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
标准(试行) 补充规定 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以来,对推进全省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鉴于†标准‡制定以来国家又颁布了多项有关办学条件方面的新标准、新规定,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标准‡存在部分需要修改、调整的指标,需对有关指标、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为提高†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现依据国家新出台的标准、规定,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补充规定
高中部分
一、学校设臵与规划
(一)学校选址增加‚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规定。 (二)学校设臵增加‚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场所毗邻‛的规定。
(三)校园规划设计增加‚学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坚固的大门,并有传达(警卫)室‛、‚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的规定。
二、学校建设用地
(一)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增加‚开设通用技术‘现代农业技术’选修模块所需的种植试验田、养殖场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的规定。
(二)体育用地增加:24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田径场地按24个班标准要求设臵,篮(排)球场按每4个班1片、室外乒乓球区(台)按每3个班1个设臵。
三、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调整为:
体育活动室24个班调整为必配,其面积不低于608㎡。 语言实验室调整为选配。
理、化、生常规实验室调整为按每4个平行班各1间的标准配备,普通科学探究室与常规实验室合用,数字探究室按每校理、化、生各1间配备。
通用技术实验室按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增加1间与选修模块相应的实验室。
生物园地、地理园地不列入校舍用房,应在室外设臵。 (二)校舍建筑标准增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设防,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教室采光照明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印发)‛的规定。
四、装备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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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科教学专用设备增加‚配备数量应与实验室数量和班额相适应,达到常规分组实验每组2人‛的规定。
(二)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中,足球门、篮排球架和乒乓球台的配备数量调整为‚与标准中应设臵的运动场地一致‛。
(三)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增加‚通用技术教学设备应满足技术设计1、技术设计2和选修模块的开课要求,并根据技术设计1、技术设计2和开设的选修模块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中,普通教室增加‚普通教室应配备多媒体设备,逐步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交互式电子白板‛。专用教室调整为‚专用教室每学科至少有一间配备多媒体设备,并接入校园网‛。
五、师资配备标准
学校工勤人员中应增加‚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初中部分
一、学校设臵与规划
(一)学校选址增加‚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规定。 (二)学校设臵增加‚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场所毗邻‛的规定。
(三)校园规划设计中增加‚学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坚固的大门,并有传达(警卫)室‛、‚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教学、图书及实验用房应设在校园静区,并有良好的建筑朝向,音乐用房的设臵不得干扰正常教学活动‛的规定。
二、学校建设用地
(一)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增加‚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的规定。
(二)体育用地增加:18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田径场地按18个班标准要求设臵,篮(排)球场按每6个班1片、室外乒乓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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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按每3个班1个设臵。各种规模的学校其田径场均应设臵100米直跑道。
三、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增加:
机动教室: 18-36个班规模的学校均增设2间。
科技活动室:18、24、30个班不少于96㎡, 36个班不少于128㎡
多媒体教室:每校一间,面积96㎡,农村学校可与远程教育教室合用。普通教室已配备多媒体设备的不再设臵。
(二)部分教学及辅助用房作如下调整:
综合电教室更名为多功能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更名为技术教室。
体育活动室中,30个班以下调整为必配,18个班的面积为450㎡,24个班的为608㎡。
语言实验室调整为选配。
理、化、生常规实验室配备数量调整为按附件1数量配备,普通科学探究室与常规实验室合用,数字探究室调整为选配,有条件的学校可按物理1间、生化1间配备。
卫生保健室调整为: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非寄宿制学校设卫生室,其他学校应设保健室。
生物园地、地理园地不列入校舍用房,应在室外设臵。 (三)校舍建筑标准增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设防,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教室采光照明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印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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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装备条件标准
(一)理科教学专用设备增加‚配备数量应与实验室数量和班额相适应,达到常规分组实验每组2人‛的规定。
(二)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中,舞蹈教室调整为‚舞蹈教室教学设备应主要包括:钢琴或电钢琴、把杆、照身镜、木质地板、磁性黑板、音响设备等‛。
(三)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足球门、篮排球架和乒乓球台的配备数量调整为‚与标准中应设臵的运动场地一致‛。
卫生、保健室基本设备调整为‚卫生室设备按附件5要求配备‛、‚保健室设备从附件5中选1-3、8、9、17、18、30、32、37-40、42项配备‛。
增加‚心理咨询室应配备舒适桌椅、计算机、小型情绪调节器械、心理图书资料、常用心理测量工具和统计软件、资料柜等设备‛。
(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中,普通教室增加‚普通教室应配备多媒体设备,逐步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交互式电子白板‛。专用教室调整为‚专用教室每学科至少有一间配备多媒体设备,并接入校园网‛。
五、师资配备标准
学校工勤人员中增加‚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小学部分
一、学校设臵与规划
(一)学校选址增加‚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规定。 (二)学校设臵增加‚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场所毗邻‛的规定。
(三)校园规划设计中增加‚学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坚固的大门,并有传达(警卫)室‛、‚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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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图书及实验用房应设在校园静区,并有良好的建筑朝向,音乐用房的设臵不得干扰正常教学活动‛的规定。
二、学校建设用地
(一)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增加‚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种植实验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的规定。
(二)体育用地增加:12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田径场地及跑道、篮(排)球场、室外乒乓球区(台)均按12个班标准要求设臵。
三、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增加:
机动教室: 12个班规模的学校应增设1间,18-36个班规模的学校应增设2间。
科技活动室: 12个班规模的学校为25㎡;18-36个班规模的学校为39㎡。
(二)部分教学及辅助用房调整如下:
综合电教室更名为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农村小学远程教育教室)。
体育活动室改为必配,面积调整为300㎡。 语言实验室调整为选配。
卫生保健室调整为: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非寄宿制学校设卫生室,其他学校应设保健室。
生物园地不列入校舍用房,应在室外设臵。
(三)校舍建筑标准增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设防,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教室采光照明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印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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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装备条件标准
(一)学科专用教学仪器设备增加 ‚农村不完全小学应按所设年级教学需要配备必要的教学装备‛的规定。
(二)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增加‚配备数量应与专用教室数量和班额相适应,达到常规分组实验每组4人,提倡每组2人,其他分组活动每组不多于6人‛、‚其中选配仪器按所选用教材进行配备‛的规定。取消‚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可按照基本要求进行配备‛的规定。
(三)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足球门、篮、排球架和乒乓球台的配备数量调整为‚与标准中应设臵的运动场地一致‛。
普通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专用设备调整为‚卫生室设备按附件4要求配备‛、‚保健室设备从附件4中选1-3、8、9、16、17、26、28、33-36、38、42项配备‛。
增加‚心理咨询室应配备舒适桌椅、计算机、心理图书资料、资料柜等设备‛的规定。
(四)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调整为‚学校根据所开设课程,从附件5中选择1项或多项配备‛。
(五)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中,普通教室增加‚普通教室应配备多媒体设备,逐步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交互式电子白板‛。专用教室调整为‚专用教室每学科至少有一间配备多媒体设备,并接入校园网‛。
(六)图书资料配备中关于藏书更新的规定调整为‚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低于藏书标准的l%‛。
五、师资配备标准
学校工勤人员中应增加‚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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