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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探析

2021-10-11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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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探析

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 张艳琼

[摘 要]社会发展对创新能力的需求,对我们的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必须坚持知识与能力并重、并着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原则。然而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教学目标的功利化、教学模式僵硬和教学工具落后等。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学要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实现教学目标的科学化、教学方式的多样化和教学工具的现代化。[关键词]素质教育 民事诉讼法 教学改革

  按照学习对象的标准,法学教育体系可大体分为实体法学和程序法学两部分。在法律真实、程序正义因其务实、理性的特点逐渐扭转人们追求客观真实、实质正义的思维偏向的前提下,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我国三大程序法学之一,也在法学教育体系中日益凸显其重要性。然而,认识到了重要性却并不同时代表着教学实践的及时跟进。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实践来看,虽然各高校都大力提倡教学改革,但却未见有显著的成果,离素质教育的目标仍有一大差距。一、我国民事诉讼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教学目标的功利化,忽视法学理论素养的培育。

由于受到市场经济过分追求实效的影响,高校法学教育也慢慢呈现出一种功利化的倾向。教师在课堂上单单讲授诉讼程序操作层面的内容,忽视理论、甚至没有理论,课堂讲授俨然成了法律条文解说,法学本科教育变成法律职业培训。这种情况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比较常见,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可以使教师不必过多拘泥于繁琐的理论,尤其是对于一些在社会上兼职律师的教师而言,理论已经成为过时的代言词,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在诉讼中的实务技巧以及人情世务;二是学生利用这些法条便可分析案例,容易获得成功感,似乎并无必要学习相对抽象的理论,因此这种教学方法最容易被师生所接受。诉讼法学本身应该关注程序操作,但教育并不等同于培训,前者是长远的“百年之计”,与后者的短期见效性是截然不同的。若是长期以往,忽视对法学理论的传授与研究,必将阻滞我国法学理论的进步,而法学理论的匮乏反过来又影响着法学实践的发展,最终将导致我国法制建设长期处于低水平,甚至失去生命力。

第二,教学模式僵硬,导致学生知而不解。

在不少高校的民事诉讼课堂里,教学往往是教师的“一言堂”,教师站在讲台上,照本宣科,向学生逐一讲解、灌输教材的内容。学生则规规矩矩地坐在讲台下,听老师讲解、记笔记,到了考试时,便背课本、背笔记。这种教学是一种典型的“是什么”的教学模式。在这一教学模式下,学生学习的是某一法律规范“是什么”,并力求记住过去已有的见解。然而在当今的信息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这种学习模式会使学生常常感到所学的知识很快已经过时。另一方面,学生长期接受这种“是什么”的教学方式,在反思、开拓与创新方面产生了思维上的惰性,严重束缚了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也许能顺利地通过考试,但却缺乏独立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在遇到新的实践问题或者面对新的法律时容易束手无策。

第三,教学工具落后,难以实现教学的最佳效果。近年来,社会的繁荣、科技的进步,为教育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物质保障。积极利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通过光、电、声的结合,可以让课堂的内容变得更为充实、形象和生动,给学生直观、逼真的感受,从而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然而,不少教师仍然停留在“一支粉笔加一块黑板”的教学方法上,在年纪比较大的教师中尤为突出。在这种课堂里,学生只能面对黑板上少许文字或者图象,单调乏味,并且信息量非常有限。教师的职责在于教书育人,这“教”必须是现代化的“教”,才能育出现代化的人才。在现今如此发达的科学技术前提下,仍然停留于如此陈旧的教学方法上,显然难以实现寓乐于教、更难以实现教

学效果的最优化。二、民事诉讼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一)教学目标定位要科学法学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职业培训,不仅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者,它同时还担负着建设法制社会、推进法学进步的重任,是培育法学家的摇篮。即使只是前者,即培养将来的司法工作者,也不能忽视法学理论,因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样必须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不仅仅是法律专业技术人员。所以,我们在法学教育中必须避免功利主义的倾向,加强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那么具体应如何在教学中加强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呢?

首先,必须从法学以外的学科中吸取有益的养分。任何一个学科都不是自给自足的,法学也一样,它必须不断地从其他学科中汲取有益养分来充实自己。因此,学校必须为法学学生开设其他相关学科的课程,比如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文学、会计学、社会经济统计分析学等。这些课程能够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有助于学生思维能力与理解能力的扩展和提高。

其次,应当将法律与其立法背景理论相统一。教师在授课时,除了讲授相关法律概念、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以外,还应对法律的立法背景有所阐述。法律在制订过程中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起草和论证,参与起草的学者和立法者在立法时首先探讨并选择了有关的理论,进而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说,这些条文的背后都有着某种学说或理论的支持。因此,教师在讲授某一法律时应当适当阐明这些背后的法学理论和学说,这对于学生从根本上和深层次上理解法律是相当有帮助的。

最后,应当关注并及时反映学术理论的最新发展。随着学术界研究的深入,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会不断出现新的观点、新的理论,这些观点和理论虽不能称为通说,但毕竟反映了学术界的最新研究动态,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注意将这方面的信息反映给学生,也可以介绍学生阅读这方面的相关文章,这对于拓展学生视野、引导学生思考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教学方式的多样化其一,案例教学方式。

教师在授课时应注重民事诉讼案例的运用。世界上最早把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的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兰德尔教授认为:“掌握作为法律基础的一些基本原理最好最快的方法是案例教学”。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具有抽象性,而大学本科生又缺乏实践经验,所以教师在讲解时,应充分利用感性的案例去解析抽象的法律规范、法学理论以及法律思想,做到深入浅出。根据笔者的教学实践,直观感性的案例,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满足其好奇心,而案例涉及的诉讼问题又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两者有机结合,从而巧妙地实现了寓乐于教的目的。

进行案例教学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是先讲解理论,然后运用案例来解析。这种方式有利于将原本枯燥无味的法律理论知识形象化、生动化,学生易于具体地、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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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掌握有关知识。第二种是先陈述案例,然后提出相关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将要讲授的知识。这种方式能让学生带着浓厚的兴趣去学习,印象比较深刻。第三种是同时列出几个案例,对案例之间涉及的内容进行比较。这种方式能够帮助学生区分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现象或法律概念,比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等。

其二,观摩民事审判活动。

民事诉讼法学属于程序法学,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组织学生到人民法院旁听一次案件的庭审过程,其教学效果是纯粹讲解课本知识所远远不能比拟的。尤其对于诉讼第一审程序,如果单纯以理论讲解的方式介绍这一章内容,学生对民事审判程序的认知和理解程度是非常有限的。当然,限于各地法院旁听条件的不同,如果现场观摩审判确实存在较大的困难,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搜索一些关于庭审活动的视频节目,在多媒体上给学生放映。例如最高院在2003年曾经制作的关于我国民事审判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节目,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教学视频。

其三,模拟法庭教学方式。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由学生直接扮演民事审判中的各种角色,包括法官、书记员、法警、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等,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案件审理的全部活动。

模拟法庭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在模拟的审判环境中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促进其理论化、体系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知识,所以,模拟法庭在诉讼法学的教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它能够帮助学生切实掌握诉讼程序。在模拟法庭实践中,学生通过讨论案情、制作法律文书、主持庭审、在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评议、宣判等活动,切身体会了审判的整个过程,避免了学习的空泛性。(2)它能够帮助学生系统地运用所学知识。各部门法的学习一般相对集中于其自身领域,学生在课堂上难以自然而然地将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内容有机结合起来。而在模拟法庭

的审判实践中,学生不可避免地要同时运用到实体法和诉讼法知识,从而实现其所学知识的系统化。(3)它能够锻炼和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作为法律工作者,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其职业活动中都需要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与他人进行交流、表达自己对特定事实或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因此,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法律工作者必备的能力。模拟法庭在这方面为学生提供了充分的锻炼机会。

其四,辩论赛方式。

因服务于民事诉讼教学的需要,这里所指的辩论赛应当限定其主题为民事诉讼的范围,而不是泛指所有的辩论赛。由于模拟法庭活动周期长,程序复杂,一个学期一般只能进行一至两次,而辩论赛灵活、简便,一个学期内可以进行多次。可以说,辩论赛作为培养学生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以及锻炼其口头表达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的教学方式,是对模拟法庭必要的、有效的补充。开展辩论赛一般不占用教学课时,可以学习小班为单位来进行,授课老师的职责主要是为学生提供近期内发生的较为典型的民事诉讼个案材料,并对学生的辩论进行指导、评论和总结。

(三)教学工具的现代化

目前,教学工具的现代化集中表现为计算机软件和多媒体的充分利用。利用各种计算机软件,包括ppt、excelword、flash、等,使视频、声频与教师讲解相结合,通过形象、多变、动态的表现手法,使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单调的表现多样化,呆板的方式生动化,寓乐于教。运用这些现代化工具进行教学,能够帮助学生保持兴奋状态,从而集中注意力,提高课堂的学习效果。

多媒体教学工具的出现,引起了教学方法的新改变,使原有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的教学需要,教师教学方法的更新已是当务之急,这对教师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多媒体教学法的发展,作为从事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教师,必须跟紧时代的步伐,学习和掌握计算机应用的基本技能,以适应新时代和现代化教育的需要。

(上接第162页)延伸。因此他崇尚“无”,认为死是最高的艺术,

是美的一种表现,艺术的极致就是死亡,形成了以佛教“无常”美感为中心的典型的忧郁美、悲哀美。《花未眠》中他写道:很美的“日本色彩”的“黄昏天色”是“荒原寂寞村庄的黄昏天空上,泛起破碎而蓬乱的十字型云彩”,哪怕是一朵盛放的海棠花,在他眼中也“含有一种哀伤的美”。美在川端康成眼中就是这样一种以悲哀和静寂为底流的枯淡和素朴的美,一种寂寥和孤绝的美!川端康成最终选择死亡,也许就是他解脱苦闷的一种必然结果吧。日本民族从自然界的花开花落,联想到了生命的生死荣衰。自然风物的随季荣枯,不仅触发了其对于“好景不常”的浓重伤叹,也启动了他们生命体验中那种虽与自然风物同根同源却不能同体同归的无常感和孤寂感:就像树叶和树干,叶落树犹生;就像人和大自然,一个短暂即逝,一个天长地久,这种孤寂,虽源生于自然感悟,但却通向孤独。但是,日本民族的自然感悟并不是一味消极地感时伤逝:“自然在时刻变化着,观察自然的我们每天也在不断变化着。如果樱花永不凋谢,圆圆的月亮每晚都悬挂在空中,我们也永远在这个地球上存在,那么,这三者的相遇就不会

引起人们丝毫的感动。”他们从生的短暂得出生的喜悦和对生的珍视,进而升华到关于生与死的哲学思辩:“一片叶子的凋落,是与一棵树的整个生命休戚相关的,正因为一片叶子有生有灭,四季万物才能永远地生长变化”,他们庆贺生命,同时又感伤生命;他们有所希冀和追求,同时又感到朦胧和无望。他们是在求得以出世的态度做入世的事情;抱着宿命的精神拼命地生活。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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