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4 简答*5 论述*2
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是指从公元前3000年起至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时止,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乌尔纳姆法典》是用楔形文字所写,法典的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刑罚、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保护奴隶制、维护私有财产等方面。该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简答)
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指定的,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上,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制度。 2、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
3、社会结构 4、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5、债权法 6、刑法
7、诉讼制度
古印度法
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前3世纪,以散文体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法经并无统一文本,各教派皆有自以为正统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主要有《乔达摩法经》等。
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雅典法
公元前621年,在平民反对氏族贵族操纵司法的斗争中,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他将现行习惯法加以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的三项重大改革是:规定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即只有能够自备武装的人才享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
主要有: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具体内容为: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等。
罗马法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论述)
具体表现在:
1、 罗马私法体系。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体例。
2、 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全和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
3、 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4、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法学汇纂》的著述,成为19实际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的特点
1、 以团体为本位;(即个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要受团体的约束,个人意愿不完全起作用,甚至完全不起作用。)
2、 贯彻属人主义原则;(即不论一个日耳曼人居住在哪里,对他只适用她所出身的那个部族的法律。)
3、 注重形式;(即一般不考虑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状态只关注法律行为的外在形态如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 缺乏抽象性,只是具体的法律制度;各蛮族法典不过是一大堆判例和习惯的集合。
看下即可* 日耳曼法对后世的影响
英国——保留最完整的日耳曼法
法国——民法典中的习惯法
德国——日耳曼学派
日耳曼法 罗马法
以团体为本位 以个人为本位
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
注重形式 注重实质
体系凌乱、内容具体 清晰、原则简明、体系完整
教会法
《新旧约全书》—由《旧约》和《新约》两部分组成,俗称《圣经》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的信仰基础,也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会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论述)
1、 近代宪法中的权利限制原则可以从教会法中找到渊源。(在西欧中世纪,基本上贯彻着教权与王权的“二权分立”)
2、 对近代法律影响最大的,是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发面的规定。(如一夫一妻制、反对重婚和童婚、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反对近亲结婚、禁止离婚、非婚生子女在父母结婚后可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以及男女平等继承遗产等)
3、 教会法中的“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可以说是英国信托制度的一个历史渊源。
4、 教会法把犯罪视作为“刑事罪孽”,表明已十分重视行为的善意观念,明确规定了儿童、精神病患者以及意外事件导致的不法行为不受惩罚。
5、 教会法院的纠问诉讼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中留有浓厚的痕迹。
6、 教会反对战争,宣扬“上帝的和平”、“上帝的休战”,主张以和平协商方法解决争端,主张战争人道化,提出限制使用某些武器,这些都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英国法
普通法
是封建的中央司法权同原有的央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结合的产物,是英国王室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创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普通法是封建法,所保护的是封建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保留了“日耳曼自由”的因素。普通法的表现形式是判例,是典型的“依循先例”原则,并且承袭了日耳曼法重具体轻一般,重形式轻内容的特点,具有明显的程序先于权利特点。
衡平法
是大法官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博采多种法律渊源而创造的规范体系。衡平法的诉讼程序却相当简便、灵活,以快速、经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特别是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英国法系的特点(论述)
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受英国法德影响,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2、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央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对普通法的影响非常大。)
3、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由于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判例法正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因此,有“法官造法”之说。)
4、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 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并不按照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将个法律部门截然划分为公法或私法。)
美国法
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
1、 分权原则。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
2、 制衡原则。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如果总统不同意,总统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及其政府的活动经费必须由国会通过预算法案,与外国签订条约、任命联邦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等。
3、 限权政府原则。明确表达了政府职权和组织活动都由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在法律
范围内活动的法制原则。
违宪审查权(论述)
违宪审查权,又称司法审查权,是指美国法院拥有对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的权利。这一重要权力产生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
违宪审查权的基础:1、是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而宪法是最高法律。
2、是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有权对法律含义做出解释。
违宪审查权的特点:1、审查时在有关法院或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并且发生了具体的对抗性诉讼时,才予执行,称作事后审查。
2、法院宣布某项立法违宪,并不撤销该法律,该法律还继续存在,只是法院因其违宪拒绝适用而已。
3、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的宣告具有普遍效力,而其他法院的宣告不具有普遍效力,并可能为其上级法院所撤销。
违宪审查权的作用:首先加强了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关系。其次,它使美国法律制度具有更多的灵活性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需要。
美国法律制度和英国法制有极大的差别,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哪几方面(论述)
1、 美国采用英国法,是因地制宜地使英国法适应美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进程,具
有明显封建性和保守性的若干普通法原则未被采纳。
2、 美国虽以判例法为基础,但重视成文法的制定,不仅颁布有成文宪法,而且进行大量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
3、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按美国宪法规定,一部分立法权由联邦行使,一部分由州行使,使得美国联邦立法与各州立法之间存在某些差异,导致美国法律制度的多样化和多元性倾向。
4、 由于英国强调国会为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所通过的法律具有优于判例的效力,各级法院均需遵守,但美国自开创联邦最高院具有解释法律和违宪审查权的先例之后,使美国成文法更具伸缩性。
5、 美国法制的内容在某些方面充满着矛盾。
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人人在民法上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在契约自治或契约自由原则方面规定,契约一经合法成立,非经他们共同同意不得废除或修改。同时规定了过失责任的原则。
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的结构
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是规定涉及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编:债务关系法。(主要内容包括债的内容、因契约而产生的债务、债务关系的消灭、债权的转让、债务的承担、多数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及各种具体的契约等。)
第三编:物权法。(主要内容包括占有、土地权利、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先买权、土地的产物负担、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抵押权、质押权等。)
第四编:亲属法。(主要内容有民事婚姻、亲属关系和监护等)
第五编:继承法。(主要内容包括继承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遗嘱、继承契约、特留份、丧失继承资格、抛弃继承的契约、继承证书以及继承财产的买卖等。)
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简答)
1、 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了资本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民事权利主体平等、保障私有财产权、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
2、 由于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保留了较多的封建因素,封建势力在当时的经济、整治方面都有一定优势,民法典也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3、 民法典的内容还反映了当时德国已开始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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