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

2024-08-28 来源:好走旅游网


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

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

一、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教育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社会主义的学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阵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包括校办工厂、农场、实习基地等)和学校毗邻的地方修建或设立清真寺及庙堂、道观,已经修建或设立的要限期拆除或搬迁;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学习经文;不得妨碍学校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无神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仪式;不得胁迫、引诱在校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若发生上述行为,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三、人民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无神论的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不得胁迫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要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教师队伍。

四、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自觉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不得到经文学校、唱诗班读经诵诗,不封斋、不佩戴宗教标志。学生家长和他人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要给以纪律处分。

五、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应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要严格遵守党章、团章的规定,带头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而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党、团员信教和参与宗教活动的,党、团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团)或予以除名。

六、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大、中、小学的政治思想品德课中要保证一定课时的无神论教育,并把这种教育融于各科教学之中。学校党、团组织和工会、妇女、少先队等群众组织要经常组织师生学习时事政治,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把学校办成健康向上、追求真理、学习科学的园地,增强青少年抵御唯心主义和宗教思想影响的能力。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无神论教育列入干部、教师考核考评内容,与教师资格的认定、评优、晋职、晋级挂钩。学生操行评定要有是否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内容。

八、学校、社会、家庭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渗透和干预,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九、本规定适用于除宗教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