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和《北京
市劳动监察员执法守则》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监发[1995]130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5-05-10
【实施时间】1995-05-10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根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和《北京市劳动监察员执法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
一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劳动监察;
二 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物品和服务,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不得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三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敷衍推诿,不得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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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文明执法,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检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
五 遵守执法纪律,罚款一律上交,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六 热情接待组织和群众投诉,虚心听取意见,对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查实,依法处理;
七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擅自行动;
八 团结一致,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附件2:
北京市劳动监察员执法守则
秉公执法权责分明;
忠于职守不徇私情;
纠正违章教育为重;
团结协作纪律严明;
为民服务廉政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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