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由办税服务厅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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