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品卫生制度与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饮品店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一次性饮具向顾客提供饮品的经营者(包括即制即售或现场分装销售雪糕),但不包括提供饮用场所和向顾客提供小吃的小吃店以及无固定食品处理场所的食品摊贩。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食品处理区:指饮品、雪糕的调配、制作、储存和食品加工工具、容器的洗消区域。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
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工具表面的污物所采取的操作过程。
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杀死细菌芽胞。
第四条 本规定中“应”的'内容表示必须这样做,“不得”的内容表示禁止这样做,“宜”的内容表示以这样做为佳。
第二章 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
第五条 选址应符合规划有关要求,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
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六条 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第七条 设施卫生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二)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其墙角及柱角(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经常冲洗的场所、易潮湿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砖、合金材料等)制成的墙裙。
(三)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
(四)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的设施,应设置专用的工用具清洗池和消毒池各一个,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包括不锈钢或陶瓷等),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制作现榨果蔬汁应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操作设施。
(五)食品和非食品保管柜应分开设置,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设置设冷藏柜或冰箱。应设专供存放一次性饮具的保管柜。
(六)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必要的灭蝇防尘设施。
(七)食品处理区应设有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的废弃物容器。
(八)在食品处理区不得设厕所。 第八条 食品工具卫生要求
(一)食品加工工具和容器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并易于清洗消毒,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二)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四)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饮具。 第三章 加工操作卫生要求
第九条 原料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
第十条 饮品制作的卫生要求
(一)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二)制作的设备、工用具应专用。每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三)用于现榨果蔬汁的瓜果应新鲜并先清洗处理。
(四)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入饮品中的成品如“珍珠”等应当天用完。
(五)产品宜即制即售,成品常温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 超过2小时的应弃置。
第十一条 贮存卫生要求
(一)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应当分类存放于食品柜内,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三)食品冷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温度范围要求。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柜和冰箱,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四)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负责对本单位食品卫生检查工作, 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卫生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与培训情况、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予以记录。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一)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二)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防止有害昆虫的孳生。 (三)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场所及设施卫生管理
(一)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制度,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十五条 清洗和消毒卫生管理
(一)应制定清洗和消毒制度,以保证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均应有固定的场所并上锁,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
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与投诉,应立即追查原因,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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