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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最新法学论文】

2020-11-25 来源:好走旅游网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不孕不育有了全新的治疗手段,人工授精、代孕、试管婴儿等先进的生殖技术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类生育的烦恼,然而与此同时,大量法律问题也相继涌现出来,传统的民法婚姻家庭体系被打破,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新生殖技术下出生的婴儿及其父母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应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生殖技术又称人工生殖技术或辅助生殖技术,它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的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予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生殖技术具有积极优生、弥补生理缺陷及作为自然生育不足之补充手段的作用,它给患有不孕症的夫妇带来了福音。然而生殖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道德、婚姻家庭、法律等问题。不孕夫妻可以借用他人的精卵通过体内或体外授精,使妻孕育分娩子女,甚至可以将不孕夫妻的受精卵植入他人的子宫怀胎分娩,使得人类的繁衍可以在血缘之外的母体进行。所以人工生殖子女之父母身份的认定问题尤为突出。为避免因采用特殊规则形成人工生殖子女为特殊子女的不当认识,立法上应力求采用与自然生殖同样的父母认定标准确定人工授精子女的亲子关系,即依据出生事实确定谁是母亲,根据婚生推定及否认制度确定谁是父亲,丈夫的术前同意限制其对子女的婚生否认权的行使。而由于生殖技术可将生育与婚姻分离,从而引出了生育权问题。那么,单身妇女(包括未婚妇女、丧偶的妇女、离婚的妇女)或单身男子是否可以通过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体外授精、代孕)生育子女?在瑞典,只有结了婚的妇女或处于同居状态的妇女才可以接受人工授精;在德国,根据“胚胎保护法”,人工授精只允许在婚姻关系内进行;在英国,根据“人工生育和胚胎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允许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表明,未婚妇女有接受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权利;在法国,人工授精手术的实施仅限于不能生育的夫妇,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和单身妇女是禁止使用人工授精的。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表明了生殖技术生育权主体的复杂性,对我国的生殖技术立法有启示作用。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等生殖技术的开展以及实施生殖技术引起的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多胞胎生育、遗产和继承、监护问题,还有可能由此产生的乱伦、近亲通婚等严重后果都亟待加以严格管理和法律舰范。如果说生殖技术只是一种单纯的技术,那么这些就是此技术背后承载的丰士会问题。对此,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对生殖技术的发展和限制是绝对必要的。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雪上加霜的是,不法分子趁机大肆利用生殖技术聚敛横财,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以我国为例,由于法规的不健全、行业监管能力的低下,精子库和医疗单位条件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非法买卖精子和非法进行生殖技术的事件屡禁不止。因此.加快人工生殖立法,规范生殖技术的应用刻不容缓。同时,各国达成一个由广泛国家参加的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条约和建立生殖技术的国际组织也显得尤为迫切。针对这一新兴技术产生的法律问题,本文从生殖技术本身分析入手,解析了不同生殖技术手段下产生的不同法律问题以及带来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接着探讨了生殖技术带来的一些新的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最后分析了我国现有对生殖技术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生殖技术立法的构想。关键词:同质授精异质授精代理孕母生育权体外授精胚胎AbstractWitlldevelopmentofinvented.WeiIlvitF0aaretechnology.newtreatmentsofinfertileandsterilehavebeenashelpedbysuchartificialinsemination,surrogatemother,Embryoslot.Butmeanwhile.10tsoflegalproblemshavebeendiscovered.Traditionalstructureofmarriageandfamilyofcivillawhasbeenbroken.Wemusttllinktwicenewartificialaboutledstatusandcivilrelationshipofbabiesandt11eirparentsinreproductiontechnologiescondition.Themostimportantisnewartificialreproductiontechnologiesbringtonewtypeofcrimes.Tothisnewtechnology,itisnecessarytoanalyzelegalproblembehind.Babieswhichbomunderthisnewtechnologymaybelavetwoorthreemothersandfathers,itchallengestraditionalrelationshipbetweenchildrenandparents.Medicaltechnologyidentifyhasputforwardalargechallengeforourlegalsystem,especiallyhowtoopinionthatchildrenuseparentofsuchchildren.Toavoidtheimproperbombyassistedhumanreproductionarepeculiarbecauseoftheofspecialrules,rulestoidentifyingtheirparentsshouldbemotheraccordingtothes锄easnaturalbearing.thatisasay,toidentifyabirthfactandidenfifyfatheraccordingtowhetheritisberninperiodofmarriage.Atheehild.father’sagreementbeforesurgerywillrestricthisfightofdenyingAndbecauseofseparationofmarriageandreproduction,fightsofreproductionappear.Cansinglemanorwomanhavebabiesthroughtechnologyofreproduction?InSweden,onlymarriedwomancanhavebabiesthroughartificialinsemination;inCallGermany,accordingto“EmbryoProtectionLaw'’,artificialinseminationinrelationshipofmarriage;inEngland,anyAmerica,accordingtoprejudicesofoneonlyexertCanacceptartificialinsemination;inSupremesingleCourt,unmarriedwomanhasrighttoacceptartificialinsemination;inFrench.artificialsterilecouples,normalcouplesinseminationisiSlimitedininfertileanduseandwomanforbiddentOartificialinsemination.DifferencesoflawsamongdifferentcountriesshowthecomplexityofsubjectiveofrightSofreproduction.ofmodembiomedicalaWiththeprogressanddevelopmentreproductionoftechnology,thenaturalhumanbeingshasbecomeprocessthatcouldbeinterposedtoandiscontrolledtechnologically.ArationalconsiderationreproductiontechnologyhelpfulforUStopayattentiontoitsduplexaeffects,tofollowstrictlytotOtheprincipleofinformedconsent,Tohavecorrectattitude1artificialmultiplebirthandprevent硝lTleSusingassistantreproduetiontechnology.Maladjustmentofproportionofgender,heritage,intermarryandincestwaitinghospitaltobecanaleseriousresultoftechnologyofreproductionandsolvedbylaws.InoRrcountry,sinceshortageoflawandsupervise,notsatisfiesneedsofpatients,illegaltradingofgermitemstoandiUegaloperationofartificialreproductionexistwidely.Itisnecessaryacceleratestepoflegislation.Aimdifferentatthisnewproblem,thesisanalyzesthetechnologyitself,&IlSWerSthepeopleindifferentartificialreproductionstatusoftechnology,anddiscussescountermeasuresofsocialproblemswhichatlast,thesisgi,resleadedbyartificialreproductiontechnology,somesuggestiontoourcountryaboutthelegislationofartificialreproductiontechnology.MotherKe,rWords:ArtificialInseminationbyHusbandSurrogateExtra-FertilizationEmbryo砒幽ofReproductionArtificialInseminationbyDonor4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台其他人巴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江西财经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袁一淘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贾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签名:丑妪日期:业』:z::笙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本人完全了解江西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印: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削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签名:丝盗导师签名:.邀日期引言引言生殖技术可以追溯至1799年英国的同质人工授精,即将丈夫的精子取出,在妻子的排卵期移入妻子的子宫内,形成受精卵,这一技术解决了男子由于生理缺陷无法进行性行为而导致不育的问题。而后在l994年美国人成功地进行了异质人工授精(第三者提供精子),解决了男性无法提供有效精子而导致不能生育的问题。1978年英国医学工作者利用体外授精技术,将精子和卵子在体外结合成受精卵后移入母体中,成功产下一个婴儿,从此解决了女性不孕的问题——第一代体外授精技术的产生标志着人类生殖技术历史性的飞跃。随后第二代(解决男性不育问题)、第三代(解决优生优育问题)体外授精技术的相继出现,给许多不育患者带来福音,使生殖技术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据统计,在异性夫妻中,有15%的不育症发生率,35%的不育原因在丈夫,40%的不育原因在妻子,25%的不育原因来自两者。就总数而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报告,全球有8000万人患有不育不孕症,为了保障这种“另类”人群的生育权,诞生了生殖技术。如果说人工生殖问题20世纪初是法律可以回避的问题,那么今天仅仅通过道德自身加以调整和约束已远远不够了,因为无论在客观和主观上生殖技术带来的诸多闯题都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范。首先,据资料统计,世界上通过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已超过35万,有lO%的夫妇有不育症,20%的夫妇需要借助于生殖技术。随着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人的整体生育能力也在逐渐下降,以男性精液的精子含量为例,当今男性精液中精子平均含量只相当于20世纪初的50%,这意味着成功受孕的机率大大减少。因此生殖技术在很大范围内被应用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人工生殖成为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也就无可厚非了。其次,因人工生殪而导致的诉讼事件不断增多,如代孕的纠纷、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和遗产继承的确认和争议等等,但是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社会上经常引起争议。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主要国家都根据本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制定了一些成文的法律规范和先例判决,对于规范人工生殖法律关系,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美国在1972年制定了《统一亲子法》,对人工授精技术和由此产生的家庭关系以及对生殖权的内涵做出了规范。英国在1985年制定了《代孕协议法案》、1987年制定了《家庭法改革条例》、1990年通过了《人工授精和胚胎学法案》,禁止商业行为的代孕,确立了人工授精婴儿的法律地位。而后,意大利、瑞典、月麦、德国、法国等国家相继立法对人工生殖问题加以规范。与此同时,各国的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也确立了一些先例判决,提出了一些处理人工生殖案件的基本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原则。如美国法院在“巴特诉贝尔案”中确立了国家可以剥夺弱能人生育权的先例裁决;英国在婴儿考顿案中确立了代孕人工生殖所生婴儿的监护权归属原则,即不以协议为依据,而应首先考虑到婴儿的利益——婴儿归属于有利于其发展的一方;澳大利亚也在胚胎的法律地位和归属问题上做出了一些判例。但是由于各国历史背景的不同,伦理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的迥异,尤其东西方在生育观上的巨大差异,使得世界各国在人工生殖立法方面达成一致相当困难。自从1982年首例使用冷冻精液进行的人工授精获得成功以来,人工授精在我国获得了迅速发展。目前,全国至少有11个省市开展了人工授精业务,17个省市建立了人工冷冻精子库。在体外授精方面,自从1988年首例试管婴儿在北京诞生以来,体外授精的研究和应用均有很大进展。生殖技术的临床应用带来了许多现行法律所没有涉及的新问题(如前所诉),并且由此引发了大量有关生殖技术的纠纷(如离婚时人工授精子女的地位和抚养费给付纠纷),由于立法的空白,这些纠纷均无法可依,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调整生殖技术引起的一系列新型社会关系和法律问题。虽然生殖技术本身对人类并无危害,但正像其他科学技术可能失控或被滥用从而导致灾难一样,生殖技术若应用不当或管理失控也同样危及人类,事实上,生殖技术的应用已经出现了许多问题和弊端:1、道德危机在传统意义上,自然生殖造就了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形成的一定成员间的亲属关系,这种亲属关系具有稳定性、不可移转性或者说不可随意转移性以及明确性、时空性。但人工生殖却在有意无意中改变了亲属的血缘纽带,如:人工授精技术、胚胎移植技术的应用,就会使得人类个体乃至群体的血缘亲属关系不再受到特定时间、空间和辈份、年龄的限制,由此不可避免地形成近于混乱的扑朔迷离的亲属血缘关系。特别是“精卵库”的普遍设立,供精、供卵的多角色化和秘密化.少数“供体”的多次采集,结果不仅会使少数供体在同期或不同期内有多个身份不明的后代。而且还会使由此出生的人并不明确彼此乃至自己的血缘系统,这不仅给婚姻登记造成困难,更不利于禁限近亲婚配,使近亲结婚的机遇增大,失去优生的自然条件,影响人口优生。2、生殖技术被滥用在国外,当生殖技术被用于医学l临床解除不育者痛苦的同时,也引起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如医护人员以治病为名为妇女进行人工授精;在人工授精过程中将自己的精子取代患者丈夫的精子;利用生殖技术制造人兽杂合体等。我国目前尚未出现此类事件,但可以预见,随着生殖技术的应用,此类事件的发生乃意料之中。生殖技术应用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弊端说明,生殖技术可能造福人类,也可能危害人类。冈此,在采用生殖技术时,绝不能放任自流,而应采取法律手引言段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以保证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3、管理失控由于许多不孕不育夫妇都迫切希望通过生殖技术生育子女,许多医疗单位和个人见有利可图,纷纷展开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业务,而不管本身医疗条件是否具备。在北京地区,注册登记的开业单位就有16家,没有注腮的地下授精所则无法统计。尽管1989年5月卫生部为防止人为制造遗传缺陷婴几曾发出“严禁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通知,但人工授精失控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与生殖技术业务管理失控同时存在的是供精失控。对于精液的捐赠和提取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管理规章。许多所谓的精子库其实只有一名供精者,而且许多供精者素质极差,有的供精者还患有遗传病、传染病。人工授精管理失控必然导致三个后果:(1)由于精子质量差,影响后代身心健康,造成劣种繁殖。(2)人工授精可能会使患者感染某些疾病,如肝炎、艾滋病。(3)使近亲结婚的危险增加。我国某地区用人工授精方法出生的婴儿有数十个都是同父异母兄弟姐妹。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1.生殖技术的基本法律问题1.1人工授精的法律问题人工授精是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注入女子的生殖道内,任精予与卵子自然结合,以达到妊娠目的的一种生殖技术。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工授精作为治疗男性不育症的手段而被广泛使用,它又分为同质授精和异质授精。1.1,1同质授精(AIH,ArtifiCiaIInseminatiORbyHusband)是指用丈夫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一种方法。适应症主要为:(1)精液正常,但性交困难或精液不能射入阴道者,如尿道裂、早泄、不射精等;精子稀少症患者。这种人工授精方式仅仅是用人工控制生育过程的一部分,而且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使自然生殖有障碍的夫妇能由此受孕。所生子女与不孕夫妇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与自然生殖的子女基本没有区别,唯一的不同在于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是通过非性交的方式孕育生产。同质授精(AJH)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明确同意进行AJH所生的子女,理所当然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此种生育方式与自然生育无异。然而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探讨:(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进行Am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这一问题值得探讨。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丈夫自始至终都没有作出同意舢H的意思表示,一种是丈夫起先同意而后由于某种原因不再同意AIH。有学者认为,出于对非自然生育子女的利益保护考虑,与非婚生子女具有相似性质的未经丈夫同意出生的AIH子女应视为合法的婚生子女。o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这种做法完全漠视了丈夫的生育权和对自己精子的支配权,丈夫可以对此子女行使否认权。子女的出生应当是夫妻双方自愿的产物,如若妻方借助人工授精手段,漠视丈夫的意愿而产生了AIH子女,这是对丈夫权利的损害。妻子损害了丈夫对精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甚至存在“偷窃”的嫌疑,如果妻方觉得自己生育权受到损害,完全可以提出离婚以获得生育机会,而不应该损害丈夫的权利来完成自己的生育权。(2)丈夫死亡,女方可否使用丈夫冷冻保存的精液进行AIH?人工授精术非一次即可保证成功,故保存冷冻精液以备后用是各实腌人工生殖的医疗机构常用的做法。但在精液保存期|'日J,丈夫意外死亡后妻还能否使用保存精液实施手术?如果可以。吕国强:‘生与死:法律探索》,上海社会科学f¨版补1991年版,第22页。4(2)1.生殖技术的基本法律问题实施,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对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未作明确规定,但卫生部2003年修正了<生殖技术规范》中实施技术人员准则第13条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篪生殖技术。”这一规定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规则。由于该法规未对单身妇女作出定义,我国又没有法律规定单身女性不得实施人工生殖,所以对于丈夫死后的妻子算不算单身女性,可否进行人工生殖,一直以来有不同的意见。依照一般的婚生推定制度的规定,夫死后妻通过实施同质体内授精手术所生子女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子女,不能推定为婚生子女。同时夫死亡时妻尚未受胎,故继承法为胎儿预留继承份额的规定也不能适用于该子女,也即该子女没有对父亲的继承权。由于子女受胎时父亲已经死亡,不可能通过任意认领或强制认领的方式使子女与其形成父子关系,但夫在生前曾以遗嘱表示同意或希望妻从事此种生育方式生育子女的,可以解释为夫有认领该子女的意思表示,此时,子女与夫发生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子女或母亲可否在夫死亡后,提起确认父子关系的诉讼?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夫已死亡,此种确认之诉不能提起。由此形成子女与生父的法律关系难以确定的局面,从而使得子女无法享有继承权去继承生父的遗产,对子女权益的妥善保护难以实现。对丈夫死后遗留的精液可否对妻实施人工生殖的问题,笔者认为,借鉴他国立法经验,采取禁止态度较为妥当。一方面,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和促进其健康成长出发,即便立法承认丈夫死后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但子女仍难摆脱单亲子女的身份,缺少来自父亲的关爱;另一方面,现行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子女的保护未有涉及,有保护不周之嫌,如果立法允许夫死后留存精液实施人工生殖,则这些相关法律必须修正以达到平等保护此类子女利益的需要,这未免给立法和实践部门带来一系列难题。而如若丈夫生前没有作出同意妻子在其死后进行AIH,妻子在丈夫去世后自行用亡夫精子产生了AIH子女,此时,由于婚姻关系已经终止,又缺乏丈夫同意,不能认定孩子是丈夫的婚生子女,只能确认子女是其生母的子女,由生母尽抚养义务。1.1.2异质授精(AID,ArtjficiaIInseminationbyDonor)是指用供体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方法。异质授精的适应症主要是:丈夫不育、丈夫有严重遗传病、精予缺少症等。与同质授精相比,异质授精的问题要复杂的多。1、异质授精(AID)子女的法律地位异质人工体内授精,也叫供精人工体内授精,是指丈夫在无生育能力或完全没有精予的情况下,依人工q-殖方式将第三人捐赠的精子注入妻子体内,使妻受孕分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娩。通过这种方式生育的子女,事实上有两个父亲,一位是社会父亲(养育父亲),一位是遗传父亲(捐精者)。按照传统的血统主义规则,此时应确定捐精者和分娩者为子女的父亲、母亲。而根据婚生推定制度,子女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生而成为丈夫的婚生子女,丈夫则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血统主义原则和现行的亲子制度,在异质人工授耪下父亲的确定上发生了结果不一致的矛盾。究竟应当确定谁为子女的父亲?笔者认为,基于人工生殖治疗不孕的目的和不孕夫妇接受手术的初衷考虑,血统主义原则不应成为确定谁是AID子女父亲的理论依据。相反,不孕夫妇中的丈夫应是孩子的父亲似乎无可争议。但这种父子关系得以确立的基础值得深思——是基于婚生推定制度的应用还是基于丈夫术前的同意?对此,各国立法和判例的观点有所不同。(1)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作出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师进行的异质授精并附有夫妻二人同意书的,该异质授精所生子女对其生母之夫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些判决。也同样认为一名经丈夫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已婚妇女所生的孩子是该夫妇的合法子女。1972年颁布的《美国统一亲子法》第1l条规定:“在AID情形下,丈夫必须书面承诺并要求经夫妻双方签字,法律视丈夫为子女的父亲,供精者不视为子女的父亲。”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美国有将AID子女视为婚生子女,生母之夫推定为法律父亲的趋势。(2)法国根据《亲子关系修正案》第14条规定,夫于妻怀胎时期,因隔离之理由或依确实方法经医学上证明之理由,证实生育子女为不能时,得否认婚姻怀胎之子女,但无论子女属于夫或属于第三人,依夫之书面的同意,以人工授精方法怀胎者,不问以任何方法为证明,均不许否认。国在丹麦,根据人工授精法案,在丈夫同意下出生的AID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如果该子女与其生母之夫解除关系对该子女有相当的重要性时,可以申请法院判决解除父子关系,供精者对孩子及其生母不负监护或出资义务,而且与孩子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4)在日本,民法学界对AID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长期的讨论,仍难取得一致意见。有的学者认为AID子女应视为婚生予女,享有一切权利,另一些学者则持反对意见,认为AID子女不得视为婚生子女。o2003年,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上进行的关于“生殖辅助医疗与家族法”的专题研讨中,最后形成甲乙两个方案:甲案认为,AID出生的孩子与丈夫没有血缘而仅依据“同意”成立父子关系;乙案则持如下观点,即采用AID出生的孩子和通常的孩子一样,根据“婚生推定+否定”确立构成父子关系的原则,在丈夫承认或者超过1年的诉讼期限后父子关系己不能更改。再者,同意采用AID的丈夫.在1年之内不能提起否认之诉,也即以同意为理由限制了丈夫的否认权。o冯建妹;‘生殖技术的法钟¨题埘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4工锚:‘中国卫生法学》,中l|4人K人学}I;版社1988年版,第383负。61.生殖技术的基本法律问题总的看来,各国都趋向认定AID子女生母之夫为子女的父亲,但基于什么规则确立父子关系,却有不同看法。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母子关系和父子关系平行确定说。该说认为,根据传统民法中父母身份依据平行规则得以确认,即“卵予提供者=母亲”,“精子提供者=父亲”,母亲依据分娩这一事实可以直接确定为卵子提供者,而父亲无法依据事实确定,因此设立了婚生推定(及认领)制度,以致实践中父亲的确定规则和母亲的确定规则并不平行。但这完全是由于技术的原因而非其他根本的不同所致。照此分析,民法原则持“生物学亲予=法律上亲子”的观点,体现了血缘亲子论的思想。同样,辅助医疗生殖采母子关系和父子关系平彳亍确定的原则,即“分娩者=母亲,同意者=父亲”规则。二是与自然生殖相同标准说。持该观点者认为,母子关系和父子关系依据平行规则确定并无必要,传统民法上也无此先例。反之,传统民法采取以母子关系为基础确定父子关系的非对称构造,与母亲依据血缘确定不同,父子关系是以婚生推定或认领制度确定的。尤其当母亲已婚时,我们可以根据婚姻自动确定子女的父亲。亦即男女因婚姻的约束而成为人工生殖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据此看来,民法原则其实体现了一种婚姻亲子论的思想。。所以人工生殖的亲子关系确定方法应和自然生殖下的确定方法一样:母亲直接依据分娩事实确定,父亲则在确定母亲的基础上根据婚生推定或认领制度得以确定。比较而言。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自然生殖和人工生殖采用同样标准确定亲子关系,即适用于自然生殖子女的父母认定规则同样适用于人工生殖的情况。AID子女根据婚生推定和否认制度确定母亲的丈夫为自己的父亲,父亲一经承认或过了诉讼期限便不可提出否认之诉。此时,丈夫的术前同意不是确定父亲的关键要素,但也绝非不起作用.丈夫因为自己的同意不能对子女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同意书使他的婚生否认权受到约束。婚生推定及否认制度的适用,使得不孕丈夫和AID子女在没有血缘联系的情况下形成父子关系,尽管对传统的血统主义观念有所违背,但考虑到不孕夫妇在接受手术前后不仅具有充分的物质经济准备,而且有相应的精神心理准备,将所生子女视为他们的婚生子女,从维护子女最大利益的角度考虑无疑仍是最佳的选择。受术妻子之夫能否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受术妻子之夫可否在子女出生后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因其术前是否同意实施该手术而不同:若丈夫术前同意妻子以AID方式生育子女,事后又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丈夫行为属权利滥用,实质上他已因同意而丧失起诉的权利。退一步说,如果立法允许丈夫的婚生否认权依然存在,无疑构成对人工生殖子女权益保护的最大漠视,也根本违反了民法中的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我国现行婚姻法未设定婚生否认制度.当然没有关于丈夫或。州钟宽二‘民法请问题oJ新展掣》.中周政法大学;l;版社2002年版,第243页。7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妻子婚生否认权的具体规定,基于婚生否认制度的积极意义所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补充规定婚生否认制度。但未来的婚生否认权的使用应限定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范围之内。如果妻子在未经丈夫允许的情况下接受第三人精子实施体内授精手术并分娩子女,丈夫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婚生否认之诉,以否定自己和子女的父子关系。妻子可否对父子关系提出婚生否认之诉?依照各国关于婚生否认制度的规定,妻子大多享有否认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在异质体内授精的情况下将因丈夫是否同意手术而有不同:a.若夫妻术前均同意借用第三人精予实施授精,事后又提出婚生否认之诉的,妻子行为构成权利滥用;b.未经丈夫同意,妻子单独以第三人精子进行体内授精的,妻子可否对丈夫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如果赋予妻子否认权,无疑将增加婚姻的不稳定性,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美满和睦;如果否认妻子的否认权,万一丈夫因自己事前并不同意实施手术而对子女不尽父亲的照顾抚养义务,使得子女得不到真正的父爱关怀,同样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如何取舍实为两难选择。笔者认为应当同丈夫的否认权一样,赋予妻子否认权。如果说丈夫因为AID小孩的出生损害了自己的权利(知情权或配偶权)而拥有了否认权的话,那么妻子的否认权则更多程度上能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因为丈夫很有可能因为自己事前并不同意实施手术而对子女不尽父亲的照顾抚养义务,使得子女得不到真正的父爱关怀。2、异质授精与通好在英美法早期的判例中,异质授精是构成通好的,所谓通好,各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合法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夫妻双方均同意进行AID的情况下,AID不构成通奸罪,其理由是,AID中,妻子与供精者互不相识,而通奸的双方当事人是相识的;AJD中妻子与供精者没有肉体的接触,没有性交行为,而通好的构成需要双方有性交行为;AID中妻子接受供精者的精子一般都事先得到丈夫的同意,通奸行为中丈夫一般不知情。由此可见,在双方都同意进行AID的情况下,并不构成通奸。在仅有妻子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AID是否构成通奸罪则较为复杂,判例也大相径庭。1958年英国苏格兰法院在审理“麦克里曼诉其妻”一案作出判决,妻子未经丈夫许可使用AID并不构成通奸,因妻子与供精者问没有发生性行为。相反地,在美国法院审理的“奥福特诉其妻”案中,法院并未考虑通奸必须以性行为为要什,而是把妻子自愿将生殖能力提供给第三者,导致婚外子女出生作为构成通奸罪的要件。。笔者认为,在未经丈夫同意的AID中,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AID,严重。(美J威廉.杰.欧,唐奈等《芰闯婿娴‘o婚姻选,.世界l鳘I书iJ:版社1991年版.第236页。81.生殖技术的基本法律问题的侵犯了丈夫的知情权和配偶权,并且与第三人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了子女,这对于丈夫无疑是一种精神损害,如果把配偶权理解为精神权益的话。这种行为与通奸有相似之处,可称之为“无性交通奸”。由于缺乏丈夫的同意,丈夫对这种AID子女有否认权,否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而如果在丈夫死亡或双方离婚后,妻子单方面迸行AID,则这种子女与生母之夫不发生任何关系,是生母的子女,由生母承担抚养义务。3,AID子女是否有权知道其生物学父亲在AID情况下,子女通常都非常希望了解谁是自己真正的亲生父亲,这种心理如同收养关系中养子女的心理。对进行AID的夫妻来说,要求供精者匿名是合理的,但供精者匿名又显然损害孩子的利益,因为无论从道德或法律的角度看,孩子都有权知道自己的生父。孩子要求弄清自己遗传特性的利益和父母要求对供精者匿名的利益是对立的,这两种选择各有利弊,如果考虑孩子的利益,那AID的供精匿名制度就变得毫无意义,而且会造成亲子关系紊乱和父亲竞合,如果考虑父母的利益,则对孩子来说是不公平的。就现在各国的做法来看,似乎比较偏向保护父母的利益,面将孩子的利益放在其次,笔者认为,孩子的知情权和供精者的匿名权其实并不冲突,英国的一项议案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范例。1999年12月,英国出台了一项人工授精的议案,其中一条,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对他提出了适当的忠告后,可以获得不提姓名的关于供精者的某些情况,这种情况也可以提供给要结婚的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情况是考虑到遗传学详细情况对医疗有重要作用而规定的。o此外,当孩子患有遗传性疾病时,孩子及其父母都有权利知道供精者的情况,以便对孩子进行治疗,这时应该提供供精者的情况,当然也以不暴露姓名为限。1.2体外授精的法律问题体外授精(IVF,InVitroFertilization)指通过人工方法将卵子从女性体内取出,使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授精形成胚胎,再将胚胎植入女性子宫孕育的一种生殖技术。所以体外授精子女也称为试管婴儿。人工体内授精技术仅仅解决男性不育问题,体外授精技术使得女性不孕患者看到了曙光。体外授精的适应症是:女性不育、男性精子缺少症。同体内授精相比,体外授精技术更多地介入了人力作用,从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更多、更复杂。按照卵子是否来源于不孕夫妇,可分为使用妻卵之体外授精和使用第三人卵之体外授精,根据精子是来源于丈夫还是第三人,体外授精可分为同质体外授精和异质体外授精。。法制fj撒:《法周部长会议通过生物伦理法律草案》,1992年5月8f}。9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1.2.1父母的确定l、使用妻卵之体外授精(1)妻卵之同质体外授精夫妻无法正常体内授精,利用医学科技,将夫之精子与妻之卵子在体外完成授精后再植入妻之子宫使之孕育、分娩。前提是妻子具有孕育胎儿的能力。此种方式的生育在细胞来源上没有第三人的介入,和同质体内授精情形相同,不同的仅是一个是体内授精一个是试管授精。所生子女与同质体内授精子女一样,子女的遗传父母就是双方的法律父母,子女为受术夫妻的婚生子女。自然生殖子女的父母认定规则同样适用于此种类型。(2)妻卵之异质体外授精妻卵之异质体外授精是指以第三人捐赠之精子与妻之卵子在体外授精后再将胚胎植入妻之子宫孕育、分娩。这种生殖方式除授精地点有别于异质体内授精外。其他情形基本雷同,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可适用异质体内授精之确定原理。具体而言,仍分两种情况:(1)丈夫同意妻子接受IVF手术的,所生子女的法律父母就是不孕夫妇,子女为他们的婚生子女。妻因分娩事实自然成为子女的母亲,依照婚生推定制度,夫应为婴儿的父亲,婴儿当然是夫妇的婚生子女。由于双方术前的同意,丈夫不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其与子女的父子关系确定不变。(2)未经丈夫同意妻子实施该种手术的,从维护无辜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宜规定子女仍适用婚生推定制度为不孕夫妇的婚生子女,但为尊重丈夫的生育权,应许可丈夫对所生子女有婚生否认权,丈夫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婚生否认之诉,逾期未提起的,丈夫丧失否认权。2、使用捐卵之体外授精(1)子女母亲的确认供卵之体外授精与前面几种生殖方式的最大不同在于供卵者的介入使得卵子与子宫分开,进而传统的分娩者为母的法律原则受到挑战。英国普通法上基于“分娩者为母”的原则,认为凡女性怀孕且分娩子女即被视为所生子女的母亲。①医学科技将母体内的卵子与子女之一体性推翻,使分娩母体与生殖细胞卵子的来源各异,造成一个为血统基因的联系者,一个为生理上联系者,如何确定所生子女法律上的母亲?已有观点主要可分为三种:(1)妻为子女的法律母亲。持该观点者认为,尽管卵子来自第三人之捐赠,但胚胎乃从试管移植入妻之体内,后由妻分娩子女,妻应为子女的法律母亲。即生理上的联系因素重于血统基因的联系,自应以妻为子女之母;(2)捐卵人为子女的法律母亲。持该观点者认为,确定子女的父母亲应贯。陈美伶:‘人T生殖了女蚺7}地位的认定》,‘台北政法人学计论》,1997年第57期。lO1.生殖技术的基本法律问题彻血统真实主义,主张生殖细胞来源为谁,谁就是所生子女的母亲。也即捐卵者为所生子女的法律母亲:(3)依当事人意思确定谁为子女法律上的母亲。持该观点者认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贯彻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是否有成为子女母亲的意思作为认定标准。在其看来,如果捐卵人捐献卵子但并无成为子女法律母亲的意思,则其不应被认定为子女之母。反之,如有成为子女母亲的愿望时,其就为子女的法律母亲。笔者认为,捐卵者为子女母亲的观点尽管体现了确定父母子女关系对血统真实性的维护,但对于如下疑虑却不能给予恰当解释:(1)其与人工生殖治疗不孕的宗旨相背离,无法实现不孕夫妇拥有自己子女的梦想。照此原则,不孕夫妇想要和子女建立父母子女关系,还需通过办理收养手续才可达成,尽管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同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养子女的地位和待遇在实践中仍大大有别于亲生子女,对子女的权益保护有欠周全;(2)如果捐卵者为未婚女性,则子女成为没有父亲的非婚生子女,子女将要面对的是残缺的父爱和不完整的家庭,这对于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如果捐卵者为已婚女性,则捐卵者之夫依婚生推定制度应当为子女的父亲,这必然与供精者的血统来源身份发生矛盾。如此一来.该种确认规则既没有将血统真实主义贯彻到底,确认供精者的父亲身份,又没能帮助不孕夫妇直接拥有自己的孩子,实无采纳的必要。依当事人意思确定子女父母的观点虽然尊重当事人个人意愿,有民主之形,实质却将对子女权益的妥当保护置于不顾。试想,如果捐卵人与分娩人均有意成为子女的母亲,如何确定谁为子女的母亲?或者,如果二者均无意成为子女的母亲,难道任子女成为无母之子吗?这不仅在事实上不可能。而且在法理上也难以自圆其说。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即主张怀孕之妻为子女法律上的母亲的观点更为可取。一方面,其与人工生殖的医疗目的相符,人工生殖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不孕夫妇生儿育女、为人父母,捐卵者热情助人的精神固然值得歌颂,但其并没有成为母亲的想法。受术之妻不仅孕育和分娩了子女,而且有承担作子女母亲的心理准备。另一方面,这合乎我们传统的“分娩者为母亲’’的伦理规则,不会引发太多的争议。(2)子女父亲的确定捐卵之体外授精根据精子来源于妻之夫还是第三人,可分为捐卵同质体外授精和捐卵异质体外授精。在同质体外授精的情形,不孕之妻虽未提供卵子但充当了分娩者的角色,按传统观念“分娩者为母”的推理,妻应是该子女的母亲。体外授精采用了丈夫的精予,按照传统的依血缘确定父亲的规则,丈夫应是所生子女的父亲。同时基丁二婚生推定的原理,妻之夫可推定为子女的父亲,子女为他们的婚生子女。如此可知,血缘关系上的父亲和依婚,上推定原则确定的父亲~致,所以在亲子关系中不会产生什么争议。妻虽与子女没有血缘联系,但如果事前同意使用捐卵_孕育子女,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并有为子女母亲的意思,自己又身为分娩之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禁止滥用原则。妻不可对子女提起否认之诉。如果妻在旌术过程中受有欺诈或胁迫,致使表达意思违反内心真意,为尊重血统的真实性,允许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撤销其同意,并可提起否认之诉以推翻子女的婚生性。如果夫未经妻之同意而借用他人之卵实施体外授精,为维护所生子女的最大利益,笔者认为立法应明确不孕夫妇仍为子女的法律父母,子女具有婚生性,但妻子享有婚生否认权,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否认自己和子女的母子关系。对于捐卵异质体外授精情形,由于精子和卵子皆来于捐赠的第三人,使得参加到这种生殖方式的当事人有四个,即不孕夫妻和卵子、精于的捐献者。由于所生子女与不孕夫妻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孕之妻仅仅充当分娩者的角色。有学者建议,子女的父亲和母亲应当确定为是他的遗传父母,不孕夫妻可以通过收养方式使其成为自己的婚生子女。国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主张子女的母亲由分娩者即受术之妻担任更为合理,子女父亲的确定依照一般的婚生推定制度应当为受术妻子的丈夫。夫妻一致同意采用此种方式生育子女的,子女即为他们的婚生子女,夫妻不得反悔。综上,无论人工体内授精或人工体外授精,子女仍然经受术妻子的子宫孕育生产。子女的母亲仍依据分娩事实而确定,父亲则依据婚生推定规则推定为母亲的丈夫。对于异质人工授精,丈夫同意妻子实施手术而生育子女或子女出生后表示承认父子关系的,其婚生否认权因同意或承认而受到限制,不可对子女提起否认之诉。捐卵体外授精中,妻子术前同意接受捐卵的,不可对子女提起否认之诉。1.3体外授精胚胎的法律地位为了明确体外授精胚胎的法律性质,首先需要理论支持。英国政府于1985年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探讨试管婴儿技术的成果和潜在发展的伦理意义并提出相关政策,其研究成果为Wamoek报告,它把非性交生殖条件下出生前的生命分为3个阶段:第一是准胚胎(或受精卵)阶段,它是处于分裂过程中的细胞,它只有1/10毫米大;第二阶段是胚胎阶段:第三阶段是胎儿阶段。第一阶段是完成植入前的阶段,持续大约14天,这是受精卵可以在试管里保存的极限。14天这个天数有3个意义:首先,14天后准胚胎会形成神经冠,而在形成神经冠之前,准胚胎没有痛感,对操作它们的行为没有感觉;其次,须在这个天数前完成植入;最后,由于胚胎在14天前尚在分裂,因此它不能放视为人类个体。第二阶段从受精卵植入后开始到以后的两个半月,其间,发育出脑和心、身体的结构、头、躯干4蛾东雄:‘亲属法实例解说》,‘复口|法学朵忐》.1998年第38期。121.生殖技术的基本法律问题和四肢等。第三阶段从受孕两个半月开始到完成分娩。o这一报告把出生前的人类分为物和人两个阶段,这种分法对多个国家的人工生殖立法产生了影响。也由此产生了关于体外授精胚胎地位的各种学说。l、主体说该说把授精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此说又分为有限自然人说和法入说。有限自然人说认为体外授精胚胎是被承认的法律才主体,因此享有生命,健康,身份,尊严权,另外还享有体内授精胚胎享有的民法赋予的财产权。但此等胚胎也具有变化的性质。也即有可能发展为人也有可能夭折,因此,民法典为他们保留的财产权受制于其出生的事实。法人说把体外授精胚胎看作一个特殊的联合体。《路易斯安娜民法典》采用此说,该法第123条规定,在被植入子宫前,或在取得法院授予胎儿的权力之前,体外授精胚胎作为法人存在。该说认为,授精胚胎是男人的精子和女人的卵子的结合,这种联合与在社团名义下自然人的联合是一样的,因此,因为“联合”的共同要素,授精胚胎与社团法人取得了一致。2、客体说该说把授精胚胎看作不同权利的客体,又分为财产说和私生活利益说。财产说认为授精胚胎是物,可以由医生任意处理。该说忽略了授精胚胎发育为人的潜在可能,它在逻辑上允许摧毁生育胚胎,允许用其做各种实验,是一种最自由,最脱离生命伦理学的学说。私生活利益说认为私生活权包括人身私生活权和关系私生活权。前者是个人保存自己身体完整的自由利益,后者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干预其某些亲密和自愿的关系的权利。在关系私生活权中包括生育白决权,它包括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体外授精胎胚是这种权利的客体。3、中介说它实际上是折衷说。它认为授精胚胎是介于人与物质间的过渡存在,因此应处在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受特别尊敬”的地位。按照Wamock报告,14天以前的胚胎是物,此后的胚胎处在发展为人的不同阶段上,胎儿的发展程度越高,受保护的程度越大,从准胚胎(14天以内的胚胎)到人是一个由物到人的转化。笔者认为,就有限自然人说柬看,有以下缺陷:首先:从生物学角度,体外授精胚胎尚在发展阶段,有无数的潜在发展可能,把它过早的看作人是不合理的,而且只有少数胚胎能生存到被植入;其次:体外授精胚胎是生物学上的生命,但它不是人格生命,人格生命以具备自我意识为前提,授精胚胎不具备此等意识,o镣【日椽:《体外授楷”胎的法律地位埘究》,《往律‘j社会发燧》,2005年第5期。i3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因而不能被看作人,此说是不恰当的。就法人说来看,由于胚胎不享有自然人的全部权利,因此此处的法人其实就是权利受限的自然人,为了强调这种权利的限制,该说将我们所熟知的社团法人的意义用来形容胚胎,这并不可取。财产说似乎也不可取,它把授精胚胎完全看作物,忽视了它发展为人的可能性,而且如果承认授精胚胎是财产,就具有可转让性,这会导致人体组织商品化,这也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对于私生活利益说,该说过分强调了配子供者的利益,没有考虑到授精胚胎的权利,而且在我国,人工辅助生殖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比如计划生育法等,只考虑配子供者的私生活利益是不恰当的。从以上看来,只有中介说能够相对完美的解释授精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此说的好处是只把授精胚胎看作潜在的而非现实的生命,因而不必像自然人说要求那样,不顾供体意愿把每个授精胚胎都植入子宫。事实上,只有很少比例的授精胚胎存活的期间长的足以被植入,因此,全部赋予它们自然人地位是不恰当的。采取中介说,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迅速打破人…物的极端二元制民法处理模式,建立人一中介一物的三极处理模式,除了主体,客体理论外还要产生“中体”理论,中体的范围不以受精卵为限,一些有远见的作者提出应当包括动物和植物,更有甚者提出,人工智能也应加入这个行列。这种深刻的变革可以留待学者加以研究探讨。42.生殖技术中共同的法律问题2.生殖技术中共同的法律问题2.1生育权问题生育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是一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范围。生育权是一切自然人与生俱有的权利,而不是仅限于夫妻之间或处于生育期的男女之间才享有的权利,只不过不同年龄段的自然人的生育权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对未成年人来说,生育权仅仅表现为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破坏或损坏未成年人的生殖系统、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因为那些都是未成年人今后生育的基础。如果有任何人、单位或组织损坏了未成年人的生殖系统、生殖器官或生殖功能,除依法应承担侵犯身体权、健康权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侵犯其生育权的法律责任。对于成年男女而言,他们除了维护其生殖系统、生殖器官、生殖功能的权利外,还享有决定是否生育后代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体现为:定不生育子女的权利;(1)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2)决(3)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4)决定生育子女的方式。生育权并非只针对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其实对任何人都存在。2.1.1单身妇女是否享有异质授精生育权AID是用来解决男性不育的,但在实践中已经扩大到非不育领域,已经有一些未婚女子接受AID两怀孕生育。对于那些患有男性不育症的夫妇来说,接受AID是法律许可的,但是单身妇女(非婚妇女)是否有权接受AID?单身妇女包括未婚妇女、女同性恋者、寡妇、离婚的妇女,这些妇女是否享有异质授精生育权是AID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在法国,生物伦理法律草案明确规定,人工授精手术的实施权限于不能生育的夫妇,同性恋者和单身妇女禁用西。在瑞典,只有结了婚的妇女或处于同居状况的妇女才可以接受人工授精。o在德国,根据1990年颁布1991年生效的《胚胎保护法》,人工授精只允许在婚姻关系内进行。但在英国,根据1991年3月英国人工生育和胚胎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允许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至于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AID,应由不育治疗中心来决定,在做这个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孩子未来的幸福以及是否需要和承认父亲。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表明,未婚妇女有接受AID生育子女的权利,这种判例可能基于以下考虑:独身不是获得生育权的法定障碍,每个公民都能根据宪法享有生育权。引起极大争议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托尔.斯维尔内:‘生物技术的发展b法律》,《国际利会科学杂志,,1991年第4期。。张【f{勘:t凼外医学0往现状》,《往学杂,占》,1991年第5朋。15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年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理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规定在全国各地引起强烈反响,各界对此众说纷纭,褒贬不一。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介绍立法初衷时表示:“有入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因此,在“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生育权”的人可以满足独身妇女生育愿望这一前提下,吉林省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o从立法动机方面加以考察,条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是三个方面共同促成的结果:其一是群众有这方面的需求一一尽管具有这方面需求的人数并不多;其二是为了树立良好的维护人权的国际形象。应该说,此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9月27日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此条例,当时省人大常委会47位委员参加表决,尽管讨论中争议非常激烈,通过时却只有一张反对票。从理论上说,每个妇女都应享有生育权,剥夺单身妇女的生育权是不道德的,但如果法律允许单身妇女有异质授精的权利,又将产生两个不良后果:首先,不利于孩子的利益。单身妇女接受AID后生育的子女自然属于非婚生子女,这对子女的地位是不利的,而且,在非婚生中,子女至少知道谁是父亲,也有可能得到父亲的养育,而在AID中,孩子根本不可能知道父亲是谁,这会给他们今后的成长蒙上阴影,这种家庭对子女成长显然是不利的,我们不能因为顾及到单身妇女的生育权就要剥夺孩子应当拥有父亲的权利。其次,赋予单身女子异质授精生育权将导致大量单亲家庭的出现,这将彻底打破在现行家庭制度上建立起来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观念,而传统家庭的解体又将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笔者认为,赋予单身妇女AID生育权并不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也与生殖技术的初衷相违背,生殖技术的初衷是解决不孕不育问题,单身妇女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她们完全可以通过婚姻来拥有孩子,而一旦生殖技术被用于实现她们的生育权,必将造成更大的社会成本的消耗,生殖技术并不单纯只是一种技术,它还承载着对社会的价值判断,而且时间越长,这种价值判断而非技术工具的特性就会体现得越深刻。因此,在将生殖技术运用于某些敏感领域和人群时,应当考虑它的长远影响,不能单纯把它当做一种工具。2.1.2同性恋和变性人是否享有生育权由于生殖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便利,同性婚育问题在很多国家都引发了大量法律与伦理问题。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于2003年2月4日给与同性恋伴侣以等。资丰l来源:幸福论坛httD://wwhappyhome.net.cn/bbs162.生殖技术中共同的法律问题同于夫妻的领养权、监护权和探视权,成为北美第一处颁布此项法令的区域。该省总监察官尤加.多参吉说:“不管父母的性倾向如何,孩子有权得到足够的支持,被父母探望。’’不列颠哥伦比亚至今已采取多项政策,如公务员伴侣福利、伴侣社会福利享受权、平等抚养权等,以改善同性恋伴侣的福利。另外,多伦多市也开始为市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同性恋伴侣福利。英国同性恋伴侣不仅仅满足于两人世界的幸福,同时还希望像其他家庭那样与亲生骨肉共享天伦之乐。英国观察家报2004年8月15日称,借助人工授精等现代医学技术手段,同性恋生儿育女已不再是梦想,同时,英国政府正考虑修改相关法律,将这一程序纳入合法的轨道。就目前来看,同性恋婚育问题在欧洲各国虽然有所松动,但步调并不一致。荷兰在同性恋婚育发面堪称先锋,2000年12月,同性恋婚育法即开始生效,同性恋“配偶”有领养孩子的权利。在比利时,有关同性恋民事婚姻的法律已经于2003年2月生效,同性恋配偶享有与异性恋配偶同等的税务和福利优惠,但没有领养权,也不能采用人工授精的办法生孩子。在我国台湾地区,同性恋婚育并没有被加以明确规定,但依据台湾《人工生殖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要报最高主管机构核准,才可以实行生殖技术,但配偶问的人工授精技术不受此限。由于该管理办法并没有禁止同性恋配偶的存在,因此,可以认为同性恋婚育问题并不为台湾地区立法所禁止,换言之,在中国台湾地区,同性恋婚育是立法所允许的。在中国大陆,由于观念上的原因,无论是现行的《婚姻法》还是《人类辅助生殖管理办法》,都没有对同性婚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随着国内同性恋问题的日渐显现以及生殖技术发展为同性恋生育带来的便利,对该问题的立法引导和规范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从理论上说,如果是两位女性结婚而要求生育孩子,法律应该给予支持,因为这种生育并不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但如果是两位男性结婚想通过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则法律应该坚决予以禁止,因为在两个男性结婚的情况下,无论怎样都必须请妇女代孕才能实现其生儿育女的愿望,而代孕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但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允许同性恋人的生育,即便只是两位同性女性恋人的生育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首先,在单身妇女是否享有生育权一节中我们已经分析过,单身妇女不应当通过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而在女性同性恋伴侣情况下,也属于这种情况,因为我国还没有承认同性恋婚姻,如果允许同性恋者通过辅助生殖方式生下子女,那么这种政策必然会起到鼓励同性恋的作用,同性恋家庭的增加,必然冲击正常的家庭结构,导致家庭模式的无序变更和家庭秩序的混乱和动荡,再者,在女同性恋家庭中生长的孩子的行为倾向、心理也很难预料。因此,从保护子女利益和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我国不应当允许同性恋通过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而关于变性人是否享有生育权的问题,由于各国社会传统、宗教信仰、政治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制度等的不同,各国变性人婚育引致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及其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没有对变性人婚育问题作出任何规定,但随着我国变性手术的飞速发展所引发的变性人婚育问题的出现,对这类问题作出规定或立法解释已经成为我国婚姻法所面l临的重要挑战之一。笔者认为,对变性人生育应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其一,在女性变身为男性而要求借助生殖技术生育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准许,具体操作上,可以将他人捐献的精子植入其配偶体内,这与我国现行的生殖技术法并无矛盾或冲突之处;其二,在男性变身为女性而要求借腹生子的情况则应坚决禁止,因为尽管其已具备一定的女性特征,却依然不能像正常女性那样怀孕生子,而只能借助代孕来完成,而代孕在我国是禁止的,因此,变性后的女性,婚姻法应当禁止其生育子女。2.1.3如何对待死刑犯的生育权2001年5月29日,浙江舟山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罗峰因一些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莹(女)发生争执,王先打了罗一记耳光,并用榔头敲打了罗一下,罗峰失去理智报复行凶,致使王莹当场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罗峰死刑,而罗峰的妻子郑雪梨则委托律师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通过人工授精替丈夫生儿育女的请求。由于在法律上没有可适用的条款,一审法院拒绝了罗妻的请求。郑雪梨人工授精诉求案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涵盖了生育权,但死刑犯是否拥有生育权却是一个空白。有学者认为,尽管罗峰被一审判处死刑,其人身自由被剥夺,不可能再通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来繁衍后代。不过,现行法律在剥夺被监禁人人身自由甚至政治权利的同时并没有剥夺被监禁者的其它权利。从技术角度讲,现在生殖技术完全可以在不违反监禁规定的前提下,为罗妻实行人工授精,完成其作母亲的心愿,既然法律允许死刑犯对他人或亲人捐献器官,罗峰亦可以向其妻子捐献精子。o笔者对此观点存在疑问,其一,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其二,死刑犯的生育权是否可以通过生殖技术来实现。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死刑犯是享有生育权的。尽管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作出规定,但作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17条所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中的“公民”显然也是包括了即使被剥夺了自由但在未行刑前依旧是我国公民的死刑犯。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死刑犯的生育权不应当由生殖技术来实现。理由是;首先,死刑犯之不能自然生殖不同于不孕夫妇,生殖技术的实施主旨在于解除人类的不孕烦恼,成就不孕夫妻拥有下一代的愿望:而。资料米源:往制州:‘死刑犯是奔享有售育权》n!虫;』[!塑!:!!g生!堂!』!:!旦巫!!』地』£塑!如!』!业!Q≥』Q!』!塑i£i!≥!竺嫂:b塑。2.生殖技术中共同的法律问题死刑犯无法自然生育不是缘于不孕不育的疾病,而是因其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强制其与亲人、社会隔离而无法实施。通过生殖技术实现死刑犯的生育权与生殖技术初衷相悖。其次,允许死刑犯取精留后,则所生子女一出生便被封以“死刑犯之予”的标签,这对子女日后的发育、成长必将产生很大影响,而且亲生父亲作为死刑犯自始无法履行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从维护子女韵权益和家庭的稳定和谐方面考虑,这种许可做法多有不妥。2.2遗传物质管理问题2.2.1遗传物质的买卖生殖技术的发展与遗传物质的买卖几乎同步。目前,精子、卵子、胚胎的买卖已不足为奇。在日本,法律上禁止贩卖卵子,但实际上根本无法阻止女大学生将卵子“走私”到国外,据报道,一家韩国的基因库,看中了汇集全日本精英女生的御茶水女子大学,于是便以包吃包住的形式引诱校内女大学生到韩国贩卖卵子,使她们既可以造福不育夫妇,又可以赚取真金白银,补助学费和生活费。国在美国,除了路易斯安娜州外,出售卵子在各州均属合法,1998年美国共有7000多例捐卵生育个案,每2-3年升幅l倍。由于竞争激烈,卵子经纪公司不约而同都把目光投向在校女大学生,随便翻开名牌大学的校报,随时可见大篇幅的求卵广告,它们通常要求捐卵者“才貌双全”,要在SAT公开考试中成绩褥高分、仪表吸引人,符合指定的身高及有运动才能,对确有运动、数理或音乐天分的,还会获得额外律贴。最吸引人的则是某经纪公司打出了“卖卵子交学费”的广告,很是迎合了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心理。卖卵子换学费流风所及,中国台湾也不能幸免,许多年轻女孩把捐卵视为赚钱求财的捷径,因为私下捐卵少则能拿到10万多元新台币,多则有30万元的“营养费”。笔者认为,遗传物质的商品化不利于生殖技术的发展和为人类造福的宗旨实现,就卵子商品化而言,有以下弊端;其一,卵子商品化会使供体为了赚钱而故意隐瞒自己的遗传病或其他疾病,结果使AID出生的孩子也患有这种疾病,这显然不利于后代健康;其二,经纪公司的竞争无疑会造成追求高利润而忽视卵子质量传播缺陷基因的后果,或者为了追求高质量,只提供“最佳”的卵子,使卵子来源日益狭窄,不利于人类个体发展的多样化:其三。有可能造成血亲通婚的可能,由于卵子可以买卖,供体就会想方设法到处去出售卵子,使同一供体的生物学后代分布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家庭,且彼此互不知晓,若干年后他们可能恋爱、结婚并生育,引起血缘关系的混乱,而近亲婚配又能导致某些遗传病的显性表现。至于精子的商品化,也会导致以上后果,而胚胎的商品化,。资料来缘:泉州州:《卵f走私》B:』!!型:gi业!璺坠!!』gQ』!塑!』Z塑!盟』!Z!业!业!l!§:巫mo19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必然导致胚胎生产行业,用于非法研究,或者与代理母亲结合,形成婴儿制造买卖业,迸一步发展为人体器官买卖,这无疑是人类文明的倒退。因此,我国一定要禁止遗传物质的买卖和商品化。2.2.2遗传物质的管理遗传物质的研究和管理应当建立许可证管理制度,主要有:(1)精子库、人类冷冻胚胎库的管理。应规定精子库、人类冷冻胚胎库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人员、设施条件、技术标准、规章制度、人类遗传物质的采集及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规定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对精子库、人类冷冻胚胎库实行全国计算机连网管理。(2)医疗机构的管理。对医疗机构实行注册制。凡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技术标准、人员结构、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与伦理法则等条件的医疗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生殖技术研究与应用。(3)人员管理。从事生殖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并颁发技术人员证书后。方可开展生殖技术业务。法律要明确规定审批条件。(4)相关的管理制度。立法要统一生殖技术和遗传学标准、生殖技术操作规程、人类遗传物质的捐献与管理制度、健康检查制度、档案与信息管理制度等相关的管理制度。为了提高人口质量,必须严格控制人类遗传物质的质量。立法应明确规定:(1)供体的来源。供体的来源应限定自愿捐献者,由其本人书面做出捐献的意思表示;捐献胚胎的,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做出书面意思表示。禁止采集死者的精子、卵子、胚胎用于生育,除非本人生前有书面的授权书。禁止艾滋病患者、传染病及遗传病患者捐献。禁止买卖精子、卵子、胚胎,提倡无偿捐献。(2)捐献者的条件。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符合生物医学标准。必须是中、青年,即处于婚育期。捐献者应发育正常、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遗传病:供精者的精液中精子的数量和质量正常;捐献者未生育过先天性缺陷Jh;无不良嗜好(如吸毒、酗酒等)等;c,非受体的近亲。(3)捐献次数及使用次数的限制。为避免近亲繁殖,以及保护捐献者的身体健康等因素,立法应限制捐献次数,控制同一份精子、卵子、胚胎使用次数。此外,在生殖技术临床应用中,医生为保险起见,对受体尽量多植入受精卵,导致双胞胎以上多胞胎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造成严重的母婴健康问题及多胎家庭的困难。准父母们又很难接受胚胎减灭术。因此,法律也应对植入的胚胎数目加以限制。完全被禁止的做法应当有;(1)仅仅为了研究丽创造人类胚胎:(2)生殖细胞工程(即可遗传的基因改变):(3)创造人类/非人类的混种和嵌合体;(4)所有利用体细胞进行核转移,不管是为了研究还是为了生殖;(5)除了预防、诊断或治疗性连锁失调或疾病之外的性别选择;(6)商业的代孕合同以及精液、卵子和胚胎的售卖。2生殖技术中共同的法律问题2.3代理孕母代理孕母(surrogatemother)是试管婴儿技术应用和发展的产物,指不孕夫妇之妻在受精卵不能着床而自然生育的情况下,借用第三人的子宫使受精卵得以着床而孕育并分娩子女,该出借子宫、替他人怀孕生子的女性即为代理孕母。代理孕母有两种。一种是借腹孕母,代理孕母仅仅提供子宫为他人孕育子女;另一种是借卵借腹孕母,代理孕母既提供子宫又提供卵子的情形。借腹孕母中受术夫妻与子女间的血缘联系完整无缺;而借卵借腹孕母中,子女仅与不孕之夫有血缘联系,代理孕母实际是代孕子女的生母。由于子女和代理孕母的实际母子关系的存在,要求代理孕母分娩后,放弃亲权的行为对传统伦理及法律观念的冲击很大。代理母亲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谁是代生婴儿的法律父母?在代理母亲用自己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时,代理婴儿有两个母亲,一是契约母亲,也就是委托代生的母亲,一是孕育母亲,即是遗传母亲和分娩母亲;父亲方面,使用夫精时,遗传父亲就是契约父亲,使用供精时,两者则分别为两人。如果使用的是供卵,那么代生婴儿就有三个母亲,分别为遗传母亲(供卵者)、孕育母亲(提供子宫者)和契约母亲。众多父母中,谁是婴儿的法律父母呢?在美国,有一起著名的新泽西州M女婴判例,o1985年3月,经美国一家不孕中心介绍,新泽西州一位叫玛丽.久思.怀特希德的妇女同斯特恩夫妇签订了一项代孕合同,合同规定,怀特希德将使用斯特恩先生的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技术为斯特恩夫妇代生一个婴儿,她因此可以获得一万美元的酬金。但1986年3月,怀特希德生下女婴后她改变了初衷,拒绝按合同条款将孩子交给斯特恩夫妇,并将孩子带到另一州隐居,斯特恩夫妇3个月后找到了孩子,他们向法院控告怀特希德非法占有自己的女儿.新泽西州伯根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哈维索科认为双方签订的代生合同是有效的,应该执行,并且按照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将M女婴判给了斯特恩夫妇。除新泽西州外,另一些也有过判定代生协议有效的判例,如密执安州,肯塔基州都认为婴儿的法律父母应该是委托代生的那对夫妇,而非代理母亲,但也有很多州认为代生协议违反州法,至少18个州认为该代理母亲是代生婴儿的母亲,而其丈夫为婴儿的合法父亲。。传统母子关系的认定,采“谁分娩子女,谁是子女母亲”的判断标准,父子关系则由母亲之受胎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来推定,并辅之以婚生子女之否认作为弥补。这种认定方式虽然未能跟上现代医学科技的发展,但在一般的自然受孕或采行生殖技术而仍由妻子自己孕育分娩子女的情形下,此种婚生推定方式还不致有疏漏。代理孕母制度的开放,无疑将推翻传统民法关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认定标准,。f荚)济崔.B.安德鲁斯:《新乍飧技术的珐伴¨题》,《法学译从》,1985年第3期。4徐陶栋:《体外授精胎肝的珐律地位研究》,《法制Jj社会发艘》,2005年第5期。2l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带来一场身份关系的重大变革,因为分娩者不是妻子而是代理孕母。综合理论与实务界关于代理孕母所生子女身份关系的认定意见,主要形成以下四种观点:第一,血统说。该说认为,供卵者即子女的遗传母亲为子女的法律母亲,法律不能曲解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第二,子宫分娩说。持此说者认为,既然分娩者为母亲是民法的传统原则,似乎没有必要因代理孕母而改变。更何况代理孕母承担怀孕生产过程中的风险,也在婴儿出生前负担起大部分照顾重任,似乎没有理由否认其母亲的地位.第三,人工生殖目的说,也叫契约说。该说认为,根据代孕契约,双方在从事这种人工协助生殖的过程以前,已经同意由提供精卵的夫妇成为子女的父母,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决定。第四.子女最佳利益说。此说将人工生殖子女的父母认定视为类似于离婚或未婚男女对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争执,而由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为最终认定标准。美国新泽西州M女婴案,其最高法院判决,即采用此观点。笔者认为,血统说的适用特点是决定子女的身份,不能单凭代理孕母分娩的事实即可确定,一般必须进行DNA亲子鉴定。这不仅大大增加了代孕的投入成本,而且也使得术前的资格审核程序变得无足轻重,而且仅仅提供精子或卵子就被推定为法律父母是不合适的;“子宫分娩说”认为怀孕及生产对妇女是一个漫长的煎熬的过程,把最后的亲权赋予代理孕母体现了对其付出的辛劳的一种回报。然而提供卵子又提供子宫的代理母亲,通常是为了得到一笔报酬才愿意代生的,她们往往并没有意愿和能力去抚养婴儿,判定她为母亲也是不适合的;“契约说”尽管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但我们注意到,身份法当中适用私法自治从来都有相当的限制,限制的理由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公德等。对于代理孕母子女法律地位的问题任由当事人契约约定而没有一点限制,这有违身份法上的一般原则。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确定婴儿法律父母时,应采用婴儿最佳利益原则,一般的代生婴儿归属案例中,应判定契约父母为法律父母,因为他们通常都有抚养婴几的意愿和准备,并且有这种经济能力,然而实际操作起来,情况却十分复杂,如果一个既是遗传母亲又是孕育母亲的代生母亲有很好的经济状况,又有养育孩子的愿望,那么法律似乎也可以推定她为法律母亲。所以,一旦情况发生,应该本着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代孕禁令是否合理?我国卫生部规定不得实砸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引起法学界的意见分歧。首先德争议在于代孕技术是否符合道德规范,赞同代孕的认为,代孕是一种利他主义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日J相互帮助的精神,是一种自我牺牲,帮助他人的道德行为,2.生殖技术中共同的法律问题不能生育会破坏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代孕技术的出现无疑给这些家庭带来了曙光:反对者则认为,代孕是一种伤风败俗的、不道德的行为,尤其是商业性代孕,等同是把神圣的人体器官商业化了;其二是关于代孕带来的亲子关系复杂化问题,赞同者认为,制度的规范、法律的规定应该随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而不能为了维持固有规范而遏制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非代孕的异质授精、体外授精等同样会使亲子关系复杂化,因此,对于孩子的归属问题,应该像人工授精、体外授精一样,孩子归属于不育夫妇即委托人,反对者认为,代孕会造成多父母现象,使亲属关系混乱,如果代孕母亲接受了赠送的受精卵或胎胚,利用胎胚移植技术生下孩子的,最多可使孩子有五个父母亲,这无疑使亲子关系变得复杂无比:其三是关于代孕妇女身体工具化的问题,赞同者认为,可以对代孕从数量上加以限制,比如一名妇女只能代孕一次,至于正常女性雇人代孕,可以禁止;反对者认为,代孕妇女用自己的身体为工具,用出租子宫的方式获得报酬,把自己的子宫变成制造婴儿换取货币的机器,这就是把身体工具化。有些个人和机构受利益驱动,会从中牵线搭桥,利用这项技术获取非法利润。一些有自然生殖能力的妇女,为了避免生育的痛苦或保持体形等原因,也会雇人代孕,如果这种情况发展下去,有可能使一些妇女沦为单纯的生殖工具,而妇女在妊娠期间最有可能发生各种威胁生命的意外情况,这无疑是对妇女身心的摧残;其四是关于代孕母亲怀孕期间容易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赞成者认为,所有妇女的生育都有风险,谁都难以预料怀孕期间会发生什么意外情况,不能因此就因噎废食,如果代孕者因为此次怀孕导致一些疾病或发生风险,这属于代孕协议的正常风险,可根据公平原则,由委托方和代孕方共同承担;反对者认为,即便那些属予正常风险,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共同承担,但一般情况下,母亲怀孕都会很注意孕期卫生,甚至非常重视胎教,在服药时也会很顾及对胎儿的影响,而代孕者在这些方面就不会那么尽心尽责,这无疑给婴儿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其五是关于金钱报酬,赞同者认为,代孕女性为了帮助他人获得孩子,在代人受孕的整个过程中不仅需要营养补充,更多的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忍受巨大的痛苦,甚至会影响健康,因此,适当的有偿合情合理,这是代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的补偿,是合法行为;反对者认为,代孕时双方往往在事前订立等孩子出生后交给委托人夫妇的协议,并由委托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有点类似于人口买卖,再者,委托人多为有钱人,代孕者多为贫困阶层,这样做会加大阶层差距;其六关于孩子交接上容易发生纠纷,赞同者认为,这应该按照代孕协议办,代孕协议是委托人委托他人生育子女的意愿,是与代孕母亲为他人生育子女的意愿相一致的产物;反对者认为,婴儿出生后如果发现有严重疾病或生理缺陷,谁来承担责任,再者,代孕母亲往往会因自己的十月怀胎对孩子产生感情,宁可经济赔偿也不愿交出孩子,从而引起纠纷。笔者认为,代孕母亲弊多于利,应该支持卫生部的做法,予以禁止。理由如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下:第一,代孕母亲会破坏家庭结构,代孕能使单身男子和女子拥有婴儿,破坏现有的一夫一妻的家庭结构,最终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第二,代孕母亲导致亲属关系和伦理的混乱,现在已经出现女儿替妈妈代孕,姐姐替妹妹代孕等混乱现象,这种情况下出生的子女很难说他在家庭中的地位;第三,代孕使人类生育动机发生根本变化,生命本来是一种创造,但在代孕母亲眼里,生命便成了一种商业,这是人类的退化;第四,代孕不利于家庭稳定,代孕母亲可能在怀孕期间对孩子产生感情,从而发生像新泽西州M女婴的案例,即便不会演变威那样,代孕母亲也会不断要求探视孩子,从而对委托人夫妇的生活带来困扰;第五,代孕不利于子女利益,代孕情况下,母亲和父亲都会由几个人分别担当,这对子女利益首先就是一种不利,而且很多时候。会出现竞争监护权的情况,而当孩子出现缺陷时,却都一起推卸责任,这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也是对孩子不利的;第六,代孕不利于人口控制,如果那些单身男子,单身女子都能使用代孕技术的话,那必定与我国控制人口数量的初衷不符;第七,代孕可能被用于器官买卖,比如代生一个婴儿来供给需求者身体部分器官,这是对生命的严重的亵渎。代孕问题即使在生殖技术发展较快的国家,也是争议最大最多的问题,法国、日本、德国、瑞典、瑞士等国家以及去澳大利亚的大部分州,同我国一样,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英国在1985年制定了一部《代孕母亲合同法》,允许人工授精型代孕,体外授精型代孕和非商业性代孕,但严格禁止商业性代孕,只有美国强调人的权利,大部分州对代孕没有限制,但仍有一部分州因代孕问题太过棘手而禁止代孕。3.我国生殖技术的法律规范和立法对策3.我国生殖技术的法律规范和立法对策3.1我国民法对生殖技术的调整我国现行婚姻法与继承法都没有关于辅助生殖方面的直接规定,然而,由于生殖技术的运用会直接带来婚姻和家庭的变化,因此,该技术实际上也受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调整。3.1.1现行婚姻法对生殖技术的调整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或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以上规定,在决定是否进行辅助生殖方面,夫妻双方具有同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夫妻双方在接受辅助生殖时也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是双方共同的子女,双方均具有抚养义务。由此可见,现行婚姻法在调整生殖技术所引发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也不是毫无作为的。然而,仍然有一些领域未被现行婚姻法涉及,比如,在未经丈夫同意的AID中,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AID,严重侵犯了丈夫的知情权和配偶权,并且与第三人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了子女,这对于丈夫无疑是一种精神损害,如果把配偶权理解为精神权益的话。这种行为与通奸有相似之处,可称之为“无性交通奸”。由于缺乏丈夫的同意,丈夫对这种A1D子女应当有否认权,否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而如果在丈夫死亡或双方离婚后,妻子单方面进行AID,则这种子女与生母之夫不发生任何关系,是生母的子女,由生母承担抚养义务。而且,基于妻子的这种行为,丈夫有权提出离婚,并且要求在财产分割时体现一定的对妻方的制裁。3.1.2现行继承法对生殖技术的调整与现行婚姻法一样,我国现行继承法中某些规定也可以直接发挥其对生殖技术的调整作用。如,生殖技术子女的法律地位同于自然生育子女,在继承时应作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等等。然而,与几个重要的问题是现行继承法无法解决的,首先,冷冻胚胎有无继承权。传统继承法中,胎儿受特别保护,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然而,冷冻胚胎是否能收到同样的待遇?如果说冷冻胚胎父亲一方死亡,经其父生前同意,将胚胎植入遗孀的子宫,婴儿出生尚可继承自己应得的一部分;但当冷冻胚胎双亲都死亡,对失去双亲的胚胎是否继续培养成人并继承遗产?理论上,一种观点认为j由一对成年夫妇产生的胚胎,与其亲代有密切的联系,应当将其培养成人继承遗产;相反的观点认为:未植入体内的受精卵与胎儿明显不同,其一,绝大多数胎儿经分娩能成活,而“试管婴儿”成功率较低;其二,胎儿终究要离开母体,其时间基本能候确定,而受精卵植入体内的时间是不确定的,甚至可以不植入。笔者认为,冷冻胚胎不能享有继承权,首先,继承权的享有要以存在民事主体资格为前提,即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各国民法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均规定始于出生,也即,自然人出生时享有权利能力。按照民法这一规定,未出生的胎儿也是没有权利能力的,那么冷冻胚胎更加没有权利能力。因此,冷冻胚胎不能享有继承权。这是我国继承法应当予以规定的:其次,用亡夫精子授精怀孕的寡妇,出生的孩子是否享有对已放父亲的财产继承权?即在丈夫死后,妻子用保留在“精子库”的丈夫的精子授精所生的孩子有无对死去父亲的继承权?一些国家传统法律规定,必须在丈夫死去后300天内出生的婴儿才享有继承权。据此,用亡夫精子所生的婴儿很难享有继承权。笔者认为,由于婚姻关系因夫妻一方死亡而中断,那么用亡夫精子所生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在亡夫没有特别遗嘱的情况下,此子女不享有继承权。3.1.3瑕疵责任的承担问题虽然禁止牟利性的生殖技术,但实际上,生殖技术都是有偿的,并且其实施是基于双方的合同,这就产生了瑕疵责任的承担问题。正规的人工授精技术,精液必须经过严格的分析、筛选等程序,必须先将精液在精子库中存放6个月,经过再次检验,确认健康合格后,才能用于需要做人工授精的妇女。然而,在现今我国,一些人把人工授精当作谋利手段,国家医院、个人诊所几乎都能做人工授精,局面混乱,难以控制,在此种情况下,根本无法保证精液的质量,这就使得诞生畸形或先天缺陷的婴儿的几率升高。在此种情况下,立法应当规定,接受人工授精者有获得健康子女的期待权,如果由于非接受者的原因使妇女生下畸形婴儿或其他基因缺陷的婴儿,医院和供精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我国生殖技术的法律规范和立法对策3.1.4人格权问题就人格权而言,具体到生殖技术方面:公民在接受辅助生殖服务时享有生命健康权,医疗单位及医生在为患者实施手术时应当采取一切有利于维护和保证手术安全的措施,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对于因措施不当而给患者造成生命健康损害的,医疗单位及医生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接受辅助生殖服务的患者及其家属以及其通过辅助生殖所生育的子女的肖像权不受非法侵害,未经其本人同意,医疗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权;接受辅助生殖服务的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借患者曾接受辅助生殖而对患者及其家属加以侮辱或诽谤。例如,辱骂患者或其配偶性无能、其子女为野种等等;患有不孕不育的公民的婚姻与家庭受法律保护,不孕不育的妇女及通过辅助生殖而生育的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也有权接受辅助生殖而生育子女;在是否进行生殖及决定胚胎的命运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3,2我国现行行政法对生殖技术的调整目前,我国生殖技术行政法共有六部。它们分别是:卫生部2001年2月颁布的《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年8月颁布的《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准则》以及科技部和卫生部2003年12月共同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准则》。在指导和规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方面,《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确立了一下基本准则:第一,生殖技术应用应服务于现代医学发展原则。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生殖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第二,生殖技术应用应符合相关的伦理原则,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生殖技术应用应符合相关伦理原则、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第三,禁止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及禁止代孕原则。这也在该规定中有明文规定。但是,我国生殖技术行政法有其不足之处。首先,上面六部法规都是由卫生部或联合科技部颁布的,属于行政规章,其效力从法理上说要比真正的行政法律低,这是不利于应对突飞猛进的现代生殖技术发展的,其次,我国对生殖技术产生的法律问题认识较晚,因而立法的起步也较晚,并未能仔细考察生殖技术带来的全面的社会效应,在立法中有许多问题部没有涉及到,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殖技术的行政法规制。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我国生殖技术行政许可制度。这种许可证制度对于我国的生殖技术发展而言是极其必要和迫切的,首先,我国实施生殖手术的医疗主体的资质参差不齐,有些医疗单位设备落后、医疗水平低下,不适于开展生殖手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术:有些医师根本不具有从事生殖技术的经验,也没有这种资历,也就不具备实施这种手术的能力。对于这样的主体,就不能通过审查获得许可证;再者,生殖手术的风险很大,倘若出现手术意外,患者要求赔偿,一般的医疗机构,如卫生院、卫生所等显然不具备这种赔偿能力。所以,许可证措施可以将一些没有资质的医疗主体淘汰,从而使整个生殖技术更加规范化和健康化,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利益;其次,建立许可证制度能够保证生殖技术不被滥用。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生命科学技术作为直接关涉人们生命健康的现代科学技术更是如此.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诞生及其应用极大地增强了人类的福祉,然而,另一方面,生命科学技术在安全与利益方面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以生殖技术为例,该技术有着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前者主要是指其可以对整个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刺激和加促的作用;而后者则是指其滥用又会给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某种阻力,甚至会给整个人类带来灭项之灾。基于此,法律在设计生命科技运用方面的法律时,应当努力把握好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合理应用原则和不妨碍该类技术进步原则之间的关系,根据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合理应用原则,法律需要对生命科学技术的运用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以防止该技术被滥用或者不道德运用,保障其向着有利于整个人类社会公益的方向健康发展。3.3立法对策3.3.1生殖技术立法的法律原则1、伦理监督原则生殖技术的应用带来了全新的伦理问题。当生殖技术被用于临床解决不孕不育者痛苦对,也出现了种种违法犯罪、有悖入伦的行为,如:为谋求利润,医护人员以自己的精子使得多名妇女怀孕生育,成为多个子女的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增加了血亲通婚的可能性:印度出现的“母亲代女儿怀孕生子”案等。即使是合法的医学辅助技术,也面临诸多的社会问题,如:1987年我国首例人工授精纠纷案中,孩子系采用异质人工体内授精的方式所生,从法律角度而占,其父母子女关系明确——采用人工体内授精的夫妇视为孩子的亲生父母。但因孩子的长相酷似遗传学的父亲(供精者)而与社会学父亲(法律父亲、契约父亲)长相全然不同,在巨大的社会舆论下,法律父亲的心理防线崩溃,最终导致家庭的解体。所以,生殖技术管理的法律调控原则应首先坚持伦理监督的原则。对基因工程所引起的冲击以及回应最大的社会学科,应属生命伦理学而非法学。这是因为伦理研究确立的是行为的界限问题:而法学解决的是行为控制的最低限度问题。2004年3月11日,加拿大参议院批准的《辅助性人类生殖法》明确规定禁止不可接受的应用和允许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进行有益的应3.我国生殖技术的法律规范和立法对策用。我国的《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明确规定:实施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2、技术准入原则生殖技术作为一项医疗技术,只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物质条件,很多医疗单位都可以操作。但生殖技术的实旖涉及道德、伦理和法律等社会问题,它和单纯的医疗技术有质的区别,必须要有国家行政权力的介入保证其实施。精子库和实施生殖技术的单位都应该由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和监督,由法律明确规定相应机构的设置条件、基本任务、部门设置、场所和人员要求、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医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精子库和实施生殖技术。我国的《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卫生部根据我国卫生资源、对供精的需求、精子的来源、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生殖技术和设立精子库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非常必需原则传统的人类自然生殖方式经历了时问的考验,人类通过自然生殖的方式繁衍不息,核心的家庭结构,明显的血亲关系,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稳定,人类物种的进化,这些是生殖技术永远无法达到的社会目标。生殖技术的初衷也仅仅是作为治疗不孕不育患者的一项医学措旌,只能作为人类生殖方式的补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需要实施生殖技术的主体只能是不能通过自然生殖方式生育的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的已婚夫妇而且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已婚夫妇能为子女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合适的社会认同感,符合身份安定和实现子女最佳利益的要求。至于我国地方法规中的“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笔者以为不妥,原因如前所述;其次:要求实施生殖技术的夫妇必须与子女有关联的因素,即供精、供卵、受孕、妊娠和分娩五个环节中至少应有一个环节有夫或妻参加以保证与社会学上的契约父母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然联系,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联系。如若夫妇双方均患有不孕不育或忠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法律规定的收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养制度可以帮助他们实现拥有自己合法子女的愿望。收养制度的意义之一就是可以使无子女的人,通过收养子女而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得到精神上的抚慰,在他们年老体弱时,得到养子女的赡养和扶助。在子女与法律上的父母均不存在任何生物学意义上的联系时,收养制度显然更规范更明确,也不存在伦理问题,应该优先得到适用。同时,要求实施生殖技术的夫妇必须与子女有关联的因素也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生殖技术子女与其社会学意义上的父母若只有法律规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无任何生物学上的联系,这种单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极不稳定,特别是在实施生殖技术的夫妇离异时,很可能出现子女无人愿意抚养的情况。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他们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显然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量化的,子女只有在和父母之间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联系时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拥有父爱和母爱,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也更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4、参与主体自愿原则实施生殖技术的夫妇必须了解生殖技术的实施风险,从而在知情的基础上真正“自愿”。生殖技术毕竟是一项医学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并不能保证100%的成功。如:目前国际先进水平的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只有40%,所以有关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使生殖技术适应症的夫妇了解实质性的相关信息,如:必要的程序、费用和药物选择等内容,特别重要的是要告知生殖技术的风险,即生殖技术所生的婴儿和自然妊娠一样,妊娠后可能发生流产、宫外孕、早产、胎儿畸形和婴儿可能有先天性疾病等异常情况。对于符合实施辅助技术生育的夫妇,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应签订生育协议,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父母子女关系。以生殖技术所生育的子女,父母子女关系特别复杂,一个子女可能有5个父母,包括遗传学意义上的父母(供精者和供卵者)、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代孕母亲)和社会学意义上的父母(契约父母)。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以血缘为纽带,以分娩来确定母亲,子女的地位非常容易确立。而以生殖技术所生的子女,可能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并无血缘关系,但是却视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最好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其父母的地位,才不至于影响子女的最佳利益。5、非商业化原则生殖技术的运用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的生育权,是为了保护和尊重人权,而不是为了牟取巨额利润。所以,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非商业化原则。我国的《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症,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生殖技术。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精子。3.我国生殖技术的法律规范和立法对策卵子,胚胎一旦变为商业化运作,就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正如河南农村卖血导致艾滋病泛滥一样,精子卵子的一旦实现买卖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其中卵子的采集是要有创口的,这就给感染提供了机会,而精子的商业化则会导致采集者为了利润而不对其质量进行检测,导致潜在的危险,如果供精者有传染病或基因缺陷,而他为了利润又不仅指提供一次精子,那么这个持续的效应和波及的范围就会非常广,最后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伤害。当初为了平息卖血导致的艾滋泛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成本的消耗,直道现在这种负面效应依然存在,由于卖血染上艾滋病而死去的双亲留下的孩子无人照看,其中有些孩子已经染上病毒,有些虽然没有染病,但父母不在了,无人对他们进行抚养和教育,很难想象他们长大后能怎样在社会上立足,或是就此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就是人体组织商业化后将会出现的问题。胚胎的商业化则会牵涉更多更敏感的问题,比如非法的人体实验研究,制造人/兽混合体,以及与代孕母亲结合,形成婴儿买卖。因此,生殖技术必须坚持非商业原则。6、保密原则从身份安定和保护后代的原则出发,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坚持在生殖技术中采用保密原则。我国的《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凡使用供精实施的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即互盲原则;同时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受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从保护契约父母利益,孩子健康成长,家庭稳定和供体利益出发,保密原则是必需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但也带来了新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即血亲通婚的可能性如何避免以及辅助生殖方式子女的知情权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1)关于避免血亲通婚的问题。通说认为合法的以医学生殖技术方法出生的子女视为消除了与遗传父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存在生物上的血缘关系,只遵守自然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在信息社会的今天,采用供精者(或供卵者)的实名捐赠制,设立中央精子库(或卵子库)的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联网,统一管理,精子库和卵子库的档案的永久保留应该并非难事。而实旋生殖技术的父母必须在子女达到法定的婚龄后到相应的机构去查询供精者和供卵者的相关信息,以防有违人伦或违背优生学、遗传学的近亲婚配。(2)关于生殖技术子女的知情权问题,如前所述,可以采取英国的做法,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对他提出了适当的忠告后,可以获得不提醒名的关于供精者的某些情况,这种情况也可以提供给要结婚的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情况是考虑到遗传学详细情况对医疗有重要作用而规定的。此外,当孩子患有遗传性疾病时,孩子及其父母都有权利知道供精者的情况,以便对孩子进行治疗,这时应该提供供精者盼隋况,当然也以不暴露姓名为限。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法律(当然也包括民法)的作用应当在于保障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它必须将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纳入自己的调整领域,以便及时进行必要的规制。o针对生殖技术所带来的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所带来的挑战,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应当在确立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及时加以调整。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民法通则》尚未对生殖技术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制,而其他民事立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也对此涉及甚少,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应如何确定的司法解释中作出过一个简要的说明:“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相对于如何解决生殖技术应用所产生的各类问题来说,仅此解释,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作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立法的上述疏漏,显然已充分暴露了我国民法调整范围上的不足。当前,在我国亟待修改《民法通则》并将重新制定一部具有民法基本地位的《民法典》的形势下,将生殖技术也作为我国未来民法的一个调整领域,并就该技术所产生的一系列现实问题详加明文规定,对于完善我国整个民事立法而言,无疑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中,应当明确规定生殖技术所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如利用人工授精技术所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抚养义务问夫妻双方在生殖技术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包括其各自的生育权问题、对受精卵的处分权问题等等)、胚胎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等。同时,在《民法典》的继承篇中,应相应地就生殖技术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继承问题作出规范。例如,法定继承范围中“子女”应否包括供精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接受辅助生殖的情况下,该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捐精者是否可以把自己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让其捐献的精子与他人的卵子授精后生育的子女继承?这些继承方面的问题,显然也应当由我国未来《民法典》作出规定。此外,对于因接受生殖技术而使自己身心受到损害的妇女,我国未来《民法典》还应当就其健康问题给予特别的保护,并应对其精神损害给予关注。为此,需要在未来《民法典》的人权篇中就这些问题作出规定。不经如此,对于辅助生殖所涉及到的各类合同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也应当作明文规定,以更好地明确医患双方在辅助生殖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防止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应当说,这也是我国民法规范生殖技术的一个内在要求。3.3.2我国生殖技术立法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借鉴国外生殖技术立法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的生殖技术立法应当包括以。刘长秋、顾华:《浅议生殖技术埘我国民,刑寸汪带米的挑战》,‘I!生政镶》.2002年第6期。323.藐国生殖技术的法律规范和立法对策下内容:l、基本概念的界定生殖技术是指用以代替自然生殖过程中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我国可以用于临床的生殖技术是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人工授精是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注入女性生殖道内以达到妊娠目的的一种生殖技术,包括同质授精和异质授精。同质授精是指用丈夫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生殖技术:异质授精是指用匿名供体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生殖技术。体外授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取卵,使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结合形成胚胎,然后再用人工方法将胚胎植入子宫妊娠的一种生殖技术。2、医疗单位和操作医生医疗单位和操作医生在生殖技术应用中至关重要,因此生殖技术立法应当规定的第二个基本内容是从事生殖技术业务的医疗单位的条件、开业的法定程序、医疗单位的职责、从事具体操作的医生的条件和职责。从事生殖技术业务的医疗单位必须有良好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条件,有一批专业的技术人员。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如实陈述医疗单位的设备技术条件、选定从事生殖技术操作的医生名单及其素质等事项,经过主管机关严格的审核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生殖技术业务。选定从事生殖技术操作的医生除有熟练的操作技术和业务水平外,还必须有高尚的医德。凡未经审核没有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该项业务。3、生殖技术的应用范围凡男方不育或女方不育或男女双方不育的合法夫妻可以接受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有生育能力的单身妇女或单身男子不得接受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已婚的老年妇女不得接受体外授精。4、实施生殖技术的程序实施生殖技术前,夫妇双方必须就接受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事宜订立书面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包括:夫妇双方对采用生殖技术的同意,如使用供精,必须有丈夫的特别同意;夫妇双方必须采用生殖技术的理由(如男方不育、女方不育等):出生后子女是夫妇双方的婚生子女,有夫妇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夫妇双方都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等。协议书订立后,应递交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机关必须就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公证。夫妇双方持经公证的协议书、双方身份双方身份证、结婚无子女证明等其他文件去医院申请接受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手术,医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再由夫妇双方与医院签订实麓生殖技术的有关拂议,然后根据协议实施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5、供精的采集与使用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医疗单位为业务需要可采集供精,但应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并建立供精者档案。凡有遗传病、传染病、性病、身体缺陷等不利于后代健康的疾病的人,不得作为供精者。供精者档案应明确记载供精者姓名、年龄、职业、文化程度、体形、相貌、血型、以往病史等具体情况。一个供精者只能为一个医疗单位服务。有许可证的从事生殖技术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供精者信息交流制度,以防止同一供精者精子的多次使用。每个医疗单位使用同一供精者精子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6、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使用同质授精或者使用夫妻配子进行体外授精所生子女,与自然生育的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使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使用供精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夫妇双方的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丈夫同意,妻子擅自使用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丈夫有否认权。否认权应当在1年的时效期间行使,时效期间从丈夫知道子女出生之日起算。在时效期间内不提起否认之诉的,视为默认,该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详见前文所述)。7、法律责任在生殖技术的运用和操作过程中,常常会由于操作医生的过失而导致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立法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具体规定:第一,在同质授精的体外授精中,由于操作医生或其他医护人员的过失而导致手术者丈夫的精子被替换的事件应当确定为医疗事故。虽然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没有涉及生殖技术中的过失事件,但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作为现代生殖技术应用于临床时,就属于对病人实施的一种医疗手段或方法,与普通的外科手术如阑尾炎手术一样没有什么差别,在进行这种手术中出现的不良后果当然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对手术者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可将这类医疗事故分为二级:一级医疗事故为精子被替换,使该妇女不得不生育一个与丈夫无血缘关系的孩子;二级事故时精子虽被替换,但由于及时发现使医院能够采取措施中止妊娠的。医疗事故发生后,首先由从事授精业务的该医疗单位向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确定。医疗单位赔偿后,有权根据操作医生过失大小向其进行部分追偿。第二,操作医生在操作过程中由于过失而导致手术者死亡、残废、功能障碍或给手术者造成其他伤害的,按普通医疗事故承担责任。第三,医生在非职责范围内私下进行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造成不幸事故的,3.我国生殖技术的法律规范和立法对策医疗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医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生殖技术立法还应对生殖技术应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殖技术应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以下一些;患有遗传病或艾滋病的男性故意隐瞒病情供精使他人患病;盗窃他人精子进行出售;未经丈夫同意,妻子擅自向他人提供丈夫精子;医生以治病为名对妇女进行人工授精;操作医生在操作过程中故意以自己的精子、他人精子或动物精子替换手术者丈夫的精子;为报复某妇女而用暴力手段对其进行人工授精;未经审查批准没有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和医生私下从事生殖技术业务:医疗单位和操作医生故意泄密等等。对以上各种违法行为,立法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明确规定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最后,法律还应禁止代理母亲,禁止人类无性生殖的研究和应用,禁止用生殖技术繁殖人兽合体,同时对于违反者也应规定相应的处罚,令其承担法律责任。除以上七个方面的内容外,还有其他一些内容立法时也应考虑加以规定,如关于保密问题,可规定:无论是医疗单位还是操作医生都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不得向供精者透露接受其精子的夫妇的姓名,不得向接受供精的夫妇透露供精者的姓名,为了子女利益必须解密的例外。关于菲自然生殖子女出生档案的管理,可规定:在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子女出生后,医疗单位应为这些非自然生殖子女建立出生档案。档案应当载明其生物学父亲及法律父母的姓名,以防止将来可能出现的近亲婚配。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结语生殖技术问世至今已有20余年,它解决了无数不孕不育夫妇的苦恼,给家庭带来了幸福,然而作为一项技术,它本身并不带有善或恶的意义,关键在于它怎样被人们利用。它背后隐藏的道德危机和社会问题,需要我们谨慎处理,法律作为防范这些不良后果的首当其冲的手段,应当首先从根本上认识这种技术,破解它给传统法律带来的难题和挑战,就民法而言,生殖技术对传统的以婚姻和自然生育为基础的民法结构造成了冲击,这需要以全新的视角去分析这一变化发生的本质,认定它的性质,并对已有法律作出必要的调整。在此过程中,单一部门的法律或许不能最大程度发挥其作用,这就需要各部门法律的配合,正如对于生殖技术,单纯的民法规范并不足以遏制其负面影响,行政法及刑法的规制也非常必要。尤其在实际中,各部门法律互相配合,才更加能起到共同规制的作用。而对于生殖技术本身而言,潜伏在背后的社会问题很多而且很危险,由它带来的可能有遗传物质买卖,包括与代理孕母结合的婴儿买卖,而由此引发人体器官走私;因为管理不善,重复使用同一类型精子进行人工生殖手术而造成近亲通婚;因为一次性植入妇女体内的受精卵都成活而未采取必要的减胎措施而造成多胞胎的高发生率;以及滥用生殖技术造成人口的非正常增加,种种负面影响的发生自然都要首先靠法律去规制,尤其是各部门法律共同进行规制,形成一种立体的法律效用,而单单靠法律也并非就能解决全部的问题,上述的各种负面影响,在更多更深的层次上,更需要人们社会文明意识的觉醒和发挥作用。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一、论著【1】吕国强:f2】谈大正:【3】冯建妹:《生与死:法律探索》,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生命法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卫生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美国婚姻与婚姻法》,世界图书出版社1991年版。【4】王镭:【5】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6】6【美】威廉.杰.欧唐奈等:【7】陈宝林、穆夏华:《现代法学》,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8】托尔.斯维尔内:《生物技术的发展与法律》,国际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9】9郭广银:【10]陈明华:《伦理学原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l】【美】阿丽塔.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12】【美】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版社2003年版。《隐私的权利》,吴懿婷译,当代世界出[1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14】邱宗仁:《生命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梁慧星主编:《在承传与革新之间的巴西新民法典》,薛军译,中【15】【日】;Ig)ll善太郎:《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6】【意】阿尔多.贝特鲁齐: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7】【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人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18】宁红丽:《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9】JeremyL.FeRy_“Fertile”Question?AreofFrozenPreembryosWorththePaperuponContractsRegardingtheDispositionaref珊f幽TheyWritten,2001.【20】Ve嬲eGorkiMantilla:LaConsederracioneJuridicade,Embrwn栩lOlro,FondoErlitorial,1996.【2l】AlanWestin:PrivacyandFreedom,AtheneumNewYork,1970.【22】SinaA,Muscati:Defining口NewEmbryo,2002.EthicalStandardforHuman加Vitro以下为附加文档,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删 除,谢谢。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白驹过隙,一转眼,我们已迎来了大学的第一个暑假,这也就意味着再等到新学期开始我们可就是学长学姐了,让我不得不再次感慨时间飞逝,是啊,去年的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一个刚刚毕业的高中生而已,准备用整个暑假的时间把高中三年的压抑释放出来,而现在已然是一名大学生一年有余了(当然,如果按开学时间来算自然是不大到一年),弄不清是什么时候褪去的“新生”的外衣,但是这会儿却颇有一种“老生”的滋味。仿佛一切都在一夜之间变老,让人猝不及防。 来不及多多回忆大一的生活,暑假伊始我就投入到另一种生活当中去了,说是辛劳却也充实,说是疲惫却也会觉得那是一种享受,是啊,付出劳动后并有所得,心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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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会感到些许欣慰吧!不再多言,且说这个暑假我是如何度过的吧!

坦白说,本打算在暑假里到工厂找一份临时工作的,遗憾的是并没有找到,附近的工厂里都没有熟人,厂子里似乎也不缺人,远的工厂里就更不可能找到活干了(也许是不够远,后来听说许多同学都在外地打工,而没有回家,由此不免感到有些惭愧)。倒是在一开始找了一份在饭店端盘子什么的工作,不过离家较远加之还要上夜班,所以必须得住在那儿,后来让我给推辞掉了,因为那样一来几乎天天不能在家了,而我想多陪陪母亲。就这样一连十多天都闷在家里,没有找到任何工作。 一天接到高中同学打来的电话,说是次日七八个同学小聚一下,心想也是,毕竟一旦开学而同学又不在同一个城市,连见面都不太可能,更别说弄一个小小的聚会了,遂决定参加聚会。

事实证明,我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聚会那天中午一起吃饭喝酒的时候,大家无话不说,最让我受益匪浅的是,有两个同学大

一一年利用空闲时间自己挣了不少工资,更重要的是他们藉此锻炼了自己在社会上闯荡的能力,此外还有一个同学就在这个暑假办了一个补习班,收了五六十个即将上高中的学生,保守估计一个暑假下来净赚几千元。其间,“社会”一词必然成为话题的重中之重,彼此交流闯荡社会的经验、趣闻,以及个人对社会的认识,一顿饭的工夫,我觉得自己的思想已经相当落后了,自己对社会的认识恐怕多半是纸上谈兵吧!因此,我自是沉默而少言,有同学禁不住问我这个暑假没出去打工?我如实诉说,不想同学竟帮我出主意,他们比较了解我的性格,有些内向,所以出的主意多半是要我突破自己,多和人打交道,说在社会上不会交际是不行的!最后,一同学说暑假有很多商场都在搞活动,恰好他姨市某大型超市的经理,说可以帮我问问她那要不要人。我欣然说好!不几天同学打来电话叫我去他姨在的那家超市工作,同时还有另一个同学和我一块。 到那儿之后,工作并不是当售货员,而是这段时间超市在搞家电“以旧换新”的活动,也是顺应国

家号召家电下乡的举措,而我的工作就是负责向市民宣传这一活动兼咨询员的身份。具体细节,在下文中会有详细说明。 那是一个有点阴的早晨,给我介绍工作的那位同学和我一块去了那家大型超市,到那后与另一个参加工作的同学会面,然后我和那同学一块被引荐给给我们介绍工作的同学他姨,我们都很有礼貌的称她为姨。随后,她把我们俩领到了一个会议室,让我们在这先休息休息,过会儿会有人来告诉我们具体的工作流程等。是时,会议室已经有几人学生摸样的人在那儿了。大约十分钟后,来了一个二十五六岁的男子,进门后他做了一个极其短暂的自我介绍,随即切入主题,现在由他正是为我们培训。 他发给我们一人一张活动宣传传单,不等我仔细看那张宣传单,那人便像我们介绍起来:“我们这次搞的这个活动叫做‘家电下乡,以旧换新’,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们看着那张传单,你看那个电视是不是标有两个价,一个是原价,另一个是以旧换新价。什么叫以旧换新呢?怎么个换发呢?传单上说的很清楚,但

是我还是要跟你们讲一遍,因为你们得比一般人更加明白,你们说是不是?!”在座的有人点头,有人说是,还有人在莫名的偷笑。那人接着半开玩笑似地说道“认真听啊!这可不跟你们上课一样,上课走个神一般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是吧?但是在这,一会没听明白给我走人。”我们都笑了。笑后想想,他说的很在理,等到真正参加工作时,如果态度不认真负责,那么结果很可能就是失去这份工作! 那人仍在孜孜不倦地跟我们解释,不仅脸上的表情丰富,肢体语言也很有特色,似乎生怕我们不能理解他所说的任何一个字:“所谓的以旧换新就是把旧家电折合成一定的现金,当然这现金不能兑换,只能用于买传单上的那些电视机,旧家电不一定非得也是电视机,什么洗衣机、电磁炉的,只要是家电就行,当然手电筒是不行的。”我们又是一阵欢笑,渐渐佩服起他的幽默来,“这家电呢,不论它坏没坏,不管它坏的程度怎样,都能拿来换。当然有人会问,21英寸的旧电视跟25英寸的旧电视折合一样的钱?对!大家都知道,旧家电回收后

就只是拆它的那一点稀有金属,而不管你是什么样的家电这部分的含量都是差不多的。说句实在话,旧家电值不多少钱,关键是国家补贴的那13%。不同价位的电视优惠不同,你看那传单上,是不是越贵的优惠的越多?”我看了一下,的确是。

培训临近结束,那人说道“大家都明白了吧?不懂的抓紧问……一次机会,两次机会,好,没机会啦!”我们只是笑,听他讲的那么细,谁还会不懂呢?看见我们都懂了,他接着说“好。看来大家动明白了,那现在我给你们分派一下任务和地点,咱们还有几个分店,总店这边就留两个人。一会呢,你们每人拿一摞这个传单,到时有人向你们咨询时发给他一张,再一个,不咨询的碰上了也发一张。发了他不就咨询了嘛。你们工作的地方呢,条件还是很好的,到时候在超市门口外边搭一个帐篷,你们就在那个帐篷里,有人就会过来问你们了。”之后,他给我们分了工作地点,我很幸运的留在总店。 其实,在以前我曾见过这种活动,所以这次培训效果还是比较显著的,没用多大点

功夫我就熟知各项事宜。于是,不自觉的在心里做着各种各样的实景模拟,甚至在想到时要不要说普通话。想归想,还是要付诸实践才行。半个小时后,我已坐在帐篷里当起了“咨询员”,面前有张桌子,桌子右前方竖着一个牌子,上写着“咨询处”,而帐篷上也挂有横幅“家电下乡 以旧换新”。看着感觉着这些,心里莫名的感到一种自豪。原以为是两个人同在一顶帐篷里工作,不想却是分开的,超市有两个入口,可谓前后门,所以一个门口搭了一顶帐篷。不过,自己干就自己干,没什么大不了的。

我的第一个服务的对象是一位老大爷,他说一口地地道道的本地话,受他影响我怎么也说不出普通话来了。老大爷似乎对一切都很好奇,一直在问,问得很是仔细,我并没有感到厌烦,反而觉得能把我知道到表达出来,从而让别人明白,这是很令人自豪的事情。我发现在我耐心给老大爷解释的时候,老大爷的身后旁边又都聚集了好些人,他们都在全神贯注的听我讲解,忽然感到一阵紧张,在这之前我哪有当着这么多人说这

么多的话过呀!我想这就是社会,这就是生活吧,与人打交道,没什么可畏惧的,想到这先前的紧张渐渐变得很淡很淡了。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把自己知道的以及自己的理解统统告诉人们,看见他们带着一种理解了的表情离去,真的很是欣慰!

“以旧换新”的活动只持续了四五天,之后是商场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工作方法大同小异,都是在一直跟人说话都是待在那顶帐篷里,再热的天有顶帐篷,心里也会感到一丝凉意的,这样一直工作了十几天直到商场活动告一段落。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但是在此期间我还是学到了许多东西,明白了许多道理,对人生也有了新的领悟。

这十几天的时间都处在跟人说话的状态,渐渐认识到说话也是一种艺术,要让别人心服口服的接受你的思想必须在说话上下大力气,要循序渐进,语气要恰当温和,要给人一种亲切的感觉。顾客是上帝,这话没错,一定要微笑待人,决不能板着一张脸,尤其是不能带着情绪上班,这是工作的大忌。社会是人的社会,在社会上就要认识人,

认识更多的人,与人交流,与更多的人交流,而不能恪守所谓的不和陌生人说话,所有的一切且都是从零开始的,人和人都是从不认识到认识的,试着让自己去接受他人,同时也让别人乐于接受你。予人玫瑰,手有余香。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真的,通过实践,你会发现你所学到的要比从书本上或者从别人那里直接灌输过来的要深刻很多倍,通过实践你把自己的知识也好,思想也好,都和实践相联系,并不从实践中学得的东西真正转化成自己的一部分了。我想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在高中我们就已学过了,就没必要赘述了,我想强调的是,通过亲自实践你会更加明白实践与认识的关系的!

总而言之,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一定要让自己多多参与实践,使得思想在实践中得到升华,更好的认识和适应社会生活,更好的领悟人生的真谛和做人的道理,为将来以后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打下牢固的基础!

2012大学生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记得当知道疯狂英语在我们学校招暑假夏令营助教时,我的心情是顿时喜悦了起来,因为自己终于盼到了这样一个机会——在暑假的时候,去一个陌生的地方工作,认识一些陌生而又亲切的人,做一些有意义的事,然后在那个地方留下美好而难忘的回忆。之前听同学说过,当疯狂英语夏令营的助教很有意义,很难忘,是人生一段宝贵的回忆,所以这次机会来了,我一定要好好把握住。

疯狂英语助教的面试分两轮。但是,由于自己真的很想争取到这个机会,所以,即使是第一轮的面试,我也很认真地对待了。我是属于那种不轻易做决定,但是一旦决定了就全力以赴的那种人。我特意上网查了个人简历的格式,然后精心设计了自己的个人简历,将该写的都写进去了,既有所突出又做到不冗长,使简历让人看起来一目了然。然后,到面试的时间了。坐在等候室里,我回忆着自己事先试想过的问题和一些注意

事项以再次提醒自己。终于到我了,我虽然挺紧张,但还是能够向面试官展示了我的热情和专业特长。通过自己的努力,第一轮面试顺利通过。

接着,是培训。现在回想过来,我觉得好在还是自己的决心够坚定以及自己有着认真的态度,才坚持了为期三个周末的培训。虽然培训不会很累,但我觉得还是够考验人的意志力的,因为这样的培训就好像平时上课那样子,还是要那么早醒,上课还经常“拖堂”,而且要利用周末的时间,不少通过了第一轮面试的人,最终因为诸如时间冲突或学习任务重(当时已接近期末考试了)的原因而放弃了。但是,我还是自觉地抵制了这样一种气氛。我抱着坚定的决心以及持着积极认真的态度,挺过了这个培训。在培训当中,我学到了美语的基本发音及领会了当一名助教所应具备的一些素质。终于,在复试中,我比较出色地通过了。当然,自己很是喜悦,因为自己的付出得到了收获。

我是安排去惠州的疯狂英语夏令营,时间是8月18号至8月27号,但我们助教要提前两天出发过去准备。所以从期末考试结束到出发,我有六天的时间。在这六天中,我做了很多准备——继续练好自己的美音音标,上网查找了很多实用的名人名言,去图书馆找了一些教人玩游戏的书籍来参考,还就如何当好一名助教这个问题,咨询请教了一些有经验的朋友和长辈。因为我知道“不要打无准备的战”的道理,所以既然要做,就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全力以赴。更何况,我真的希望自己能实现当初的想法——做一些有意义的事,虽然夏令营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我真的希望在这不长的十天时间里能尽自己所能教给学生一点东西,起码能让他们体会到一名助教老师对待工作、对待学生的那一份热情与认真。

终于,怀着兴奋的心情,我来到了惠州市惠阳高级中学,我的夏令营助教之旅就在,这个现在回想起来充满着回忆的地方,展开了。

但是,现实超出了我的设想,又或者是我将一切都想得过于美好了。在夏令营开始的第一天,现实就弄得我身心疲累了。早上六点起床洗漱——去学生宿舍召集本班学生——集队到操场进行晨练、早读及早餐考——组织学生上好大课——小班课及午餐考——午饭午休——下午大课——小班课及晚饭考——晚饭小息——晚上小课或外教课及睡前考——工作人员开会总结。这就是我们助教每天要做的事情,看起来已经够繁琐的了,但是在这里的每一件事情当中,其实还包括着很多。比如,因为我带的是小学生营,所以不少学生都挺调皮捣蛋的,特别是男生,而且有些学生十岁都没到,早上去宿舍集队时,这些“小小学生”会出现赖床的现象,晨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受伤的情况,至于上课时又会出现学生开小差不认真听讲的情况,还有宿舍的学生安全及学生生活问题等等,都是我们助教老师要解决的。以前我也参加过一些社会实践,但是对于这次,我感觉压力是最大的,自己的担子很重,因为在这些小学生面前,我就是他们的老

师,很多时候他们累的时候其实我也累了,但是为了激励他们,我必须振奋起来;很多时候遇到一些突发情况,学生慌张了,其实我的内心也很紧张,但是我必须冷静下来去处理。之前我以为来做助教就是和学生一起学习、一起玩,协助主教老师做好教学工作,让学生学一些东西,并且让大家拥有难忘的回忆就行的了。但实际情况比想象中的要困难很多。

但是,既然做了,就坚持下去吧,坚持就是胜利。这是一个中肯的态度,也是我在认识到事实之后的第一个想法。但是很快,我对待助教工作的态度就变得越来越积极了。我想起自己当时最根本的那个想法——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我对自己说,就算现在情况比想象的艰苦了,我也不能忘记当时自己来这里的根本原因啊,我要尽己所能,教育、关怀学生,让他们在夏令营里尽量学多点知识以及掌握学习英语的方法,还有,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思想上的一些转变及升华,让他们深切体会到师生之间、朋友之间

那种平凡而又真切的温情。因此,在接下来的八九天的时间里,我始终充满着热情地对待我的工作,对待我的学生,对待我自己的心灵。虽然也还是很累,但只是身体上的,因为我的内心本着自己的信念和有着大家彼此间的关怀而快乐了起来

现在还有很多或有趣或感人的事情历历在目。记得,仕浩早上起来时流鼻血,然后我和他吃完早餐到校医室,在校医室门口等校医过来的情形——其他一些学生看到我和仕浩在等,所以在还没有上课的时候,他们都陪着我俩,在校医室门口大家排排坐说着趣事笑话的情形,他们真是一群可爱的精灵啊。以前听高中的校长说过,即使她年纪大了,但因为经常和充满活力的学生在一起,她自己也感觉年轻很多。现在到我了,虽然我还属于年青的一代,但和这些90后的小朋友在一起,我真感觉自己又回到了童年,世界都变得简单快乐了很多。还记得,顺顺因为没学过英语,每次通关考试时,她都很难过关,有时她还会因为不懂而着急到哭

了,我们大家看在眼里也觉得很难受,特别是我作为老师的,真有一种心疼的感觉。这也激起了我更大的决心和对学生的关爱之心,我对自己说,一定要让顺顺重拾学习的信心。所以,我利用午休的时间,过去顺顺的宿舍给她辅导。终于,在夏令营终考时,顺顺顺利通过了并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依然记得,我们班最小的小朋友芷菡,她几乎是每个晚上大家在上小课时,都会走过我这来,可可怜怜地哭着跟我说想妈妈了,我擦着她的眼泪,安慰她说要做个坚强的好孩子,她起初答应着我,但很快,又还是情不自禁地哭起来了。看着芷菡那憋着劲哭的样子,谁看了都会心疼,很多次我看着哄着,自己几乎也要哭出来了。我跟芷菡说,老师也想妈妈,但是老师为了能让同学们都做个坚强的孩子,老师不哭;芷菡想妈妈,但是为了老师不哭,做个坚强的好孩子好吗?这时候,芷菡好像真的懂得我的意思,很认真地跟我点了头,这之后的最后三个晚上里,她真的都没哭了,而且都很适应过来了。

还有很多很多,例如文俊和沫阳两只小手“辛苦地”为我盛来汤水时,那懂事而又羞羞的表情;梁羽在课室外的窗台前真诚地跟我说着他和爸爸妈妈的事情;宿舍里一推学生扯着闹着要和我聊天的情形;生日派对里大家一起玩一起疯狂的时光;总结大会上我们班荣获“优秀集体”时大家的激动与感动……这一切一切,让我想起来都感到温暖和幸福,因为我有着一班团结、懂事、可爱的学生,我真的感到很欣慰,我真的觉得我不枉此行。

最后,我想说的是,任何收获其实都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的,事情的开始总是比较艰难,但是一定要有信念并且要坚持自己的信念,用心去待人处事,不轻言放弃,最终的收获总会令人意想不到的。这也是我参加这次疯狂英语夏令营助教得出的最深刻的体会。

2012年大学生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课外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大学生自我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方式,因此对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来说,能在寒假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实践活动,给了我们一个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提高自我能力的重要的机会。作为大二的学生,社会实践也不能停留在大一时期的那种毫无目的的迷茫状态,社会实践应在结合我们实际情况,能真正从中得到收益,而不是为了实践而实践,为了完成任务而实践。我觉得我们在进行社会实践之前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为自己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计划。应注重实践的过程,从过程中锻炼自己、提高能力。

因此,为了更好的了解社会,锻炼自己,感受社会就业的现状,体验一下工作的乐趣,这学期的假期我根据时间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假期期间找了一份促销的工作,虽然仅有10多天时间,但我觉得受益非浅,基本上达到了自己的目的。短短的工作让我体会到了就业的力,自己能力的欠缺及社会的

艰辛,同时让我感到工作的无比快乐,一种在学校自由天地无法体会到的残酷竞争的“愉悦”。

促销是一种很好的工作体验,通过,,人与人的沟通,可以了解一些跟我们专业相关的知识,比如不过的人过春节的习惯习俗,春节期间的旅游计划等等。我的促销工作主要是促销电器。

促销的一天基本工作安排: 促销前的短暂培训,了解电器的,名称、性能、型号、价格行情等方面的知识,面对顾客时的语言组织,仪容仪表等。接下来就是正式的工作。每天早上8:30开始上班,到达指定地点后做好准备工作,摆好宣传资料,礼品赠品,然后调整好心态迎接顾客。每天工作7个小时,在下午工作完后还有个必须的程序——一天的工作总结。经理、主管及促销员一起讨论一天促销工作中的战果及存在的问题。

促销过程中的体会及感触:

促销通过,,我实践我觉得就是通过,,自己把厂商的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对于一个促

销员来说,促销产品的同时也是向别人推销自己,同自己的言语、形态让他人了解自己。因此对于一个优秀的促销员来说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要有良好的专业素质

当我们促销一种产品时,首先我们必须对产品的相关知识及厂商的具体情况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大量的相关知识的贮备可以使我们能在促销过程中面对顾客的一系列问题,通过,,自己的介绍可以使顾客了解产品的一些具体问题,能使客明明白白的消费(3COME文档频道)。

二、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与陌生人交流的能力

促销是促销员跟顾客以产品为媒介的一种陌生的交流,所以语言表达必须合理得当,说话要有条理同时应让他人感觉你的亲和力。要通过,,自己层次清醒的说明,把产品介绍给顾客。同时要用自己的魅力吸引顾客,让他们通过,,自己来了解产品。另外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我们应保持良好的心态,不能自乱手脚、语无伦次。

三、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及受挫折的心态

促销每天会面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的人,由于每个人的道德修养及素质的不同,会使工作中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有的顾客会用各种方式刁难你,此时你必须保持良好的心态,不能跟顾客发生不愉快的事。有时候一天的工作可能收获不大,这时候我们不应气馁,要学会自我调节、自我鼓励,及时的自我总结,自我提高。 四、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要坚持不懈。 促销是一种比较枯燥的工作,每天站着用一个笑脸面对不同的顾客,这生活需要我们坚持,要让自己在烈烈炎日下磨练。 本次社会实践总结:

不管做什么事,态度决定一切。

做一项服务工作,顾客就是上帝良好的服务态度是必须的,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须提高销售量。这就要求我们想顾客之所想,急顾客之所急,提高服务质量语言要礼貌文明,待客要热情周到,要尽可能满足顾客的要求。只要你有一个服务于他人的态

度,你就会得到他人的肯定及帮助,用自己的热情去换取他人的舒心。

明确目标,合理的设计规划自己。 我们现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为自己规划,找到自己的发展道路。要通过,,社会实践切身的了解自己的专业,而不是一味的抱怨。要循序渐进的提高自己的能力,锻炼自己,让自己成为社会优秀的人才,为社会服务。

短暂的促销工作的结束让我在劳累中得到快乐,在汗水中得到磨练,我觉得自己的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达到了自己预定的目标,残酷的社会就业压力让我不在感到恐惧,我想,只要我们有能力有信心我们一定会创造一个属于自己的乐园。

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习报告 暑假的社会实践时候我盼望已久的事情了,在我刚上大学的时候,我就计划着合适才能到社会上实习呢,不过这个愿望不会等太久,很快就快实现了,我已经迫不及待

了。

我已经做好的心理准备了,那就是实习的时候一定是很累的,要吃很多在学校吃不到的 苦,但是我既然能从高中那样艰苦的学习中杀出重围,考上大学,那在实习中的苦又算得了什么呢。

盼啊盼,终于盼来了结束我的实习生活的时候,不是因为我怕苦怕累,而是盼着回到学校见我的老师,见我的同学,盼着向他们述说我那刻骨铭心的实习经历,而今天我终于可以一个人静静的坐下来诉说我的那些酸甜苦辣的经历了。

炎炎夏日烈日当头,而xxx依然是那么凉爽,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环境,激起了我要在暑假参加社会实践的决心。我要看看我是否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双手与大脑维持自己的生存,同时,也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专业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想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

距所在。

那天终于来了,我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我们系主任孟老师为我安排的,我们一同20多人来到了“xx宾馆”从此我的实习工作就拉开了序幕。接待我们是一位很和蔼的李姐,她为我们安排好了一切后就离开了,我们也收拾了一下就休息了。第二天我第一次见了另一位李经理,他见了我第一句问我:“你们俩班谁学习最好?”我一下不知道该怎么回答,如果让我说,毕竟是两个班我说了谁其余的同学会怎么说我,谁知道他这么问一定会关系到我们明天的安排工作,如果我不说经理一定会说我的不是,后来没办法了就说:“我们来xx的都是俩个班最好的。”他不满意,还是要我指出是谁,我就在我们班挑了个学了三年的同学和另一个班的第一名。 这也许也就是我给李经理的第一印象——不好。第三天我们安排工作,我“有幸”和女同志们分在客房服务打扫客房,说实在的我并没有看不起打扫卫生的工作,我是比较郁闷,为什么xx200多人的客房服务生就我和我们班另一个男生?xx还有好多工作,我还

会干其他的,我找李经理,要求给我换工作,但是我一直干了六天也没有给我换,这时和我一块的那个男生已走了,客房服务就我一个男生了,这天又有几个同学要走,李经理不高兴了,把我叫去指着问我是怎么当负责人的,我很生气,他们要走,我能有什么办法。最后我说:“我当不了,我中午就走。”说完我就走了。

虽然我结束了我6天的xx生活,但其实并没有结束。我刚走还没来的及给主任打电话,就有人告诉我:“他们说xxx带一大帮人从xx逃了,主任也是这么说的。”我一听非常郁闷。别人怎么说我我不管,但是我不想让孟老师这么认为,我做的是不对,我是从xx逃了,但我不可能做出带他们一起逃这样对不起他的事。我很是气愤,我逃走只是xx的工作不适合我。“我回家了,我不实习了,”我给我姐打电话,说的我都快哭了,后来我姐安慰我说“:帅,你不能走,你要是回了家向孟老师就更解释不清了,那时他会更生气的,你坚持下来他是不会怪你的。”后来我就开始找工作,工作不是那么好找,我去

了餐厅,看了酒吧等,我认识几个大二的学哥学姐,在他们的帮助下我找到了适合我另一份工作——按摩美容中心。

第一次来到店里,老板很客气的接待了我,他说了他的条件:工资600,时间不定,负责收银。当时我想也没想我就答应了,因为我一进店里满满的一屋俄罗斯人,我实习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和俄罗斯人交流。第二天我就开始工作了,刚来我还是比较陌生,再加上我心情很坏,老是有人问我为什么要从大庆出来,孟老师那边你解释清楚了吗?我每天不说一句话,我只是干活,干完我的活我帮他们收拾房间,洗大白褂,晚上下班一个人出去闷头闷脑的喝点啤酒就睡,从学校出来短短的9天,我瘦了7斤。第三天我又决定了回家,我实在受不了这样的心理压力,我真的受不了了。这时我的孟老师来看我了,当时我真的很想在他老人家面前大哭出来,但是我没有,我忍住了,因为我知道他不想看到我那么脆弱。我们聊了两句,他说让我好好工作,不用想那么多,他没有生我的气。我当时一下子轻松了好多,从那以

后我就慢慢的平静了,开始了我正式的实习生活。

我的工作态度,老板很满意,也很放心,有时他有事出去就把整个店交给我,我也不辜负他,从我开始工作到最后结束,我帐上没有出一次错,我还有时开玩笑的说我是“中国小神会(会计,我干的工作就相当与会计)”店里的不论是按摩师还是美容师都对我很好,我也尽量帮他们,教他们学俄语,他们听不懂我也尽量帮他们弄明白,他们忙的时候帮他们换水,换床单,洗毛巾等。他们也同样没有忘了我,请我吃饭,教我按摩。在没事干的时候我就坐到按摩室和美容室和俄罗斯人聊天,要不就和他们学习按摩(我现在按摩谈不上专业,但也能起到舒服的作用)短短的几天我发现我的听力,表达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并且俄罗斯人整体的素质高,跟他们聊我学到了不少,俄罗斯人特别友好,凡是来过我们店的最后都成了我的朋友。我们店地理位置好,对面是天津工人疗养院,靠近友谊与金山两大宾馆,所以生意挺好,后来我认识了好多和我年纪相仿的

俄罗斯大学生,每天晚上我下班后他们就来找我,我们一起吃饭喝啤酒,一起跳舞,一起聊天,我也请他们吃中国餐,教他们说中国话。虽然我有好多都听不懂,但我们可以用英语,有的实在听不懂我就查字典。

在我工作快结束时,我妈妈打电话让我和我姐回家,说我二爷爷得了胃癌,我姐那几天特别忙走不开,我没有告诉我姐在18号我回家了,回家时我们店里也忙,我实在是好想再帮我的老板几天,没办法,我必须的回家一趟。在我要走的前一天晚上我们店里一块去吃了顿饭为我送行,当时我特别感动,东北人的实在、热情我算领教过了(我们店里所有成员都是哈尔滨人),我永远不会忘了和我一起度过我的实习生活的他们。回到家我爷爷已经躺在床上起不来了,我陪了爷爷5天就开学了,我不得不返校,因为还有好多事等着我办。当我回学校的第二天我二爷爷就去逝了。这时我的整个暑期实习生活也算是告以段落了。

这次的暑期实习带给我的不仅仅是一种社

会经验,更是我人生的一笔财富。更可喜的是我在实习期间还结识了一些好朋友包括俄罗斯朋友,他们给予我不少的帮助。俗语说:纸上得来终觉浅.没有把理论用于实践是学得不深刻的。而我已深刻的体会到我经验的不足了,并且也认识到了我所学的浅薄,相信这次实习对我日后的学习和工作有所帮助。感谢在这期间所有帮助过我和关心过我的人!

这次暑假实习我学到了很多,首先就是如何说话,刚开始的时候在宾馆我做的不好就是不会说话,得罪了领导,这不是明哲保身的方法,我要做的还是要处理好和周围人之间的关系的,这是很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我还学到了知错就改是很好的,这是我成长中的巨大财富,做错了并不怕,怕的就是以后学习路上不知道困难,知道困难后也不改的愣头青作风,我要学会动脑子,时刻做好自己。

我相信我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会做的更好的!

2012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近放暑假的时候,我们班开完班会,班长给我们每一个人发了一张大学生暑期实践活动登记表,要求我们利用暑期的时间投身到社会中去,目的是要我们从现在开始积累社会经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向课堂外的一种延伸也是推进素质教育进程的重要手段,可以有助于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同时实践也是大学生学习知识锻炼才干的有效途径更是大学生回报社会的一种良好形式.

拿到实践活动登记表的我们兴奋不已,纷纷参与讨论暑假该干什么。有的说去大城市里打一个月的工,他们说这样才叫真正的进入了社会能更快的了解并认知社会。有的说去当家教,这样也可以过一把当老师的瘾同时也可以巩固自己的知识。大家都显现出空前的积极性,其实我们早就对学姐学长们能够利用学习之余的时间去做兼职佩服的

五体投地。现在我们也终于轮到我们了。 放假回到家里,我跟爸妈商量了学校下达的暑期任务,他们都很支持学校的决定,也赞同我在暑期里去社会实践的这一作法,我也觉得这真的是一次自我锻炼的好机会。但是由于爸爸妈妈仍不太放心我一个人出去工作,就帮我在亲戚家里找了一份还比较轻松的工作,也和亲戚说好了,就拿我当员工一样对待,让我真正感受一下步入社会参加工作的不容易。

第一次要参加工作的我真的很兴奋也很紧张,虽然是到亲戚家工作,但我的心里还是很不安,不过最终还是鼓起勇气接受了这份工作。我的工作其实没什么时间规定,老板是一家开米厂,我一般只要坐在办公室里称那些稻谷的重量

然后在他们下完稻谷之后,退一下皮。操作是蛮简单的,但我刚接手时真的很手忙脚乱,因为忙的时候真的很忙,有时候一天或一次性有好多车稻谷来卖,一车一车,我就会忙不过来,还会出差错。有时不记得写卖稻谷人的名字,有时又忘记了写稻谷的品

种,年月日有时也忘了,真觉得那时自己灰头土脸的。这份工作没有什么时间观念,闲的时候很闲,忙的时候又会到好晚。

刚参加工作的我刚开始真的受不了,忙的时候好累,出了差错还会挨骂,也不能和老板顶嘴,要不就要被吵鱿鱼了。卖谷的人有时也很烦,他们有时不懂电子称,就不大相信我们,就和我们吵,没办法我只得和他们一遍遍的解释。还有人怀疑我们地电子称上搞鬼,说我们稻谷少了称,没办法我又不能发脾气,也不能和他们吵,为了米厂里的生意,只能和他们心平气和的讲解电子称是很标准,是电脑样的东西不会有问题的。 还有时为了一些生意上稻谷价格的事,他们也会和我们吵,有时也会扯进我,受了气也只能自己吞,不过老板有时也安慰我,说做生意就是这样,什么人都有,不要和他们太较真,你习惯了就会好的,听完这些我心里就会宽慰很多当然也在其中学到了不少的知识。

办公室里有一台电脑,因为我曾学过一个月的电脑,对电脑比较熟习也学会了五

笔,打字比较快,老板就经常拿一些文件让我打和修改。打的文件老板总是要反覆地修改,我就要经常帮她修改,那时真的觉得好烦,不过不管觉得多烦也要忍着,不能发脾气,毕竟自己是在给别人打工。更难受的是,闲的时候也不能离开办公室,什么也不能做,只能呆呆地坐在那里等。比起自己在家里“大小姐”的待遇和脾气真的想过要放弃,不过还是撑过来了。自己竟然想接触这个社会,想融入这个社会,这小小的辛苦是一定要的。

一个月的暑期实践过得很快,自己慢慢地开始习惯了这种生活和这项工作,犯的错误也越来越少了,老板也夸奖我适应性很强,工作能力也错,以后要是暑期还想实践就到我这来。那时离开时还真有点舍不得呢。一个月的辛苦也是有回报的,拿到我的工资时,真的很欣慰,但是并不是因为有钱可以领,也不是终于结束了打工的苦日子,而是自己的付出有了结果和回报,自己的实践也有了收获,回想一下自己真的觉得很值,自己在这个月里学的东西是用多少钱也买不到的。

在工作结束后,我做了如下的总结:

1、 要善于沟通:碰到那些做生意比较坏的人和那些比较固执的农民,真的要学会和他们沟通,不能和他们吵,要心平气和的和他们解释他们所不明白的问题,每当看到他们最后都想通的时候,我心里真的很有成就 当然和老板也要好好的沟通,不能总是把一些工作上的事憋在心里,有时自己在工作上有什么问题要经常和老板沟通沟通,并及时的解决,这样工作才会有动力,才不会想不干了。

2、 要有耐心和热情:在工作的时候要经常微笑,这样会让那些生意人感觉很舒心,大家一起做生意也就很开心 他们有些人是第一次来卖稻谷,对我们厂的基本流程都不是很明白,这时,你就要热心的告诉他们卖稻谷的基本流程,这样我们也可以省很多功夫和时间,米厂也可以运行就可以更好。

3、 要勤劳:有时候一些细微的东西可以让老板更赏识你,也比较容易受提拔,比如我很空闲的时候就打扫打扫办公室,整理

整理文件,帮帮老板的忙。老板就夸奖过我勤劳,有付出就真的有回报的。

当然有总结就说明同时我也意识到了自己很多的缺点和不足,例如不够主动做事,有时候老板说了才知道做,老板不说就没有这个意识去做;社会经验比较缺乏,经常会做一些错事,得罪那梨园些生意人,有时也会得罪老板;刚开始也不大会和人交流,所以那时总是觉得自己很受委屈等等,虽然这些都是我的比较辛酸的历史,不过这些也都是我宝贵的经验,它们都将成为我以后参加工作和社会实践的教训,我要力争在我以后暑期实践以及今后就业的时候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短期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在这其中,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都将会让我终生受用。回到家时爸爸妈妈也说我真的变了好多,变得懂事多了,孝顺多了,脾气也变好多了。学校让我们去社会实践真的很有作用,会让我们从中收益匪浅。社会实践让我知道了,挣钱真的很不容易,也明白工作的辛苦,以后也不会再浪费钱

了。

社会实践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社会和大学一样也是一个学习和受教育的地方,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2012年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报告总结 “三个代表”在理论中闪烁光辉莘莘学子在奉献中锻炼生长

大先生暑期“三下乡“社会理论活动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道路,是推进大先生“素质拓展方案“的重要举措。

我院今年的大先生社会理论活动,主题明显,内容丰厚,方式多样,成效明显。广大青年先生在为民效劳的活动中,不只进修、宣扬和理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以无私奉献的精神加强了同群众的紧密分离,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而且在理论活动中拓展了本身的分析素质,增了学问,长了才

干。

一、根本概况

我院充分发挥科技文明优势,紧扣今年“三下乡”活动主题,把进修、宣扬、理论“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重点,把文明科技卫生效劳作为拓展,组织了多个主力理论团,150名大先生青年志愿者以多层次的社会理论效劳活动,为乡村的两个文明建立展开了富饶成效的效劳活动。

1、大先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民,身膂力行“三个代表”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员大先生在进修、宣扬和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示范作用,根据学院的本身的特性,分离外地实际,我们党员大先生“三个代表”理论效劳团,采取活泼活泼的方式,向基层党员群众和广大群众宣讲“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宣扬党的道路方针政策。展开党的反动脚印寻访活动,指导我们的同窗在理论中理解党的光辉历史,承继党的优良保守。我们还为乡村基层群众和广大农民群众宣讲《地方一号文件》的精神、三农成绩以及可持续发展

战略等方面的讲座,开辟乡村群众集体的视野,进步他们的学问政策程度。 2、回忆历史,重温白色典范 今年是建党八十四周年,我们经过走访老党员、调查、观赏、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化理解和大力宣扬建党八十三年特别变革关闭二十多年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立获得的巨大成绩,正确认识国情、社情、民情,加深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理论相分离的理解,进一步发扬卖国主义精神,建立起传播科技、复兴中华的幻想。同时还积极地向广大群众群众宣扬我国的变革关闭经济建立已进入了攻坚阶段,进入了关键时期,必需保持不懈地高举邓小平理论巨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一个核心,两个根本点”的根本道路,认识稳定的社会次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立中的重要性。 3、奉献爱心,展开扶贫支教

我们一些队员下乡宣扬、招生;另一些留上去在安定中学出黑板报,写海报,贴招生简章,注册报名等。很快就有700多名同窗前来注册。我们开办了特征班和文明班。特

征班分为舞蹈、书法、音乐、篮球、足球、武术等培训班;文明班分为:小学启蒙班,小学低年级、中年级、高年级辅导班、初一、初二、初三、高三等辅导班。在宣布《支教班纪律》之后,正式开课。在15天的工夫当中,合计上课1500多个课时。我们还为外地的学校捐赠了4000余册图书,支助了三名家庭贫困的孩子。

4、献学问聪慧,无偿为民维修电器 今年,我们组织了具有维修特长的大先生组成电器维修效劳队,分为外地群众展开无偿维修电器活支,在15地利间里,共为群众义务维修电视机、VCD机、电扇等大小电器100多台(件)。

5、挥洒勤劳汗水,送文明下乡 为传播保守文明,丰厚乡村的文明生活和精神生活,我们特地组织大先生走进国度重点工程文艺上演队并由专业教师和蔼于文艺的同窗担任队长。该队利用课余工夫,排演了一台由歌、舞、小品、管乐演奏方式,以倡导环境保护、遵纪守法、树文明新风等为内容的出色节目。在15地利间里,虽然

日晒雨淋,文艺队克制了重重艰难,辨别在构披滩镇楠木湾村、三星村和安定中学共上演3场,现场观众达5000余人。

6、加强乡村品德和法制建立,送法下乡 针对山区的品德观念和法律认识淡薄的情况,为推进外地乡村的精神文明建立和法制建立,我们还发放了《公民品德建立施行大纲》、新《中华群众共和国婚姻法》、《中华群众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群众共和国土地保护法》、《中华群众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群众共和国交通法》、《中华群众共和国民法》和关于禁止黄、赌、毒等为内容的宣扬材料3000多份。 7、关心“三农”,送科技下乡

我们还为外地的农民群众送去了科技学问,在老村长的指导下,我们组织了两次农技学问培训和宣扬活动,放映了相关安全使用农药、、蔬菜栽培等科学农技学问的光碟,在农民遇到疑问成绩的地方,我总适时的为他们讲解,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农技学问。与此同时,我们发放了农技学问、法律学问、家庭教育学问、卫生学问、防治疾病学问等

十余种宣扬材料合计4000多份,使农民朋友们收益匪浅。 二、重要收获

从外地政府和群众对我院社会理论效劳团展开的活动给予了广泛的赞誉和同窗们撰写的一篇篇调查演讲、论文和心得总结中获知,这次大先生暑期社会理论邓得了完美成功,获得了多方面的收获,次要体如今 1、进步了广大同窗和外地群众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

经过文明、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理论效劳活动,参与社会理论的同窗们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保守消费力的发展请求:始终代表中国保守文明的行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群众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不只需求中国共产党人率先垂范,还需求千百万掌握保守科学文明学问的学问分子身膂力行和不懈努力。大先生是党和国度培养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立者和接班人,也是忠诚理论“三个代表”的生力军。理论“三个代表”既是党的教育方针的请求,更是大先生本身生长、生长的需求。同

时,经过大先生广泛的宣扬和效劳活动,外地群众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进步。

2、理解了省情、民情及社会发展情况,明白了努力方向。

广大同窗经过理论,经过本人的调查理解、耳濡目染,特别是与广大农民、工人的接触中,理解我省的过来,理解了我省经济发展的进程,深深明白了我省经济之所以能够发展,我们今天之所以能够充裕,其源泉就在于党的正确指导,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邓小平的正确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作为当代大先生只有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奉,对建立有中国特征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变革关闭和古代化建立的决心,对党和政府的怀疑,振奋精神,勤奋进修,开辟进取,努力把本人培养成为“四有”人才,才干不孤负党和群众的期望,不孤负时期的请求。

3、加强了社会义务感和历史任务感,进一步巩固了专业思想。

同窗们切身感遭到广大农民急迫需求最

根本的科技文明学问,从而进一步加深了对展开文明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严重意义的认识。

同窗们以为科学技术是第一消费力,但这个进程的转换,离不开人才,而人才要靠教师来培养,作为师范生,该当坚定本人的专业思想,认真学好专业根本学问,经过培养有幻想、有品德、有文明、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来推进乡村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消弭地域差别、走单独充裕的道路是新一代大先生义不容辞的义务。

大家经过理论还以为,一个地方能不能尽快脱贫致富,除了党的政策好以外,还要有一种好的风气,有一个作风正派,能率领群众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好带头人。 4、磨练了意志,奉献了爱心,培养了理论联络实际的优良学风。

也许同窗们参与社会理论活动创造的经济效益能够用数字来衡量,但直接或间接创造的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难以计数的。 义务和任务不只使大先生们忍耐了从未有过的困苦,迸发出从未有过的热情,而且

使他们在无私奉献学问和爱的进程中体验到一种从未有过的幸运感和成绩感,大先生走进田间村头展开科技文明活动,使科技认识不得人心,街头村尾,大先生们无私奉献的精神对乡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5、效劳报答了社会,完成了大先生本身的价值

经过展开“三个代表”理论宣扬和理论效劳、扶贫支教、电器维修、文艺上演、法律及农技学问征询宣扬等多种方式的活动,为外地群众传播了文明学问和致富技术,宣扬了国策,办了实事,丰厚了文明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上为推进外地经济、政治、文明、卫生、教育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遭到了外地政府和群众的赞誉。并且广大先生在用学问和聪慧报答社会和群众的同时,本身的价值得到了表现,反“完成本身价值同效劳祖国群众”有机地统一同来。

6、拓展了大先生本身的分析素质,锻炼了先生群众队伍

在乡村展开“三下乡”社会理论活动,其任

务和生活环境是很艰苦的,蚊虫的叮咬、日晒雨淋、消费劳动、沉重的设备运送和装卸,再加上生活不习气,对每一个同窗来说都是一次不小的考验。同时,各项活动的组织、预备和展开以及生活上的衣、食、注行自理,不只使先生磨练了意志,培养和加强了奉献精神,而且进步了组织、管理、协调及分析、处理成绩的能力。此外,经过与社会的方泛接触和交换,宽阔了视野,增加了学问。 7、进一步明白了向群众群众进修、走与工农相分离的成材之路。

参与理论团的同窗,在写给院团委的心得领会中,有近许多的同窗直接或间接地谈到向工农群众进修成绩。这些同窗以为社会理论活动在新的历史时期从内容到方式虽然发作了较大变化,具有新的特性,但它的向广大群众群众进修的根本主旨不能变。 三、社会理论的领会

这次“三下乡”第一阶段社会理论活动之所以获得完美成功,我们领会次要有: 1、学院党委的重视和外地政府的大力支撑和协助是这次社会理论活动获得成功的

根底和前提

对大先生寒假社会理论,学院党委非常重视,特地成立社会理论指导小组,并在经费、人员组织上为社会理论活动的成功展开和获得成功提供了保证。在这次社会理论中,外地的政府给予了大力的支撑和协助,为我们的社会理论打开了便当之门,

2、细心设想方案,认真组织施行,是本次社会理论获得成功的关键

为设想好今年暑期社会理论的方案,我们做了大量的深化细致的调查、研究任务。首先,根据学院党委的请求和上级的指示精神,我们决议走进国度重点工程,在地点肯定之后,院团委还特地派了两名团干深化各理论地进行了实。按照“按需设项,据项组团,双向受害”的原则,肯定落实社会理论活动的内容。设想大先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理论效劳、党员大先生“三个代表”理论宣扬和理论效劳、扶贫支教、电器维修、文艺上演、法律和农技学问征询及宣扬、重走长征路等活动项目。在方案制定之后,组织施行就是关键。我们从人员的选拔,出发前的各项任

务预备,到理论地的具体施行,都施行合作担任,层层落实各项任务成功进行。

3、社会理论活动是拓展大先生素质的有效方式和渠道

在理论中经过展开各种方式效劳活动,广大先生磨练了意志,锻炼了能力,增加了学问并把努力“保持进修书本学问与投身社会理论”、“保持完成本身价值与效劳祖国群众”较好地统一了起来,有效的进步了大先生的分析素质。为他们将来走上社会,参与“四化”建立打下了一个优良的基矗 4、大先生展开文明、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理论活动,深受人们的欢送

我院组织大先生深化乡村、乡镇展开“三下乡”活动已经许多年了,一方面,外地群众在大先生送文明、送科技、送卫生“三下乡”活动中等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另一方面,经过“三下乡”这种易于承受的方式,老百姓直接或间接并不同程度地理解了国度的方针、政策和当前的情势。因而,这几年来,不管在哪里,我们的大先生“三下乡”社会理论活动都遭到了外地人们的热烈欢送

和广泛赞誉。

社会理论是艰苦的,但收获是巨大的。让我们一同来听听参与社会理论的同窗们的描述吧:

社会理论是一笔财富。一分付出,一分收获,有付出,就一定会有收获。在社会理论中能够学到在书本中学不到的学问,它让你宽阔视野,理解社会,深化生活,无限回味。更何况参与社会理论活动的进程、经历本身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社会理论是一种动力。看到在土地上耕种的农民,在工地上挥汗的工人,在边防上保卫的兵士,我明白了书桌的分量,一种激烈的义务感情不自禁,是群众哺育了我,培养了我,给了我学问和一切。作为一名大先生,在祖国需求的时分,我会无条件地把所学的学问和一切奉献给祖国和群众。

社会理论是体味人生的“百味筒。”要想体味一下生活的悲欢离合咸,那就请你本人参与一次理论效劳吧,我保证你一定会不枉此行,个中味道只有亲身参与才干领会的到。 社会理论是考证明力的“试金石”。走出校

门融入社会的大舞台,我们才真正体验到本身学问的欠缺,能力的有限。任何理论学问只有与理论亲密分离,才干真正发挥它的价值。行不行,理论中看!

“纸上得来终觉浅,投身理论觅真知”。我们欣喜地看到,经过社会理论的磨练,同窗们变得愈加幼稚、愈加自傲,校园里四处洋溢着兴旺向上的优良氛围。我们有理由相信,当代青年大先生有实力承当的起将来建立国度的重担,追求进步,吃苦求知,勤于理论,全面成才必将成为广大青年先生的单独心声和举动!

暑期社会实践到敬老院的实践报告 在晨曦行动的策划书中并没有计划到老人院慰问老人的。但是,没办法,志愿者嘛,所到之地少不了敬老院啊,孤儿院的,所以十九号上午九点在正副队长的领导下,除了上课六个人外,我们九个人加上带路的青梅一共十个人向敬老院出发。经过“坟墓路”度过“奈何桥”越过木头加工厂来到了神秘的带有点阴深深的老人院。

敬老院大门上写着上帅福利院,大门是紧锁的,喊了几声没人回应我们,以为没有人在。叫青梅帮我们拍了几张照片,原以为可以不用做事拍了几张照片就说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校大学生志愿者暑期社会实践到上帅敬老院慰问老人的。在我们转身即将离去时,一位七十多岁的老爷爷拿着扫把扫地。青梅打过招呼后,我们进了老人院。首先大伙分工合作,扫地、拖地、擦窗等。我想在这说说刚进门的感觉。刚进门,映入眼帘的是桌上盆里的剩饭,似乎放了好几天,放上面一群苍蝇在群魔乱舞,旁边是一张粘满苍蝇的苍蝇贴,再旁边是一个不满灰尘的懒电饭煲,地面很脏很潮湿。整个房间散发出一种潮湿的霉味,尿味和吸了几十年的烟的烟酸味,有点呛鼻,但我们不能退缩,工作依旧进行。

清洁结束后,大伙和老人们聊了起来。在聊天中得知,这个老人院一共有七个人,都是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而且都是男性。最年轻的是57,最老的是84岁。年纪最大的老爷爷走路时颤抖着的,迷惑的看着

我们,他的眼神告诉我们,他不开心,他很孤独很寂寞,很想和我们聊聊天,只可惜他已经完全听不到我们的声音,所以他一直坐在门口看着我们和另外一位老爷爷聊天。最年轻的哪位,我想我不应该叫他爷爷,因为他也就比我的父母大几岁,我应该叫他大伯吧。五十七岁的那位大伯很少和我们说话,期间就一直坐在楼梯间看着我们说话,傻傻的笑着,那所剩无几的大黄牙配上凌乱的头发和那笑声,有点恐怖,我不敢与他对视,但我心中更多的是同情,我想和他多说说话,但是你会觉得不知道说些什么。所以基本上我们整个过程都是和那没七十四岁的了老爷爷聊的。一位七十三岁的老爷爷坐在角落看着我们,无神的眼睛里透露着忧郁,他渴望和我们说说话,似乎几十年没看过这么多人在自己的面前,似乎几十年没有人和他静静地坐在一起说说话啦!在怜悯之心的驱使下,我坐到他旁边,看着他吸一口自己卷的烟草,看着他吐出的白烟在空中缓缓散去,我问了他的年纪,可惜老人家太老了,耳聋啦,听不见我说什么,只是呆呆的看着

我,用我听不懂的语言回答着他听不懂听不到的问题。那位七十四爷爷告诉我们,这位爷爷七十三岁,已经在这住了十八年啦,耳聋啦,听不到啦!天啊,很难想象在这里这十八年是怎样度过来的。

和七十四岁爷爷的聊天中,我们了解到了他们大概的生活状况。他们一天有三块钱的伙食费,一个月有十块钱的生活费用于购买洗衣粉油盐等生活必需品。当然我们知道这十块钱是远远不够的,那么不够怎么办呢,没有怎么办,就那样咯,没油就不用油咯,没盐那么做菜就不用盐咯。政府会派写米给她们,菜的话就自己种。爷爷告诉我们,他们是每个人自己种菜自己煮自己吃的。前面一大块空地就是他们的菜园,那块油麦菜就是七十四岁爷爷的。也就是说七十四岁爷爷每天的菜都是油麦菜,至于有没有放油盐就不知道啦。当我问他为什么不七个人一起仲裁一起住一起吃,那样菜式就多啦,爷爷说刚开始是这样的,但是有人不做事啊,后来就分开啦,各自种各自吃啦,懒的人没菜吃就吃酱油饭咯。有人问到过节有没有加

菜,个人觉得这是个没意义的问题,平时的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何来的加菜呢。政府一年回来两次,那就是过年和中秋,每两年会有一套冬装的衣服,但是没有夏装的,那么他们的衣服哪里来的呢?有没有的穿都是个问题!

他们每个人一个房间,在二楼有一个公共电视,顺便说下,楼梯间没有灯。若是房间里的灯坏了也要自己买自己装,天啊,七八十岁的老人自己装灯,万一摔了下来呢,后果难以想象啊!我们在菜园的角落发现有人搭了一个棚,爷爷说,那是个私人厕所,因为没有肥料施肥,所以就搭了个厕所。 既然老人们无子女,那么政府们是不是应该做点什么呢?当问到有没向政府反映要求增加补贴时,爷爷说肯定是有的啦,但是反映没有用啊,还是这样。

也许你们会问老人家们平时吃完放是不是下下棋听听收音机啊的,错了,上面说了只有一个公共电视,除此外没有其他的任何娱乐工具,老人们的生活是极其单调孤独的,平时八九点睡觉,早上六七点起来,

吃完饭就在街上慢慢地移动着,也就是所谓的散步,从街头移动到街尾再移回家,就这样过了一天。

虽然我们大家都很伤感都想为老人们做点什么,有人说给他们钱,但是,我们给的这一点钱也不能有什么用,我们不能长期供应他们,后天我们就离开这,他们的生活还是那样的。我想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建议中小学每个月组织一次活动到老人院慰问老人,建议政府提高补助等,只可惜这一切我们都没能做到。最后我想到的是,这一代,下一代,男女比例如此失调,能够找到自己的另一半的,那么就好好珍惜好好相处好好生活,不管怎样,至少到老的时候,有人相伴,有子女孝敬,不至于孤孤单单一个人在老人院孤独寂寞的生活。

2012年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在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背景下对中小城镇低碳生活方式现状及趋势调查

实践地点: 实践时间: 摘要:

嘉鱼县2009年环境质量状况:2009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城市集中引用水水质均能达到相应水质标准;城区内交通、区域环境噪声超标现象仍有发生;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程度不断提高;环境辐射处于安全状态;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环境空气质量:

2009年,嘉鱼县城区空气质量良好,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优)和二级(良)标准的天数占全年的99.18%,其中达到一级标准的天数占

2.74%,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99.64%,超过二级的天数占0.82%。空气中主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2009年,纳入环境统计的8家重点污染源废气排放量为3.22亿标立方米,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为1419.93吨,烟尘排放量为1654.78

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为1251.65吨。 水环境质量:

2009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表水水质进一步得到改善,全部符合相应的水质要求。石矶头自来水厂取水口每月的常规监测及乡镇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显示,所监测的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类大肠菌群、五日生化需氧量、六价鉻、氰化物、氯化硝酸盐氮等项目均达标,全年水质达标率为100%。县境内的三湖连江水库、金水河、陆码河、马鞍河、魏家河、西凉湖、大盐湖等水体水质情况进行了调查,金水河、马鞍河部分监测项目超国家标准,其他水体水质均符合相应水质要求。2009年,纳入环境统计的8家重点污染源废水排放量为177.95万吨。生活污水排放量为955.94万吨。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为1786.29吨,氨氮排放量为36.77吨。

声环境质量:

2009年城区环境噪声主要来自工业噪声、

交通噪声以及商业噪声和生活噪声,局部有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处于轻微污染状况。监测结果统计2009年县城区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平均值为58.2分贝,夜间平均值为45.3分贝,表明整个城区环境噪声值昼、夜间均未超过国际按标准。城区道路交通干线噪声等效连续声级加权平均值为71.4dB(A),各路段(昼间)均出现超标现象。 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利用状况:

2009年全县工业企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2.74万吨,综合利用率100%。工业固体废物主要用于制砖、铺路和回收利用。

实践内容:

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世界气候大会以及2010年3月中国“两会”的发言、提案都说明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其中“低碳”成为两次会议关注的一号提案。“低碳生活”理念正渐渐被世界各国所提倡。在中国让每一位公民自觉养成低碳生活方式是中国政府面临的新课题。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认为“低碳不可

能推行”的观点。如何更好的理解国家采取的推行节能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的政策措施?我们以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为例,进行对中小城镇低碳生活方式现状及趋势调查。通过调查,深入采访,在收集信息的同时,重点关注居民现在的生活现状,同时参加当地居民的活动。了解中小城镇的“低碳生活”意识,进行气候变化宣传教育,从而提高城镇居民的节能减排意识,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

实践目标:

1. 通过对中小城镇的调查,了解在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背景下中小城镇低碳生活方式的现状及趋势,并作初步分析; 2. 通过此次暑期实践活动,调查在创建环境方式友好型社会背景下中小城镇居民低碳生活方式的普及型以及有效性; 3. 通过实践活动,积极与当地相关单位进行接洽,能在一定范围内宣传积极有效的低碳生活方式;

4.提出在创建友好型社会背景下中小城

镇居民低碳生活方式的相应对策。

实践意义:

通过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锻炼自身,亲身了解中小城镇低碳生活方式,用实际行动去更好的理解国家采取推动节能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的政策措施,领会国家的相关政策对创建两型社会的积极影响;作为大学生,我们感到自己的责任重大,在努力学习的同时,要主动担负起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成长,为祖国建设贡献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实践的方法:

采取问卷调查,以及走访相关单位,如环保局等。

数据统计及分析:

一:对中小城镇低碳生活现状及趋势的调查问卷的个选项答案结果。此次问卷调查,总计400份。是由不同人群、不同年龄阶段人所填写。(调查问卷在附页)

表格: A 1 7 2 3 4 5 1 6 7 8 7 9 29213 B 18C D E F G 67 41 33 18111 7 17 14178 8 99 224 248 119 38 10 1136 51 33 38 22 321 69 207 180 1496 81 1213162 1 5 11 51 89 12 4 10 231 1 89 17110 6 37 182 69 102 1 79 233 11 60 166 12 21289 6 13 31120 3 98 24 8 14 32 11115 9 15 158 16 195 25 76 68 57 68 16 1713104 9 4 17 37 127 18 18159 9 28 190 39

三:建议

对于公民希望政府提供有关低碳的哪些服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嘉鱼县的公民各有各的见解。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点。第一;加大“低碳生活”的宣传。在这次调查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地人。有很大部分只是听说过这个新词汇,但对其含义却已无所知。因此很多当地居民要求政府加大对低碳理念的宣传。如举办植树节、开展“低碳生活”的相关活动。第二;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在嘉鱼县目前只有一个污水处理厂。化工厂的污染较严重。而在城市垃圾填埋方面也有所欠缺。现今还没有垃圾填埋场。但政府已经规划好了。并将在十二五计划中建成。(对于嘉鱼县的环境质量,详情可见摘要。)第三;提倡节能减排的理念。如鼓励当地居民购买太阳能热水器,出行时尽量走路或打公交车。

在嘉鱼的这几日。我们不仅仅是做问卷,还走访了当地的环保局。说来也巧,去当天遇见上级领导去环保局。领导临走前吩

咐工作人员招待好我们,所以才有幸更深入的了解到当地的对“低碳生活的重视”。当天我们就跟他们做了交流。才了解到当地政府对“低碳生活”极为重视。并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并都已有成效。都有以下几种。 1. 政府大力搬迁污染企业。 2.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3. 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4. 申报国家级生态文明村。 5. 绿色环保理念融入校园。 6. 清洁种植模式逐渐形成。 7. 节能减排任务提前完成。 8. 企业排污被装上了电子眼。

2009年末,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旋风让“低碳”一词席卷全国。一时间,低碳经济、低碳生活、地毯住宅等名词不绝于耳,低碳成为时尚生活方式的新标签。低碳经济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为了建设美好的地球家园,我们应当逐渐过渡到低碳经济模式。低碳生说是一种健康、自然共呼吸的生活方式,更是一种生活态度,提倡安全健康、无公害、无污染

的低碳生活方式,我们可以以以下的方式为起点:

1.不使用一次性筷子。 2. 尽量少用电梯。 3.选用节能冰箱。

4.不用电脑时以待机代替屏幕保护。 5.调低电视屏幕亮度。 6.降低噪声。

7.及时拔下家用电器插头。 8.用传统的发条式闹钟。

9.沐浴代替盆浴并控制洗浴时间。 10.使用节水龙头。

11.用微波炉代替煤气灶加热食物。 12.用手帕代替纸巾。 13.垃圾分类处理。 14.拼车。

15.使用双面复印。

16.减少一次性塑料袋使用。 17.双键马桶节水好用。 18.每月手洗一次衣服。 19.减少粮食浪费。

20.积极参加全名植树。

实践总结和体会:

七月,本应是炽热的天气。但今年全国很多地方都普遍降雨,包括湖北。在嘉鱼的这几日亦是如此。但大家每日还是坚持去做调查,访社区、环保局等等。当然最令人佩服的还要数队长涂晶,出行的第一天就挂花了,脚被划了个小口子。但每日坚持和大家一起出去做调查。

经过第一天简单的安排食住问题后。我们系统的安排了这几日的工作。第二天起我们开始做问卷。四百分的问卷,十个人。每人将近四十分。本以为会做好几天,但没想到大家的效率也够快。只用了一天半的时间就做完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每天大家做问卷时,天空都在下雨。而且,抽出时间去买菜做饭。况且做问卷也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当地的居民平日都要工作。现在家中的也只是一些家庭妇女,文化程度较低,有些甚至没读过书。

同时我们还走访了社区和当地的环保局。从他们那了解到了嘉鱼县对低碳生活的了

解和发展趋势。在环保局,我们与工作人员作了交流。并获取了相当多的信息。这也大大减少了我们实践的时间。提前三天完成了任务。

在这次的嘉鱼行中,当然最得感谢张仙和他的家人。这几日都靠他们照顾。并为我们提供了大量有关嘉鱼低碳的信息。

充实的四天,完美的四天,希望结果一样是完美的!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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