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支部大会讨论处理
违纪党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范仁福)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按照此项规定,除极少数属于“特殊情况”的案件外,其他所有涉及处分违纪党员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其本人所在支部大会讨论这个法定程序。顺昌县纪委针对基层党支部大会难开、形成决议难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形成对策建议。
一、基层党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党纪处分存在的问题
(一)支部大会难召开。根据党章第十六条关于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规定,实际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全部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即可召开支部大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很多村民包括大部分党员外出打工谋生,很大程度上影响支部大会召开;有一部分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参加支部大会;另一部分党员因在县城或乡镇居住,不便参加;还有一部分因事请假或以其他理由不能参加大会。以上原因,致使支部大会无法按法定程序召开,出现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的现象或者按现有的党员数代替应到会党员数召开支部大会的现象。
(二)处分决议难形成。根据党章规定,与会党员应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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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畅所欲言地对违纪党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但是,当前处分违纪党员的决议难以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感情用事。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处理违纪党员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有些党员在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却丧失这个原则,他们感情用事,发表意见畸轻畸重,认为平时对自己好,帮了自己很多忙的,则发表了较轻的处理意见;平时对自己意见很大,心理恨不得一棍子把对方打死,则发表较重的处分意见。例如:2009年我县某村一个年轻党员,因未到法定生育年龄,提前生育一个子女,被县计生局行政处罚8500元,乡镇纪委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在支部大会上,有的党员竟然发表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有的党员认为该同志表现好,为人不错,发表给予较轻的党纪处分或免予处分的意见。
(2)原则丧失。有的党员存在“等待、观望和从众”的思想,在支部大会上,他们迟迟不肯发言,等到其他大部分党员发言快要结束时,才发表了同大多数党员相同的意见;有的党员见风使舵,看领导脸色行事,领导讲了什么话,他也跟着随声附和,他们奉承的观点是和领导保持一致的意见;有的党员对党纪处分知识知之甚少,不知如何发言,干脆人云亦云,应付了事;有的党员,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不发言或少发言,既不得罪违纪的党员,也不得罪和自己意见相左的人。
(3)人情干忧。有的违纪党员,本身就是村干部或者凭借是某领导干部的亲戚、朋友,与会人员都碍于“领导”的情面,纷纷地发表了较轻的处理意见;大部分的违纪党员本身就是村里的村民,与支部党员都是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他们碍于“熟人”的情面,也都发表了较轻的处理意见;有的领导干部为违纪党员说情、开脱,致使支部大会形成的处分意见畸轻,与上级组织的要求相差甚远,使党纪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4)宗族思想作怪。一些村存在管理混乱,根源在于宗族思想作怪。有的村党支部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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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姓宗派划分势力,宗派为维护自身利益,宗派之间争斗很激烈,在支部大会上常常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不同宗派利益的意见,无论那种意见,都无法达到应到会的党员数半数以上,影响支部大会的决议形成。
二、建议对策
(一)实行特殊程序。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支部大会确实无法召开,县级党委或纪委可以对违纪党员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根据党章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对于个别农村党支部由于农民党员处出务工等原因,致使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不能按规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应视为特殊情况,由县级党委或纪委直接做出处分决定。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意见。二是对外出务工较多或年老体弱较多的党员,他们确实无法参加支部大会,根据党章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确因情况特殊难以到会的外出务工党员和年老体弱党员,经支部大会同意,并报经乡镇党委批准,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可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如某支部有党员38人,其中外出务工15人,召开支部大会时,外出务工的15人因故无法参加,另有2人因事请假,实际有21人到会,正常情况下应有到会的19人以上赞成方能形成决议。经表决有16人赞成,同时20人赞成对未到会的15名外出务工党员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并报经乡镇党委批准,则应到会党员为23人,16人赞成即已超过半数,可形成决议。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是发扬民主讨论、表决。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意见,会前支部应派人通过当面或通讯方式个别征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年老体弱党员或外出务工党员的意见,应将他们意见提供给与会党员参考,但在表决时,不能把他们意见算成赞成票或反对票,也不能计入实际到会人数计算到会率。在支部大会上,只有广泛发扬民主,经过充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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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流情况,统一思想,做出正确的决议才有保证。一定要让违纪党员对违纪事实、定性、量纪、查处程序等方面进行申辩,陈述对违纪行为认识并作检查,一方面是保障他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可以把违纪事实说透说明,避免定性量纪不当,再一方面就是可以提高违纪党员对其行为严重影响党的形象的认识。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可以对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定性、量纪、查处程序及处理意见进行质询、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帮教,或为违纪党员辩护,以充分发挥支部大会的批评教育功能,使支部大会成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大会。二是推行票决制。实行党员处分票决制,就是在支部大会上公开举手表决违纪党员处分档次改为秘密写票表决,票面上印有党纪处分5个档次的名称,由表决的党员在认为在适合的处分档次一栏里画一个“√”。在对违纪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参加支部大会讨论的党员,根据支部大会介绍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和本人对犯错误党员掌握情况,在最适合的栏目画一个“√”后,现场投入票箱,统一公开汇总各类处理意见,形成支部大会最终的处理意见。实行票决制,更能真实地反映出党员意愿,最大限度地发挥党员权利的行使,避免公开举手不便表决的尴尬局面。
(三)县级纪委应发挥监督把关的作用。一是邀请县级纪委人员参加支部大会,是开好支部大会的保证。一方面可以加强指导,不但可以把案件情况给与会的党员作一个全面介绍,还可以告诉与会党员上级纪委是如何提出处理意见的,便于与会党员理解党纪条规和上级纪委的处理意见。另外,上级纪委审理人员还可以对支部大会实施监督,防止会议走样,保障支部大会按程序、按要求规范召开;同时也避免支部久拖不议,议而不决,致使支部意见迟迟不能上报,影响纪检部门对案件的处理。二是严把“乡案县协审”的关口,是公正、公平处理基层案件的保证。县纪委通过协审基层纪委案件,阻断基层党支部处理违纪党员畸轻畸重的重要手段。基层纪委上报县纪委的处理意见,不管是出于哪种情况,县纪委都要根据事实和证据,准确定性,恰当量纪,决不能因个别领导或其他人员说情,使处理意见失之于宽、失之于严。
(四)强化党员学习教育。一是强化党员思想政治学习教育,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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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使之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为违纪党员负责,同时也为自己负责,实事求是发表个人意见。二是强化党纪条规学习。学好党纪条规是开好支部大会的前提,在支部大会开始时,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与案件有关党纪条规,使之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恰当地适用党纪条规对案件定性量纪,避免因不能准确定性量纪而导致的盲目性和趋向性,促进支部大会及时形成正确的决议。
(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支委会成员要认真研究乡镇党委、纪委移交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乡镇纪委案件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案件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文稿。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错误事实、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在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做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方可讨论、表决处分意见。
(六)规范讨论违纪党员处分的程序。为规范支部大会讨论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的程序,建议制订出规范基层支部大会讨论处理违纪党员程序性文件,从程序上规范处理违纪党员,保障违纪党员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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