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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公营车辆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0-05-23 来源:好走旅游网


客运公司公营车辆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营车辆技术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二条 公营车辆机务工作归口安全机务科管理。

第三条 公司办理完毕车辆入户、营运手续后,由分管负责人和运务科组织运营。

第四条 安全机务科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和各项原始记录,贯穿于车辆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

第五条 公司内部调动车辆,车辆调出单位必须保证其技术状况良好,不得拆卸、更换车辆任何部件和附属装备,并将车辆相关牌证、随车工具以及技术档案随车移交。

第六条 安全机务科应监督、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完好率应保持在95%。

第七条 依据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合理的车辆一、二级维护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正常情况下,一级维护停库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级维护停库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二级维护不得占用工作车日。

第八条 严格执行报修制度。凡需保养、维修的车辆,主班驾驶员应及时向安全机务科报告并到安机科开具维修通知单,方可到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厂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修理,不得有因车辆故障未及时排除而造成车辆停班、误班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 车辆途中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务科、安机科报告。运务科应及时组织旅客接驳,救援故障车辆。高速公路上发生此类情况,驾驶员应主动配合交警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离开。必要情况下,安机科将通知修理厂进行应急救援。

第十条 车辆发生机损事故,安全机务科应组织技术人员分析原因,评估损失,明确责任。属驾驶员操作原因引发的机损事故,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属维修厂责任的,由维修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属其他原因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交接车辆,必须由安全机务科有关人员负责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车辆交接时实时技术状况、油料消耗等记录。

第三章 车辆的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 燃油管理

1、燃油消耗实行考核管理,在公司燃油标准下,节约有奖,超额处罚。节约按节油升数20%奖励,超额按超油升数100%处罚。

2、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凭加油卡加油,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加油卡一车一卡,定车定卡,不得串用。驾驶员按规定燃油标号加油,运务科应做好燃油考核记录。

3、车辆进厂维修,不得使用燃料油清洗零部件。

4、车辆因肇事而导致的人力无法控制的燃油损耗,运务科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轮胎管理

1、对轮胎实行“二账”、“五登记”的管理制度。“二账”即必须建立轮胎总账,个车台账;“五登记”即入库、发放、翻修、异动、报废登记。

2、驾驶员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轮胎,适时进行翻边换位,最大限度地延长轮胎使用寿命。

3、轮胎定额里程,主要根据厂方的相关技术数据和车辆运行的道路状况确定,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具体定额标准参照《客运分公司公车考核标准》。

4、丢胎、爆胎、碾胎及轮胎早期磨损的处理:

A、轮胎丢失:驾驶员应按轮胎欠驶里程折算价格的100%赔偿。达到定额标准的,每条轮胎按20元计赔,轮辋按原价计赔。

B、爆胎:按欠驶里程的50%计赔,属厂方质量问题已追偿的除外。

C、碾胎:前胎碾坏、后轮并装胎同时碾坏,按欠驶里程的80%计赔;后轮单胎碾坏,按欠驶里程的50%计赔。

D、因轮胎早期磨损而达不到定额里程提前报废的,驾驶员应按欠驶里程折算价格的50%赔偿。

第十四条 配件管理

1、配件消耗定额标准,应依据车辆类型等级、车龄和道路状况确定。

2、安机科实行配件审批制度,维修厂车间材料室要建立个车配件领用台账,凭安机科通知单发货。

3、严格配件采购管理,实行零库存管理。所使用的配件必须保证质量,必须附有产地、合格证等能证明配件品质的相关凭证,做到不是正规厂家的产品不进,无合格证的产品不用。

4、配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对旧件加强管理,及时做好标记。

5、配件消耗实行年度考核制,以定额为基数,实行节奖超罚,奖罚额度另行确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款,扣罚责任人安全风险保证金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款,属驾驶员责任的,驾驶员按损失金额的50%赔偿;属维修厂责任的,维修厂按损失金额的100%赔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上述罚款均上交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客运分公司安全机务科。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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