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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对策

2020-01-13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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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对策

作者:李杰

来源:《珠江水运》2011年第06期

摘 要:本文查找了海事管理机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依据,研究了相应的管理对策,提升了船舶污染水体事故的防范水平。 关键词: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峡工程建设后,长江水体的水流速度减缓到约为原河流速度的1/6,更有利于改善长江“黄金水道”的天然通航条件,对发展大规模的水上货物运输起到更加积极而有利的重要作用。然而,水体性质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由原来的河流水体(急流水体)变为类似湖泊水体(缓流水体)。水的更新周期大大延长,水体将很容易出现负营养化,水体自净能力下降,水中污染物浓度急剧增加,严重影响长江流域人民生活的饮用水安全。

根据镇江市环保局、水利局水质监测数据,长江镇江段为Ⅱ类水体,水体的主要污染物为粪大肠菌群、溶解氧、挥发酚、高锰酸盐和石油类,也出现过苯系物、卤代烃等化学物质超标现象。船舶污染是造成长江水体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来看,船舶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是极其有限的,以及航运单位的利益因素,加上船员的水体保护意识淡薄,技术上,海事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致使船舶各类污染事故不时发生。在长江水域,各种船舶每年排入长江的污染物仅油类一项就有3000吨之多,机舱污油水40万吨以上,垃圾8000吨之多。随着散装化学品船舶日益增多,有毒有害物质对长江水域的污染、对港口和水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1. 船舶污染事故对长江水质造成影响的相关案例

(1)2003年3月10日,长江南京新生洲头附近水域发生一起撞船事故,一艘装载200吨浓硫酸的货轮沉没江中。由于船上的浓硫酸碰撞后产生了破损泄漏,对长江水质产生了影响,市民对饮用水质量产生担心。

(2)2011年3月15日,在江阴常州交界处,某舟山籍货轮因船上工人错误操作致使少量苯乙烯溢出流入长江。给位于事发地下游的饮用水取水口造成危险,为确保取水口安全,无锡、常州水厂分别采取了暂停供水措施,市民纷纷抢购超市的纯净水和矿泉水饮用,给老百姓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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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事管理机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可依据的相关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维修、拆除取水口,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九条,设立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收及处置设施。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并开展调查。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域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4)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禁止船舶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等。

(5)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服务,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船舶污染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6)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迅速作出反应,并可以依法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需要调用污染清除设备和船舶参加清污的,有关单位、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

3. 海事管理机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管理对策

船舶污染分为事故性船舶污染和排放性船舶污染。排放性的船舶污染亦称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有意识地将船舶污染物质排入水中。事故性的船舶污染是指运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船舶发生碰撞、搁浅、爆炸、起火等水上危险事故后,船载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造成污染。近年来,各种船舶进入我国水域的数量急剧增加,船舶对我国水域的污染日益严重,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也成为了海事管理机构刻不容缓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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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尽量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船舶污染。针对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船员充分认识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危害性,帮助他们了解防止污染、保护水源环境的重大意义,增强防污意识。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全民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激发船员对保护工作的参与热情,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完善船舶垃圾、污水接收和处理设施,海事管理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目前,国内很多港口,针对船舶垃圾、污水接收与处理的设施不完善,致使很多船舶无法将收存的垃圾、污水输送到岸上进行处理,只能在航行过程中进行排放,对水体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港口和码头应做好相应的硬件准备,提供足够的接受和处理设施。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对在港船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包括对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等)及防污设备的检查,对没有配备防污设施的船舶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严格贯彻落实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污染水体船舶的处罚力度。对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屡教不改的船舶,对其采取严格处罚措施,加强对水域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将水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管理标准,改善船舶防污设备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较强的处理废弃物的能力。各类船舶均应按规定装备油水分离装置,港口建设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和应急器材等。

(4)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基金。由于长江水域较广,码头分散,到港船舶较多,船舶污水接收工作需使用较多的污水接收船,费用较高。考虑到船舶污水接收以增进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主要目的,为提高船船所有人和污水接收单位双方的积极性,建议由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基金。资金来源一部分由政府补贴,一部分向船舶征收。根据船舶的吨位和用水量以及在港停留时间核算其生活污水量,在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时提前征收污水接收处置费,在港期间收集污水不再收费。征收的排污费宜略高于污水治理费,从而促进船舶生活污水的主动治理。

参考文献:

[1]董良飞.内河生活污水综合防治对策[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7,28(3):10-15. [2]常文.关于防治船舶垃圾对水域的污染[J].交通环保,1999,20(2),43-46. [3]李传昌.加强船舶污染环境,保护库区水域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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