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三)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毕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黔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在我乡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发生洪涝,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本区域内,紧急转移安置5佰人以上;倒塌房屋50间以
上。或者在本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倒塌房屋1佰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本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佰人以上;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或者在本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佰间以上。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求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庄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五)乡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一)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
乡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乡长任总指挥,乡分管安全的副乡长任副总指挥,党政办、社会事务办、派出所、财政所、中小学、国土所、卫生院、人武部、林业站、畜牧站、供电所为成员单位。社会事务办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在乡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各类灾害的救助、救济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二)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
1、做好非常态下自然灾害的救助、救济综合协调工作。
2、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听取灾区救灾工作汇报。
4、收集、汇总、报告、评估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灾情,向上争取支持。
5、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三)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社会事务办: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备灾救灾和灾后救助救济、恢复重建、社会捐助等工作。
供电所:指导灾后电力供应恢复工作,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中小学:帮助灾后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
派出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财政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指导地质灾害点监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畜牧站: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灾后自救。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和渔业船只、养殖人员的安全转移和救援工作,帮助、指导灾后畜牧水产生产恢复和灾后自救。
卫生院:参加灾区救灾救助、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传染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监督测,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医生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林业站: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邮政、移动、电信: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邮政通信的恢复重建工作。 人武部:民兵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重点是救灾物资)等任务。必要时,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负责落实由镇政府制定的帮助灾区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应急准备 (一) 资金准备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
2、财政所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二)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加强各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村庄的救灾通讯网络。 2、充分发挥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三)救灾设备及物资准备
1、乡属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救灾物资和设备。
2、社会事务办应配足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备足救灾必需的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购销协议。 (四)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五)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制度,规范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建立健全未受灾地区对受灾地区、轻灾区对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2、人武部根据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演练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3、乡属部门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练。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1、根据水利、水文、地震、地质灾害、林业、森林火险、有害生物灾害、农作物病虫害草鼠害、动物疫情等部门预警预报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全乡发布预警预报。
2、社会事务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
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乡政府和乡有关专项指挥部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村(居)通报。
3、乡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害信息共享
乡社会事务办及时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信息。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村(居)、单位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乡政府和社会事务办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社会事务办在接到村、单位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和本级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村(居)、单位应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社会事务办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
(3)灾情核报。各村(居)、单位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乡社会事务办报告。乡社会事务办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乡汇总数据向县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
3、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乡社会事务办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村(居)、单位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启动响应等级由县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在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各村(居)、单位切实履行本村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1千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1千间以上。
(3)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居)、单位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上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工作
(1)由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乡机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3)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2小时前向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4)乡社会事务办实行24 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乡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乡政府,同时向县民政局争取支持;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乡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上级和乡党委、乡政府的有关决定。 (二)Ⅱ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5佰间以上,1千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佰间以上,1千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单位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上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工作
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情况汇报。
乡社会事务办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由分管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村(居)、单位的申请,灾情发生12小时内商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乡政府审批且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向上级报告争取支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上级和乡党委、乡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3)每2小时与受灾村、单位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报送县民政局和乡政府及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4)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根据《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全乡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Ⅲ级响应 1、 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倒塌房屋50间以上,5佰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5佰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单位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上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工作
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乡社会事务办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由分管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村(居)、单位的申请,灾情发生24小时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乡政府审批且及时下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3)每2小时与受灾村(居)、单位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报送县民政局和乡政府,并向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同时向省、市、县报告争取支持。按程序及时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4)不定期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
拨捐赠款物,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Ⅳ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佰人以上,1千人以下; 倒塌房屋30间以上,5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佰人以上,1千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5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单位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响应工作
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乡社会事务办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由分管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村(居)、单位的申请,灾情发生24小时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乡政府审批且及时下拨到灾区。如灾区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3)与灾区各村(居)、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报送县民政局和乡政府,并向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乡社会事务办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县民政局。 2、乡社会事务办组织有关单位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冬春临时救济工作方案。
3、根据村(居)、单位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乡社会事务办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乡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向社会公布各村(居)、单位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5、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各职能部门、单位要履行职责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确保粮食供应。
(二)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国土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村(居)、单位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乡社会事务办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乡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县民政局。
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乡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3、乡社会事务办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4、乡社会事务办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5、卫生院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6、中小学、财政、水利、农业、卫生、广电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乡社会事务办配合保险机构做好理赔资金准备和理赔工作。 八、附则
预案管理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乡社会事务办负责管理。各村(居)、各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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