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运输费用何处安放?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与IFRS 15的要求基本趋同。
根据企业类型,企业适用新收入准则的时间有所差异,自2021年起,所有公司均适用新收入准则。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与旧准则相比有较大变化,且该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投资、金融工具、租赁、保险及部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合同除外),因此各行各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曾编制A股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总体影响情况,影响类型可分为重分类影响、重新计量影响、双重影响、无影响。
来源: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预计在后续文章更新新收入准则影响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上市公司案例分析。本篇文章介绍,新收入准则下,运输费用如何安置?
运输费用,顾名思义,因运输而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业务情况又可分为采购产生和
销售产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外购存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采购产生:当完成存货销售,结转成本,与采购相关的运输费用最终进入营业成本。
销售产生:与销售相关的运输费用,旧准则下,在销售费用中列报;新准则下,与履约义务相关的运输费用,在营业成本中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新收入准则,与履约义务相关的运输费用,从原来的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该项变更对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无任何影响,但影响产品毛利。
商品在运转过程中,甲公司的产品可能是乙公司的原材料,乙公司产品可能是丙公司的原材料。运输费用,可能由销售方承担,也可能由采购方承担。
旧准则下,同一行业两家不同的供应商,一家运输费用由销售方承担,一家运输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同一行业的毛利比较会相对不合理。
新准则下,与履约义务相关的运输费用,全部在营业成本中体现,不论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如何,毛利均具有可比性。因此,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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