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激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全市经济发展的力度进行考核,对支持力度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利用财政存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工商银行***支行、农业银行***支行、中国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银行***支行、***银行***分行、***金盛村镇银行。
三、评价体系
(一)考核指标
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参评银行对当地经济的支持程度、风险把控能力、社会效益贡献、社会服务等设定如下指标:
1、主要指标
(1)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包括期末存贷比、完成信贷计划、期末短期贷款所占比重、全年上交税收、期末涉农贷款额、期末中小企业贷款额、期末重点项目贷款额、期末支持企业户数等。
(2)全口径信贷投放及存款情况:包括期末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所占比重、全年贷款累计发生额、全年贷款发生额所占比重、期末贷款增长额、期末贷款增长额的增长比例、期末存款余额所占比重、期末存款余额增长比例等。
2、附加指标
(1)资金支付环境:包括服务质量、POS刷卡机数量、ATM自动取款机数量、银行卡发放数量等。
(2)不良贷款管理:按照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和当年不良贷款下降率确定。
(3)社会综合评价:根据市政府及人民银行掌握的投诉和表扬情况、千人评机关名次、各银行参加市上活动情况、报送报表及材料情况等。
(二)考评标准
1、主要指标,占综合得分的80%。
(1)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占综合得分的40%。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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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期末存贷比 (10%)
②完成信贷计划 (8%)
③期末短期贷款所占比重 (6%)
④全年上交税收 (5%)
⑤期末涉农贷款额 (3%)
⑥期末中小企业贷款额 (3%)
⑦期末重点项目贷款额 (3%)
⑧期末支持企业户数 (2%)
(2)全口径信贷投放,占综合得分的40%。其中:
①期末贷款余额 (8%)
②期末贷款余额所占比重 (5%)
③全年贷款累计发生额 (6%)
④全年贷款发生额所占比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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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期末贷款增长额 (5%)
⑥期末贷款增长额的增长比例(4%)
⑦期末存款余额所占比重 (5%)
⑧期末存款余额增长比例 (3%)
2、附加指标,占综合得分的20%。其中:
(1)资金支付环境,占综合得分的5%。其中:
①服务质量 (1%)
②POS刷卡机数量 (1%)
③ATM自动取款机数量 (2%)
④银行卡发放数量 (1%)
(2)不良贷款管理,占综合得分的5%。其中:
①不良贷款率 (3%)
②当年不良贷款下降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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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综合评价,占综合得分的10%。其中:
①千人评机关名次 (4%)
②参加市上活动情况 (3%)
③报送报表及材料情况 (3%)
(三)奖项设定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按照3项指标综合得分排名,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
四、考核程序
(一)成立机构
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支行、银监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年度考核及日常工作。
(二)考核程序
1、各参评银行于次年元月15日前根据上年度业务情况,向考核领导小组报送有关资料,作为考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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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核领导小组召集考核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对参评银行进行考核,对各参评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按计分办法排列名次,拟定获奖名单,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3、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在次年的元月31日前确定评审结果。
(三)考核要求
1、考核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行业规定,保守参评银行的商业秘密。
2、各参评银行要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工作业绩,如发现虚假数据,取消参评资格。
3、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与资金安全和金融安全有关的重大案件,不参加当年考评奖励。
4、对部分指标考核核定取数主要来源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及统计口径。
五、考核结果
(一)表彰奖励
市政府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获奖的银行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主要负责人奖金按照获奖金额的30%确定,其他班子成员的奖励由各银行自行确定比例和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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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存款、项目账户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市财政存款及项目账户在银行分配数额的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根据财政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情况,按照各银行的总得分在各银行评分总和所占的比例,作为财政存款、项目账户开设在该银行的分配比例,确定该银行获得的财政存款分配数额和项目账户的开设。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支行负责解释。
附:***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量化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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