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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延期申请

2020-05-09 来源:好走旅游网
选址意见书延期申请

【篇一: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规划申请、调整及延期使

用表】

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规划申请、调整及延期使用表 广州市规划局立案申请表

【篇二:选址意见书的拟定】

附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 工作程序和操作规则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二)《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 (三)《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五)《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受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它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申请表(原件1份,盖鲜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建设单位委托函(原件);

(四)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项目:国土意向用地意见函(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五)相关部门的项目书面意见;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办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原为规划局)及五城区规划分局规划窗口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受理及办理。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要求准备报建材料并报建;

(二)规划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并登录,向申请人出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受理复函,并将申请材料转交经办人。

(三)窗口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查询相关规划、拟建用地周边建设项目档案(在电子台帐未完成之前,与规划分局联系,分局提供周边建设情况复印件),制作拟选址范围示意图,填写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工作表》; 提交首席代表审查。

(五)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由规划窗口出具审查意见。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及其附图应按公开规定予以公布(涉密项目除外)。

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办理工作规则 (一)办理要求

1.依照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应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

2.根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及现状用地情况研究确定选址意见。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证书加盖市规划局行政章,附图盖规划窗口技术专用章。证书附图及存档图上盖蓝条章一个,内容为: “经研究同意xx单位xx项目在阴影示意范围内选址”,并加盖规划窗口技术专用章。

4. 对需规划论证、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跨区域的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办理《函复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办理工作表(证书内容)填写要求

1.“建设设项目依据”填写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名称;

2.“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按照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内容填写; 4.在“附图及附件名称”栏目中填写内容: 建设项目拟选址用地范围示意图1份。

5.在“备注”栏中填写的内容(统一标注)

(1)根据《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核发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证书自行失效。规定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2)本书中“拟建设规模”不作为下阶段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八、《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及其附图或《函复意见书》、审查意见在规划窗口受理即办。

九、《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延期与注销

按照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原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延期与注销程序按照“谁审批谁延期、注销”的原则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的时效

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批准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篇三: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

(附表一) 编号 江 西 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申 请 人(签章) 申 请 人 地 址 项 目 名 称 填 写 人(签名) 填 写 人 电 话 申 请 日 期年月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填表说明

1、必须用钢笔(蓝色或黑色)填写,字迹清楚正确; 2、填写内容符合要求,涂改无效; 3、附图粘贴在此面,并加盖骑缝章; 4、本表一式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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