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健康、⽣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是有限⾃然资源开发利⽤、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业的市场准⼊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健康、⽣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式进⾏审定的事项。
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是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范围
⾏政许可法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主决定优先、市场竞争优先、社会⾃律优先以及其他管理⽅式优先的原则,规定通过下列⽅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可以不设定⾏政许可:
⼀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主决定的。对此类事项,不仅政府不要去⼲预,⾃律组织也不要去⼲预。⽐如,家庭雇请保姆、企业负责⼈聘⽤秘书。
⼆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政许可的⽅式去管理。
三是⾏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律管理的。例如,⼀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服务(酒店、餐馆的评级定点等)是否达标或者合格的核验,中介机构⽐⾏政机关更有优势、⽆须政府介⼊。 四是⾏政机关采⽤事后监督等其他⾏政管理⽅式能够解决的。 3.⾏政许可设定的权限划分
⾏政许可法对设定⾏政许可的权限作出了三⽅⾯的规定:
(1)凡⾏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政许可。
(2)对可以设定⾏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政法规可以设定⾏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式设定⾏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制定⾏政法规。 (3)对于可以设定⾏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政法规的,地⽅性法规可以设定⾏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的,因⾏政管理需要,确需⽴即实施⾏政许可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政许可。临时性⾏政许可实施满⼀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及常委会制定地⽅性法规。但是,地⽅性法规、地⽅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确定的有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登记及其前置性⾏政许可。其设定的⾏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本地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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