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计税方法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
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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