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关于医院看病实行实名制的通知》要求,为保障就诊秩序及医疗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北京市参保患者凭就诊卡挂号,初次就诊者凭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在挂号窗口办理就诊卡;北京市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挂号。挂号凭证上需打印患者姓名、性别、ID号等。
第三条如通过114统一平台预约我院号源,就诊当日需提供患者身份证、就诊卡(或社保卡)及114预约序列号,到挂号收费科指定窗口取号,挂号收费科人员必须核对相关信息后为患者挂号。
第四条实行实名制后,患者凭就诊卡(或社保卡)和挂号条购买病历本,或携带北京市统一的病历本。病历本姓名等信息应与挂号条信息一致,接诊医师见到病历本和挂号条后为患者诊治,并做相应的病历记录。
第五条对于急诊、病情危重的患者,要先进行抢救治疗,待病情平稳后,再核实身份。
第六条本规定于2021年4月修订,经2021年8月28日医务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本规定由门诊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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