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审议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应的决定;撤销或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发展规划;村年度发展计划;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的的使用方案;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决策方式: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由本村三分之二户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外的相关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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