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
⽂号: 林护发[2006]219号颁布⽇期:2006-11-10执⾏⽇期:2006-11-10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兴安岭森⼯(林业)集团公司,新疆⽣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然保护区是国家依法建⽴保护⾃然资源和⽣物多样性的重要基地,对维护国家国⼟⽣态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分重要的意义。但近⼀时期以来,在⼀些⾃然保护区发⽣了⾮法采矿挖沙、修筑设施、转让⾃然保护区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侵占⾃然保护区⼟地和破坏⾃然资源等活动。这些活动不仅严重⼲扰了⾃然保护区的正常管理秩序,还威胁到⾃然保护区⾃然资源和⾃然环境。为了进⼀步加强⾃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认识。各级林业⾏政主管部门和⾃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然保护区⾃然资源和⽣物多样性保护⼯作的重要意义,始终把保护⼯作放在⾃然保护区⼀切⼯作的⾸位,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持和配合,加强领导、加⼤投⼊,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然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安全。
⼆、强化法制。各级林业⾏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野⽣动物保护法》、《野⽣植物保护条例》、《⾃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及野⽣动物类型⾃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对辖区内森林、湿地和野⽣动植物资源等⾃然资源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或规章,通过地⽅⼈⼤或政府颁布实施。
三、履⾏职责。各级林业⾏政主管部门和⾃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坚持“⾃然保护区的⾃然环境和⾃然资源,由⾃然保护区统⼀管理”的原则,认真履⾏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巡护监管⼒度。对具备执法条件的⾃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其在⾃然保护区内⾏使林业⾏政执法权,坚决制⽌⼲扰⾃然保护区管理、破坏⾃然资源的任何⾏为。
四、依法管理。要严格执⾏国家有关法规,禁⽌在⾃然保护区内进⾏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捞沙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式出让和变相出让⾃然保护区⼟地及其它资源。要严格控制⾃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和活动,确有必要在⾃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建设项⽬和旅游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审批⼿续。
五、要科学、合理、适度地利⽤⾃然保护区资源。在对⾃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不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对保护区实验区的资源开展适度有序、科学合理的可持续利⽤活动,积极发展⽣态经济,扩⼤就业,增加收⼊,促进⾃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经济协调发展。⾃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区内资源利⽤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破坏⾃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组织⼒量,对⾃然保护区内资源管理情况进⾏全⾯检查,制定和完善保护管理措施,依法查处威胁⾃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为,严厉打击⾮法砍伐林⽊、⾮法猎(捕)野⽣动物、⾮法采(挖)野⽣植物和⾮法占⽤⾃然保护区⼟地的⾏为。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队伍的作⽤,更好地保护⾃然保护区的⾃然资源和⽣物多样性。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管理⼯作的监督。国家林业局
⼆OO六年⼗⼀⽉⼗⽇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6.11.10,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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