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学事业:系指一切与药品、药学有关的事务,是由药学若干部门(行业)构成的一个完整体系。简称药事。
2、药事管理:是指对药学事业的综合管理,是运用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经济的原理和方法对药事活动进行研究、总结其规律,并用以指导药事工作健康发展的社会活动。
3、药事管理的特点:专业性、政策性、实践性。
4、药事管理法:是药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以药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为主要基础的药学类边缘学科,是应用社会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药事各部门活动及其管理的规律和方法的科学。
5、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6、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7、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8、药品的定义包括了四个要点:
第一,规定有使用目的和使用方法是区别药品与食品、毒品等其物质的基本特征。第二,我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传统药与现代药均是药品。第三,明确了我国药品管理法管理的是人用药品。第四,确定了以药品作为药物、原料药、制剂、中药材、成药、中药、西药、医药等用语的总称。
9、药品的分类:现代药与传统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新药、仿制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特殊管理的药品。
10、现代药:一般是指19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等。
11、传统药:一般是指历史流传下来的药物,并在传统医学、药学理论指导下用于疾病治疗的物质。主要是指动植物和矿物药,又称天然药物。
12、处方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13、非处方药:(OTC)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14、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
15、仿制药品:指仿制国家已批准正式生产、并收载于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16、国家基本药物:就是那些能够满足大部分人们卫生保健需求的药物。因此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能够以充足的数量和合适的剂型提供应用。
17、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纳入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须,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纳入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18、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19、药品的特殊性:生命关联性、高质量性、公共福利性、高度的专业性、品种多样性。
20、药品质量特性: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均一性。
21、药品标准: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出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它是在新药研究开发中形成的,是新药审批和进口药品注册审批的重要项目,是监别药品真伪优劣的依据。
22、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2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药典共颁布8部,有1953、1963、1977、1985、1990、1995、2000、2005版。
24、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
抽查性检验、注册检验、仲裁性检验、国家检定、委托检验。
25、药品不良反应;质量合格的药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目的无关的、意外的有害反应。
2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27、药品不良事件:药物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学事件,但该事件关非一定与用药有因果关系。
28、药源性疾病:在预防、诊断、治疗或调节生理功能过程中,与用药有关的人体功能异常或组织损伤所引起的临床症状。与ADR不同的是,引起药源性疾病并不限于正常用法和用量,还包括过量、误用药药物等用药差错所造成的损害。
29、药品不良反应一般分为:A、B、C型。A型药品不良反应:(量变型异常);B型药品不良反应:质变性异常;C型药品不良反应:迟发型不良反应:三致。
30、我国非处方药的遴选遵循安全有效、慎重从严、结合国情、中西药并重的指导思想,所遴选的非处方药具有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特点,这也是我国遴选、审评非处方药目录的基本原则。
31、GMP、GSP、GCP、GLP、GAP
32、处方药不得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并应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处方药亦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33、处方药的警示语: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的警示语: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4、药品召回: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这里的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5、药品召回分为两类三级:主动召回及责令召回,一级、二级、三级召回。
36、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37、药品注册包括五个方面:新药注册、仿制药品注册、进口药品注册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清。
38、药品注册: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作出是否是意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生产药品、或者进口药品决定的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内容的审批。
39、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40、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Ⅰ期试验组人数为20—30例。Ⅱ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Ⅱ期病例数要求100例。Ⅲ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例数为300例。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的应用研究阶段。病例数为2000例。
41、新药技术转让:是指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给药品生产企业,并由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该新药的行为。新药技术的转让方是指持有新药证书且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机构。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应当提出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42、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程序:直接向SFDA申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批准后所发证明文件是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
43、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44、医疗机构:是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们健康为宗旨,符合法定条件为经批准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45、医疗机构的任务: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四大任务。
46、医疗机构药事:泛指在以医院为代表的医疗机构中,一切与药品和药学服务有关的事物。
47、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48、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49、处方颜色: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50、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51、药品有效期指在一定贮藏条件下,能够保证药品质量合格的期限。
52、临床药学:是以提高临床用药质量为目的,以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为核心,重点研究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方法的综合性应用技术学科。
53、临床药学的主要任务:
(一)医药结合,药师参与临床实践。
(二)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
(三)建立患者药史档案。
(四)开展处方分析与评价。
(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六)新药的使用与评价。
(七)药学信息服务。
(八)药物利用与评价。
54、中药:是指在中医基础理论指导下用以防病治病的药物。又称传统药。中药包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民族药。
55、中药材:指药用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56、中药饮片: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传统加工方法将中药材经炮制成一定规格供中医临床配方使用的制成品。
57、中成药:即中药成药,是指根据疗效确切、应用广泛的处方、验方、或秘方,以中药材、中药饮片为原料配制加工而成的药品。
58、民族药:是指我国某些地区少数民族经长期医疗实践的积累并用少数民族文字记载的药品,如蒙药、藏药、苗药、壮药等。
59、一级保护药材名称:虎骨(已禁用)、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60、药品广告管理: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发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60日;行政复议的时限是60日
3个月: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注册
行政诉讼的时限时3个月
6个月:“三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
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
1 年:被吊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不受理其药品广告审查申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证明有效期后为1年
药品生产操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药品生产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
批生产记录、批销售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
药学或相关专业双学士、研究生或硕士毕业生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工作年限为1年
药品批发购销、验收、出库记录、药品零售购进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有效期1年
医院制剂使用中发现不良反应有关病历、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保存至少1年
-
2年: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
疫苗的购进、购销、分发、供应等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
药品零售购进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2年调整一次
外配处方保存2年
医疗机构配制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至少保存2年备查
3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
购用印鉴卡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备查
物料的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
无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至少保存3年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
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报考执业药师的工作年限为3年
药品批发购销、验收、出库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年
药品批发企业退货记录保存3年
《药事管理与法规》之人员要求
一、药品生产企业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以及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3.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4.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GMP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药品经营企业
1.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 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3.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4.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5.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上条的相应条件。
6.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经专业培训和省级DA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7. 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
8. 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9. 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0.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1.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12.零售企业和连锁门店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13.零售企业和连锁门店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DA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4.从事药品经营的销售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药事法规培训。
②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三、医疗机构
1. 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
3.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4. 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通过GPP的培训与考核。
四、普通商业企业
1. 普通商业企业的乙类OTC销售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DA适当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2. 销售乙类OTC的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其连锁总部必须配备一名以上药师
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进货质量验收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五、GSP认证机构
1. GSP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至少有3名具有药品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具有药学或医学、化学、生物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查工作。
3. GSP认证检查员应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六、其他
1.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并经所在地省级DA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
《药事管理与法规》之时限
一、生产企业
1.批生产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至少保存三年。
2.销售记录:同上。
3.物料储存期限:无规定使用期限的物料,其储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
4.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车间、新增剂型,自取得生产证明文件或批准生产之日起30日内提出GMP认证。
二、经营企业
1.批发与零售连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2.批发与零售连锁销售记录:同上。
3.批发与零售连锁出库记录:同上。
4.批发与零售连锁检验记录:保存五年。
5.批发与零售连锁退货记录:保存三年。
6.零售企业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7.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送货凭证:同上。
8.新开办的批零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内申请GSP认证。
三、医疗机构
1.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四、处方
1.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其他处方均保存二年。
五、证件
1.三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前六个月申请换发。
2.《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前六个月申请再注册。
3.《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注册规定的有效期限。
4.《GSP认证证书》有效期五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认证。
5.对撤销《GSP认证证书》以及证书过期失效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或失效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提出。
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期满前六个月申请重新注册。连续停产二年以上自行失效。
7.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办理再注册。
六、新药
1.新药监测期:自批准生产之日算起,不超过五年。
2.药物临床研究被批准后应在三年内实施。
3.新药试行标准试行期二年。
七、法律责任
1.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检验的,须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申请复验。
2.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SFDA或省级DA可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制售假药及制售劣药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4.违法药品广告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八、其他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一年后提出更改要求。
4.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所签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解除协议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
《药事管理与法规》之剂量
一、麻醉药品(门诊、急诊患者)
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诊、急诊患者)
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不超过15日常用量。
为门诊、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
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四、医疗用毒性药品
不得超过2日极量。
《药事管理与法规》之温湿度
一、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仓库
冷 库 温度:2~10℃
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
常温库温度:0~30℃
相对湿度: 45%~75%
二、生产企业洁净室(区)
温 度:18~26℃
相对湿度:45%~65%
三、注射用水的贮存
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药事管理与法规》之面积
一、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
大型企业:不低于1500㎡
中型企业:不低于1000㎡
小型企业:不低于 500㎡
二、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在仓库的验收养护室
大型企业:不小于50㎡
中型企业:不小于40㎡
小型企业:不小于20㎡
三、用于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低于:
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仓库30㎡
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 50㎡,仓库20㎡
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 40㎡,仓库20㎡
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 40㎡
《药事管理与法规》之原则
1.制定药品标准的原则:
安全有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选择检验方法的原则:
准确,灵敏,简便,快速
3.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
4.遴选非处方药的指导思想:
安全有效,慎重从严,结合国情,中西并重
5.遴选非处方药的原则:
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应用方便
6.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
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基层能够配备
7.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遴选原则: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保证供应
《药事管理与法规》之洁净室
一、主要工作室的照度、温度、相对湿度的要求
(1)照度:宜为300勒克斯。
(2)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二、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压差要求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Pa,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三、对洁净室人员的要求
(1)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2)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操作。
四、洁净室(区)的要求
(1)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2)洁净室(区)内的各种管道、风口、灯具: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3)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4)进入洁净室的空气必须净化。
(5)洁净室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6)不同洁净室之间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五、洁净室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的空气洁净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六、洁净室与实验动物房、质量管理部门设置的各类化验室分开。
七、100,000级以上的洁净工作服应在相应的洁净室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灭菌。
八、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体表有伤者、药物过敏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九、洁净室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粒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十、不得存放非生产物料和个人杂物。
一、100级洁净室(区)
(1)100级洁净室(区)内操作人员不得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2)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3)100级洁净工作服在100级洁净室内洗涤、干燥、灭菌。
(4)100级洁净室用于:无菌而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的配制;非最终灭菌的注射剂的灌封、分装、压塞;可最终灭菌的大容量注射液的灌封;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生物制品的生产;直接接触非最终灭菌的无菌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无菌原料药的暴露环境。
二、10,000级洁净室
(1)10,000级洁净室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的区域。
(2)10,000级洁净工作服在10,000级洁净室内洗涤、干燥、灭菌。
(3)10,000级洁净室用于:无菌而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的配制;可最终灭菌的注射剂的稀配、滤过;可最终灭菌的小容量注射液的灌封;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生物制品的生产;直接接触可最终灭菌的无菌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处理;供角膜创伤或手术用滴眼剂的配制和灌装。
三、100,000级洁净室
(1)100,000级洁净工作服在100,000级洁净室内洗涤、干燥、灭菌。
(2)100,000级洁净室用于:可最终灭菌的注射剂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稀配;非最终灭菌的无菌药品的轧盖;直接接触非最终灭菌的无菌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非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腔道用药(不含直肠用药)的暴露工序。
四、300,000级洁净室用于:
最终灭菌口服液的暴露工序;直肠用药的暴露工序;口服固体药(如中药丸剂、片剂、胶囊剂等)的暴露工序;表皮外用药的暴露工序;非无菌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
注:中药制剂的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同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中相关要求。
《药事管理与法规》之分批
1.大、小容量注射剂
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液体制剂
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3.粉针剂
以同一批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4.冻干粉针剂
以同一批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5.固体、半固体制剂
以成型前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6.连续生产的原料药
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7.间歇生产的原料药
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药事管理与法规》之特殊品种
1.青霉素类: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独立的设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分装室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排风口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与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使用专用的设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3.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他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空气净化系统。
4.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5.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6.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菌与非生产用细菌、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
7.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
8.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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