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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2021-12-19 来源:好走旅游网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全市平安生产情况的根本好转,确保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按照《保定市平安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法》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当前全市平安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落实企事业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为着力点,以强化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平安事项落实为发力点,通过实施“网格化管理、一会一卡、三定一表、平安事项清单化管理”等详细措施,实现平安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精细化、常态化,促进平安防范措施在企事业单位的有效落实,不断提升企事业单位的自我平安管理水平。

第三条、 2016年底前,建立笼罩市、县、乡、企各层面和各行业领域的《保定市平安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将全部高危行业企业、普通行业小型以上企业和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纳入系统中,实现对全市“平安生产基本状况信息、企事业单位隐患自查自纠信息、部门乡镇(街道办)平安督导检查和执法活动信息”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平安生产监管效能。

第四条、 强化对精细化、信息化、常态化各项措施落实状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将本方法各项规定要求落实状况作为全市平安生产总体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实施重点考核,并利用《保定市平安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日常平安监管工作的动态考评,促进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 全面采取平安生产“网格化”管理,根据“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市全部企事业单位的平安监管责任逐一明确到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形成市、县、乡三级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纵横交织的平安监管网格,杜绝平安监管的盲区和死角。

第六条、 对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平安监管责任分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驻保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在建施工项目、过境施工项目,除(附件一)明确的范围外,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实施属地监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担当责任主体的路桥施工和水利施工等工程项目、市直有关部门的直属直管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监管。

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外,其它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详细划分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实施监管。其中,对高危行业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其他行业存在重大平安风险的重点企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直接监管;对普通行业的微型企业由乡镇、街道办逐一列有名单(微型企业不列入《保定市平安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采取记下备案,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全市平安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填写上报有关信息,形成笼罩全市各级各行业的平安生产电子化信息管理台账。企事业单位平安生产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时,要准时举行修订更新,经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审定后,自动生成新的信息台账。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新增强的企事业单位或新建工程项目要准时纳入监管范围,并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规定的内容和事故,将平安生产的基本信息准时录入《保定市平安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对关闭、倒闭或吊销生产经营证照的企业,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要准时销账;对因企业改制或兼并重组而导致监管责任发生变化的要准时移交,同时准时对电子信息台账举行修订。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及有关事项的归属有争议时,应准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安委办报告,在争议未解决前担当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十条、 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担当该企事业单位平安生产的综合监管责任,对该企事业单位涉及的燃气、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职业卫生等专项平安事项,要乐观帮助住建、公用事业、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安监、卫生等专项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重点催促检查以下事项: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许可手续,是否严格落实了操作人员平安教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是否定期对相关设备设施举行了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是否将燃气、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职业卫生列入了常态化隐患自查自纠活动,是否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应对相关事故的详细应急救援措施。对发觉的隐患问题,要准时函告相关专项监管部门依法举行查处,并协作做好整改督办工作。住建(公用事业)、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安监、卫生等专项监管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平安监管责任。

第三章、 “一会一卡”制度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全部乡镇、街道办,要通过“召集所监管企事业单

位负责人或平安管理人员召开平安生产例会”、“发放平安提醒指导卡”(简称一会一卡)等形式,准时将平安生产的有关部署布置和规定要求传达下去,提出详细指导看法,催促抓好落实。会议签到表和领取平安提醒指导卡的签名资料,要妥当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的5月中下旬要针对暑期汛期平安、9月中下旬要针对国庆节和秋冬季平安、12月中下旬要针对冬季和两节两会平安,或遇有国家、省、市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平安生产的重大行动部署时,要根据“一会一卡”的要求,准时将需要企事业单位落实的详细事项迅速传递部署下去,让企事业单位在第一时光先行动起来,坚定防止浮现平安信息传递“中梗阻”现象。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也可利用《保定市平安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平台、或以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对企事业单位举行信息传递和相关指导,但不能代替“一会一卡”制度。

第四章、 “三定一表”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要严格根据“定人、定时、定量,采取《平安检查表》”(简称三定一表)的规定要求,建立常态化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养老院等)每季度至少督导检查一次,高危行业企业和存在重大平安风险单位以及重要、特别时段要增强督导检查频次;对小学、幼儿园的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对燃气、职业卫生、消防、特种设备、防雷等专项领域和建造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督导检查频次,由市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矩、上级要求或按照实际状况确定,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要根据“三定一表”的要求,制定下一季度的督导检查或执法方案,连同本季度督导检查实施状况一并上报本级安委办备查。对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安委办要准时催促,并列入日常考核予以减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每次实施督导检查前,要突出三方面内容,即突出“企事业单位落实‘平安例会、隐患自查自纠、平安教导培训、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危急源点管理、危急性作业和关键工序现场管控’等重点事项,突出行业和时节性事故预防重点,突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比信息系统录入的所检查企业单位的“平安事项清单”, 有针对性地合理确定督导检查内容、范围,自动形成或制作《平安检查表》。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全部乡镇、街道办参加督导检查或执法的人员,要利用《保定市平安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手持终端设备,严格根据《平安检查表》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举行检查,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笼罩率和方案内容、范围、频次执行率要达到100%,实现督导检查活动的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要在《平安检查表》上具体记录督查的详细事项、人员、设备、场所等,对发觉的隐患问题要提出详细的整改看法,督查结束后立刻将《平安检查表》和发觉的隐患问题上传《保定市平安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督导检查或执法人员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隐患问题整改落实状况的跟踪督办和复查,对发觉的重大隐患和冲突问题,要立刻以书面形式上报本级政府举行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督导检查和执法人员手持终端设备使用经费,列入本级本部门平安生产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平安生产“三联互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执法”

等形式,推动平安生产重要事项与问题的有效解决。对重大平安隐患、重大非法违法活动和重大平安事项,由政府(管委会)准时召开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举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予以解决;对矿山和尾矿库、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造施工、道路交通、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涉氨涉氯、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教导、卫生、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每年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至少分离举行一次联合检查或执法;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专项监管部门可按照实际需要,主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或联合执法行动。

第五章 “平安事项清单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全市企业(不含普通行业微型企业)和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平安事项清单化管理”, 由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组织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将涉及的平安生产事项所有拉出清单,并形成“厂(矿)级、车间(中层)、班组、岗位”各层面详细的“隐患自查清单”,并输入《保定市平安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基本支撑。“隐患自查清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各企业单位要准时组织举行修订更新,并提交到《保定市平安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二条、 全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厂(矿)级月排查、车间(中层)周排查、班组岗位每日每班排查、危急源点每日定时巡查、危急性作业专人现场跟踪督查”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本单位各层面隐患自查自纠频次,对比各层面的“隐患自查清单“,仔细搞好常态化的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建立“自我管理、持续改进、自我约束”的动态平安管控运行机制,实现日常平安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每个企事业单位至少要使用一部手持终端设备,根据规定动作和要求,每

周将隐患自查自纠状况和发觉的隐患问题上报至《保定市平安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倡导企事业单位利用《保定市平安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各层面的隐患自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不含普通行业微型企业)要强化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平安事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在一线岗位设置“岗位平安事项提醒卡”,标明岗位存在的危急危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和必需做、严禁做的平安事项,形成班前、班中、班后操作流程;明确发觉异样状况征兆和对异样状况、发生事故后的详细处置方法。每周由班组长组织从业人员至少举行一次集中读颂学习活动,持续强化从业人员的平安防控意识。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要在一线岗位建立作业前平安情况确认制度,由班组长或平安管理人员组织对作业人员和相关设备设施、周边环境举行平安情况确认,对处于醉酒、过度疲劳、心情不正常等状态的从业人员要禁止其举行作业,对设备设施和周边环境存在的隐患问题要立刻举行消退,杜绝“带病”运行作业。全部客货运送企业在每一辆车行车前,都要举行驾驶员和车辆平安情况确认,确保全部参加运送活动的人员和车辆处于平安状态。全部小学、幼儿园在每一次组织同学、幼儿集体活动,都要举行相关场地、设备、车辆、周边环境等平安状态确认,确保活动全过程平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所讲的小型以上企业,是指人数在10人(含)以上且依法注册的企业;微型企业是指人数在10人(不含)以下且依法注册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类未依法注册的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根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涉及本方法规定的平安生产内容及事项,以本方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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