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违约 12315维权三案
案例一美容院叫停服务项目,盘锦12315调解维权
【基本案情】盘锦一位消费者王女士于2011年3月份,在某美容院办理了一张拍脂美体卡,金额3000元,在消费一段时间后卡内剩余1950元,由于该项目的美体师辞职了,院方决定停止该项目的服务,建议客户转做其他的美容项目,否则不予退卡,王女士不接受转卡的建议,要求退款,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申诉到12315要求帮助解决.
【反馈结果】基层工商所接到分拨案件后,经执法人员的依法调解,美容院为消费者王女士办理了消费卡余额1950元的退还,消费者表示很满意。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预收款或者分期收款的形式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的,消费者要求终止服务,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或者剩余款项;由于消费者原因,要求终止服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款项。
【点评】本案的美容服务收款形式是典型的预收款服务形式,美容院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内容提供服务,这些约定包括收费标准、服务质量、停退卡规定、签约时店方自然状况等等。这个案例中是美容院单方停止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项目,很明显的属于违约范畴。在没有得到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于消费者约定的美容服务项目转做其他美容项目,否则不予退卡,剥夺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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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理应得到退款。
案例二: 美容院变更地址违约,12315调解退款
【基本案情】2011年3月1日,盘锦的消费者刘女士在自家附近的某美容院办理了服务卡,项目包括足疗和SPA两项服务,刘女士共预交了4600元,一个月后,当刘女士再次到美容院准备消费时,发现该店的门外张贴着停业告示,告示中提供了其他连锁店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声明‘不接受转卡的消费者不予退款’,告示中提供了其他连锁店地址距离刘女士家都较远,消费非常不方便,刘女士与美容院方协商退款不予解决,于是拨打了电话请求12315帮助调解。
【反馈结果】经12315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属实后,依法作出调解,美容院方给消费者退还卡内余额4284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感谢。
【法律依据】根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以预收款或者分期收款的形式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的,消费者要求终止服务,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或者剩余款项;由于消费者原因,要求终止服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款项。
【点评】 变更地址是美容院的自主经营选择,是在行政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但对于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来说,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消费者在遇到美容院变更经营场所时,可以要求退款,这是消法赋予的权利;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案例三: 美容院不履约服务,12315调解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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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1年1月份,盘锦的房女士在某美容院缴纳300元办理一张美容卡,后在拨打电话预约消费时,受到美容院的多次推脱,至今为止一次也没有消费,房女士拨打了12315电话咨询是否可以要求退款?
【反馈结果】12315中心受理后此案后划转到了基层工商所,基层所执法人员依法调解后,美容院给消费者退款300元。
【法律依据】根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以预收款或者分期收款的形式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的,消费者要求终止服务,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或者剩余款项;由于消费者原因,要求终止服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款项。
【点评】很多的消费者在面临选择时就会困惑不知所措,这时的咨询电话只是希望得到一个明确的解答,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对于法律常识的了解不够充分,这个案例的调解也是可以通过继续提供服务来结束的,但是也正是这一点,体现了消法倾向弱势群体的立法人性化。
在看到这个案例之后,想提醒消费者的是,要在平时主动学习一些消费法律常识,因为这些积累会让您的消费和选择时,多一份理智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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