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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未书面通知债权人股东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10-14 来源:好走旅游网


公司清算未书面通知债权人股东被判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某、徐某将两人共有的商铺出租给成都某商贸公司使用,在商铺装修完成后陈某、徐某在向商贸公司追索数万元租金时才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经委托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罗宁律师调查得知,该商贸公司已解散并注销了工商登记。2008年8月,陈某和徐某委托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罗宁律师代理诉讼。2008年12月25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商贸公司股东陈某甲、徐某乙、徐某丁三人对公司下欠原告租金及应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商贸公司已注销,其主体资格不复存在,罗宁律师确立了直接起诉商贸公司股东陈某甲、徐某乙、徐某丁三人的代理思路。在起诉股东时,主要遇到两个问题:一是股东是以各自分得清算剩余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还是承担无限度的清偿责任;二是各股东是按各自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还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本案案件事实,罗宁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三被告也即商贸公司的全资股东在公司未结清原告债务的情况下决定提前解散公司,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因被告滥用股东权利提前解散公司,导致原告无法直接向商贸公司追索债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应对鼎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未通知原告申报债权,应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清算组对任何已知的债权人都应单独通知。法律设立“公告”方式的意旨在于对“有可能”对公司提出债权主张的相关人员一个告知的机会,是专门针对或有债权而设立的。因公司解散和清算是关系到债权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告方式不足以构成对已知债权人的诚实信用的、充分的告知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原告与商贸公司双方2007年3月15日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属于已经特定了的、已知的债权人;债的内容、债的数量都是明确具体的,显然不属于或有债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应通知原告。被告未就提前解散商贸事宜通知原告,属于违反清算程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三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商贸公司已注销工商登记,失去了承担民事义务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又因三被告为成员的清算组未在成立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并作出了三被告应当对商贸公司的下欠原告的租金和应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事判决。原告陈某、徐某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公司清算程序之二:向债权人发出通知

法律界 http://www.mylegist.com 2010-09-08 15:46 http://shiwu.mylegist.com/1674/2010-09-08/5591.html 清算组成立之后,根据公司账面记载整理出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以便核实和确认债权。

由于公司可能存在账面未记载的未知债权人,如果公司的未知债权人不知道公司清算的事实,没有在清算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很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因此,清算组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在全国或者公司登记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公告,一次即可告知未知债权人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并告知其在指定日期内申报债权。

如果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程序,导致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末获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对其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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