发相应工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