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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及计划交底

2020-07-01 来源:好走旅游网
 监督登记号:

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

编 制: 审 核: 监督机构: 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

你单位提供的 项目的相关审查资料基本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办理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我单位将组织监督人员,对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对现场工程验收进行监督。请予支持、配合.

监督组组长: ,联系电话: 。 监督工程师: ,联系电话: 。

一、施工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四、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时,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可要求其出示有效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如发现监督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责任主体可及时向我机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 。

(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许可证号: 结构形式: 建筑层数: 2

工程规模: 计划开工日期: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合同造价: 计划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总监: 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执业资格证编号: 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联系 电话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企业资质编号: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编号: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交底告知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第5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等有关规定,我站受理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为使监督工作顺利有序实施,现将我站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的工作程序、监督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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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工作内容

(1)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

(6)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监督工作方式

我站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对受监工程实施监督执法巡查、抽查。 A、监督组日常监督

由监督组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控制状况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抽查,内容包括:

1、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的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2、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资料进行抽查;

3、对参见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4、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及现场实体质量等进行抽测; 5、对质量常见问题的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针对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监督工作要求,确定本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频次为:每月不少于 次。

B、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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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及相关指示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的有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及监督抽测。

C、住宅分户验收监督 D、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三)、监督工作要求

A、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要求: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B、工程监督采取抽查、巡查的方式:

从工程开工建设起,我站将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工作。 C、工程验收监督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1。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1。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1。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检验评定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2、对于以下工程进度节点,相关单位必须按要求通知我站到场监督:地基验槽(桩基验底)、地基处理验收、桩基验收、基础结构隐蔽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重要结构部位隐蔽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特殊子分部工程结构隐蔽验收、特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按要求通知我站(工程竣工验收提前7日通知,其余工程验收提前1~2日通知);

D、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及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检测资料等提交至监督组责任监督工程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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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在工程验收之前,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做好自检自评工作,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签字盖章手续须完备。

F、工程经监督巡查(抽查)发现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影响使用功能、违反强制性标准问题被责令改正(停工)的,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工程整改须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监理单位应对整改实施过程进行督促和跟踪检查。

2、责任单位未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应将当前整改工作的实施情况书面上报我站.

3、整改工作完成后,责任单位将经建设(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及相关整改前后影像图片资料上报我站,整改回复内容应包含对整改问题采取的后续防治措施。待存在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G、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程用途变更以及工程建设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持有关手续报我站备案。

H、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当建设单位在确认工程竣工预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相关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已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在竣工验收之前7日按有关要求将竣工验收资料提交我站审查。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及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测报告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改正文书,未按要求整改及回复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未处理完毕的; 4、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5、未通过相关专项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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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参加验收人员的组成、资格及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2、未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的; 3、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及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如结构裂缝、屋面及墙面出现渗漏水现象的;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的。

我站监督人员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发现存在的质量缺陷及相关问题,下发《竣工验收问题整改通知书》,整改工作完成后,责任单位将经建设(监理)等单位确认的《竣工验收问题整改回复单》及相关整改前后影像图片资料上报我站,经现场我站监督人员查验后方可通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存档文件.待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存档文件完整后,我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I、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监督

监督重点:裂缝、渗漏等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的防治措施 1、主体方面:重点解决现浇楼板厚度不够、现浇板开裂、墙体开裂等问题.

2、防水方面:重点解决屋顶、厨厕、地下室漏水、外墙面及门窗渗漏、管道安装管根部渗漏等问题。

3、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职责: 建设单位职责: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手续,提供保证工程投资和合理工期及能作为保证工程质量依据的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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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规定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组织招标时,应将裂缝、渗漏防治列入任务委托和竞标的范围;不得压缩正常合理工期。专项防治措施费用应纳入工程造价。

(3)在工程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任务书、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组织参建各方成立住宅工程裂缝、渗漏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对住宅工程裂缝、渗漏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管理和督促落实实施等工作。

(4)组织施工图审查、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应将裂缝、渗漏防治作为专题会审,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5)督促参建各方制定相关的裂缝、渗漏防治专项方案,并审核与监督落实。

(6)在施工现场分阶段公示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措施及检查情况。

(7)做好主体、分户及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加强对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的验收控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予以验收。

(8)对施工现场已出现的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措施,按照程序处理,予以消除。

(9)交房时应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范围和制度,向用户说明裂缝、渗漏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勘察单位职责:

(1)建立并落实地质勘察质量责任制度,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应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对住宅工程所在位置的地质岩土情况进行勘探,查明地质的状况及承载能力、周边已有建筑(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所在位置地下管线、电缆等,对工程项目基础设计提出建议,为工程建设提供工程项目所在位置真实、详细、准确、能满足工程项目设计及施工与安全使用的地质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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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与地基基础有关的工程裂缝、渗漏质量问题的分析,并对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等原因产生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裂缝、渗漏,提出相应的地基基础技术处理措施,并承担因勘察原因造成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等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

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要成立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设计措施的研究及技术措施的制定,督促并协调落实各专业在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设计责任,对本单位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篇设计工作审核管理。

(2)项目设计应针对易产生裂缝、渗漏的部位和环节,分

析原因并提出具体的设计优化、细化措施,设计深度须满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防治的施工需要,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应有明确的构造节点详图,明确对材料性能、施工工艺工序等要求。

(3)参与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专项治理,对裂缝、渗漏防治的设计进行技术交底。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明确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专项治理设计、施工要求、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

(4)参与工程裂缝、渗漏问题的分析,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裂缝与渗漏,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因设计原因造成裂缝、渗漏等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

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应成立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承建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施工技术措施的研究及技术措施、标准的制定,确定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目标,督促本单位参与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各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裂缝、渗漏防控方案,并负责检查其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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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在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组织对分部工程常见裂缝、渗漏问题防控、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及建设单位申报分部工程验收.

(3)项目部在开工前应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裂缝、渗漏防控、专项治理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4)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严格实施进场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审查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检测与论证工作。

(5)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裂缝、渗漏防控、专项治理的样板示范和技术措施的编写工作。项目部应建立书面技术交底和可视化培训制度,应将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做为技术交底的重要内容. (6)要按照季节性施工特点要求,做好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不盲目赶进度;同时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的培训,严格工序质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7)做好住宅工程结构安全检验试验及其它各专业功能性检测。 (8)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裂缝与渗漏质量常见问题,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制定处理技术措施,按照程序处理,予以消除。 (9)做好裂缝、渗漏防控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10)工程完工后,总承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内容自评总结报告》,并将住宅工程裂缝、渗漏防控工作内容纳入《工程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裂缝、渗漏防控、专项治理方案;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裂缝、渗漏防控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分部工程、分户、竣工等验收前质量常见裂缝、渗漏问题防控、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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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检查验收方案,确定具体验收内容、部位、时间、数量和方法、要求及验收参与人员等。

(2)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裂缝、渗漏防治工作例会.对已出现的裂缝、渗漏,总监理工程师要召集参建各责任方,组织进行裂缝、渗漏原因分析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有效措施。

(3)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工作.

对容易产生裂缝、渗漏的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 做好裂缝、渗漏防治部位的隐蔽验收工作,不合格的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4)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做好住宅工程裂缝、渗漏防治监理工作记录,填写《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工作评估报告》。 (四)、监督措施

通过监督抽查、抽测,监督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性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采取下列措施并签发相应监督文书. A、责令立即改正

由监督人员现场责令相关责任主体立即整改,纠正不良质量行为。存在问题由监理单位监督整改或由监理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对于分部工程、专项工程及竣工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观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则要求相关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B、责令改正通知书

由监督人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 C、停工改正通知书

当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施工现场出现危及结构安全、人身安全等问题,管理体系严重失控或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由监督人员签发《工程质量停工通知单》或《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单》,责令停工或局部停工,限期整改.按要求整改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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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主体填报《复工申请报告》送交我站,经核实认可后,签发《复工通知书》。

D、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E、对受监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我站将根据监督抽查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巡查的力度、频次。

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及计划

(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打√ ( ) ( √ ) (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 ) 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 ) 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12

( ) ( ) ( ) ( ) ( )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 (一)、 (二)、 (二)、监督实施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通过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等方式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针对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监督工作要求,确定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频次为:每月不少于 次。

(三)、相关参建责任主体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A、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省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

B、监理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规定:

1、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监理责任制及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①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全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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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②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③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对本工程项目危险源辩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对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检查。

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各个程序中,项目监理部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4、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C、施工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省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省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文)等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四)、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A、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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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查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按名单抽查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按名单抽查专职安全员数量是否符合建设部的规定。

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对照人员身份证、上岗证:电工、焊工、架子工、人货电梯司机、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司机、信号、司索员)、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

3、抽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按名单对照人员身份证、上岗证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资格

B、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与实施完成验收手续的抽查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方案应能指导施工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查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参考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本工程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查。

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1。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3.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4。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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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工程。

4。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4.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5.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5.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5。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5。4吊篮脚手架工程.5.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5.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6.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6.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7。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7.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7。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7。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7。5预应力工程。7.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上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1.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2。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2.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3。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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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工程.

3.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4。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4.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4。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5.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5。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5.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6。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6。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6。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6.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6.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上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资格应符合相关要求。论证后由施工单位按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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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或施工方案变更而产生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由施工单位编写,监理单位确认后补报.

7、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构配件、材料进场验收合格文件的抽查.

C、施工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记录的抽查 1、对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记录. 2、安全操作技术交底记录。 3、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D、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抽查。 1、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制度、项目部的安全自检制度。

2、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记录(含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的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3、项目部的安全自检记录(含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的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和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4、关键岗位人员的日常履职记录。

E、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检查及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抽查 1、《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安全监理检查的规定。 2、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中有关安全问题的内容。

3、安全监理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整改完成记录(施工单位的回复)或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F、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站所发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的抽查 整改通知(或停工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或允许复工批复书)所反映的监督过程应闭合.

G、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开展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应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6〕44号)进行现场检查打分评价。

F、安措费拨付及按计划使用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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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管理措施

A、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B、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C、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D、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实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制度

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和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

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廉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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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廉政承诺“十不准”,依法、规范、公开、高效、文明、廉洁办事,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五、本告知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日期: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日期: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日期: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 日期: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日期: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交底人: 日期:

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盖章)

年 月 日

我站联系电话: 。 地址: 。 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一式六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存档一份(签名原件).

附件一:重点提示:

一、深基坑有支护土方工程及高切坡工程必须有经施工图审查机关备案的基坑支护设计图,且基坑支护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论证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基坑及周边建筑物进行变形监测。由设计提出监测要求,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经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认可后实施。

二、关于桩基工程

(一)灌注桩每浇注50m3 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二)桩基检测(含复合地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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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未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可靠对比验证资料或文件出台前,对大直径灌注桩(d≥800mm,d为设计桩身直径,下同)等不得采用高应变法检测竖向抗压承载力作为桩基础工程验收依据。

2、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桩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该工程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依据。

3、对于端承型大直径扩底桩(设计直径d≥800mm)和Q—s曲线具有缓变型特征的大直径灌注桩(包括所有高承载力的桩),必须采用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静载试验检验竖向抗压承载力.当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时,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在成桩前可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岩基载荷试验、终孔后混凝土灌注前的桩端持力层鉴别,有条件时可预埋荷载箱进行桩端载荷试验等.成桩后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包括动力触探,标贯试验、岩芯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或在同条件下的小直径桩的静载试验中,通过桩身内力测试,确定端承力参数等多种规范规定的检验方法综合评定基桩工程质量.

4、对于大型工程(含多个子单位工程)采用静载试验(含桩承载力自平衡法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时,检测批数量应按塔楼、裙楼投影面积涵盖的基桩数量分别计算,同时要求按不同桩基类型或成桩工艺划分桩基验收批.

5、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除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以外,还应依据规范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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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14第8。1。9条)

三、模板分项工程必须严格遵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及相关标准执行,即模板安装及拆除必须与经审批的模板施工方案相符,当支模系统高度大于8m或跨度大于18m,施工面荷载大于10KN/m2或线荷载大于15KN/m时,其模板施工方案必须通过专家论证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脚手架分项工程的搭设和拆除必须严格遵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11),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其施工方案必须通过专家论证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搭设和拆除必须与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相符。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安装、检测、使用、检查、拆卸必须严格遵照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湘建建〔2016〕15号)及相关标准进行。

六、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的安装、验收、使用必须严格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七、钢筋进场验收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钢筋直径、重量偏差进行检查。有抗震要求的,必须按要求进行抗震指标检测,低于国家标准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用于工程实体。

八、墙体材料进场时,除了生产厂家提供包含外观、尺寸、强度、孔洞率、干密度等指标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外,进场后应复检相应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应清出施工工地。

九、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供货单位三方进行抽样检验,技术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后签字认可方可使用,并留置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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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附件二: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须认真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号令)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质[2009]87号)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 8、《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湘建建函〔2014〕73号) 9、《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6〕44号) 10、《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湘建建〔2016〕15号)

11、GB50300—2013及其统领下的验收标准与项目施工相关的工程技术标准、图集

(注:针对以上文件,请相关单位积极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并将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到项目工程,凡不按以上文件要求执行的,我站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并将责令不予组织相应分部、子分部等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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